第四篇 公共交通 第六章 公共交通管理 第三节 交通监理 一、机动车管理 (一)车籍管理 清末至1923年期间,市区机动营运客车的车籍先后由市警察部门和市政局庶务公会理事 会管理,车辆登记为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通过登记,掌握车辆增减变化情况,确认车辆的 合法身份。1929年,市政局明确规定,市区大小汽车经检查登记后方准营业行驶。 东北沦陷时期,伪市警察厅(局)根据《自动车取缔规则》有关条款,明确规定:机动 营运客车必须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车主变换、车辆停用都要及时申报注册。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交通部1950年4月颁布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和同年7月公布的《 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市公安局明确规定:同其它营运机动车一样,机动 营运客车也必须到市交警大队牌照股登记注册;车辆所属单位名称变更、迁移地址、更换单 位等必须办理移动登记;市行政区划之间的车辆转籍,必须持双方证明信办理移动登记手续, 由市交警部门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发给临时号牌,并转移车辆档案。 80年代始,对新购机动营运客车规定其持国家统一制发的汽车购买证、产品合格证、发 票、调拨单和介绍信到市交警主管部门接受查验,确认合格后编入车籍,发放牌证。 (二)车辆检验 1923年,市警察部门根据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公布的《道路交通车马行人通行规则》 规定,开始对机动营运客车实施检验管理。检验的内容仅是“看看车灯,听听汽笛,试试车 闸”。1929年,根据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制订公布的《街市交通章程》规定,市警察部 门每年春秋两季定期对机动营运客车进行检验。被检项目主要包括车轮、制动、变速、方向 灯、电源、转向等装置。 东北沦陷时期,自1942年12月始,伪市警察厅(局)根据伪满洲国治安部颁发的《自动 车取缔规则》有关条款对市区客运机动车进行检验,并为检验合格的发放牌号。客运旧机动 车检验有效期限为6个月,新的为9个月,有效期满前30日内车主必须向警察部门为车辆申请 检验。不久,将车辆检验分为普通检验和临时检验两种。普通检验,即检验车辆零部件磨损、 机器性能良否、噪音等;临时检验,即检验车辆构造变更部分。检验合格的可在有效期限内 营运,否则停运。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0年始,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和《汽车管理暂 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市公安交警部门派员对机动营运客车进行检验。对新购拟投入 营运的机动客车,根据申请,进行行驶资格确认的检验,合格的发放牌照。对已投入营运的 客运机动车,每年均定期进行检验(称年度检验),合格的发给凭证;不合格的,待复验合 格后发给凭证。除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外,还有临时检验,车辆遭受严重损坏的检验、车辆 大修出厂后的检验、车辆在重大节日期间的检验等均属临时检验范畴。车辆年度检验,一般 先由车辆单位按规定项目自检,确认合格后,再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派员检验做最后确认。自 70年代起,车辆年度检验每年于春季四月秋季九月各进行一次。对年检合格的车辆,市交警 部门签发“年检合格”证。 二、驾驶员管理 (一)考核 1923—1928年期间,对市区客运机动车司机的考核比较简单,只是让司机开一段路程的 车,看其驾驶熟练程度如何,向其询问一下行驶规则,据此,便可确认被考核者合格与否。 1929年,根据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颁发的《街市交通章程》有关条款规定,增加和严格 了司机的考核条件和内容。对要求取得正式驾驶员资格的,规定其必须持有实际驾驶技术能 力的有效证件,有警察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书,参加驾驶操作和口答为形式的考试。所 考内容有汽车驾驶技艺、汽车机件构造和交通章程3种。驾驶执照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一日 更换。 东北沦陷时期,根据伪满洲国治安部颁发的规定,伪市警察厅(署)负责驾驶员考核, 增加了汽车修理技能的考核内容。通过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考试科目分运转技能考试和学 科技能考试两种。运转技能考试分为基本考试和应用考试两类:考试者在指定广场内驾车按 规定的要求行驶为基本考试,考试者在指定平坦道路(场所)驾车按规定要求行驶以反映其 实际驾驶操作水平为应用考试。学科考试主要考应考者的机械常识、交通法规的掌握程度, 以笔答方式进行(无笔答能力的可口答)。运转技能考试60分合格,学科考试40分合格。运 转技能考试合格而学科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新中国成立后至1966年8月期间,公交客运汽车驾驶员的考核仍参照以往比较切实可行 的方式方法进行,由市交警部门负责考核,科目分为术科和学科两种。术科主要考核驾驶员 场地内和道路上的实际驾车能力是否合格,学科主要考核驾驶员对交通规则和机械原理掌握 的熟练程度是否合格。“文化大革命”初期,整套驾驶员考核制度被废除,由工人代表、领 导干部和监理人员组成的所谓“三结合”评议方法推选任用驾驶员。至70年代初期,驾驶员 考核制度正式恢复,考核项目仍分学科和术科两种。学科考核分为交通规则和机械常识两科, 两科平均8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当期无补考机会,其学习驾驶证和初考驾驶员登记表连同考 卷一并作废。术科考核分场内驾驶和道路驾驶两项,实行扣分制,两项扣分总和不超20分为 合格。考核中,场内驾驶不合格1次者可当场补考1次,再不合格者,其学科成绩和学习驾驶 证一并作废。道路驾驶考核不合格者允许一个月以后补考1次,补考后仍不合格,其学科和 场内驾驶成绩同学习驾驶证一并作废。学习驾驶员考核合格的,市交警主管部门在其学习证 上签字盖章,成为实习驾驶员。大客车的实习期限为6个月,小客车为4个月。对驾驶作风不 好或发生严重违章和责任事故者,酌情延长其实习期3—6个月,延期后仍未达到实习期要求 则缴销其实习驾驶证。对实习期满驾驶员,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市交通监理主管机关审查 批准,核发正式驾驶证。对6个月至1年内不办理转正者,注销其实习驾驶员资格。 (二)审验 民国时期,市警察部门规定,市区客运机动车驾驶员须接受监理人审验,严禁未经审验 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继续驾车,违者视情节罚款或注销驾驶执照。当时审验的主要内容包 括:驾驶执照是否完好无损或丢失、驾驶执照上的照片与实际驾驶人面目是否相符、有无较 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东北沦陷时期,根据伪满洲国治安部颁发的规定,伪市警察厅(局)对市区客运机动车 驾驶员每3年审验1次,严禁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驾车行驶。对不按规定时限内接受审验 而又无正当理由超时的停止或注销其驾驶资格。审验内容基本沿袭民国时期的。 哈尔滨解放后,1947年,市区客运机动车驾驶员由市公安总局行政科审验1次,换发了 新驾驶执照。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由市公安交警大队审验1次。1951—1966年6月期间, 市交警大队每年对驾驶员审验1次,并已形成制度,一直坚持。审验内容主要包括:被审验 者当年是否在从事驾驶工作或机动车管理工作、身体状况是否符合驾驶员条件要求、遵守交 通规则情况、有无较大责任交通事故、驾驶作风良否。对审验不合格者,暂停其驾车资格; 如再次审验不合格,注销其驾驶资格。对有违章记录或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通过培训后 复验交通规则;对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参加年度审验的驾驶员允许其申请延期审验(不超过 3个月);对违章待处理或有严重问题受审查尚未结论或受扣押驾驶证处分未满期者,暂不 审验;对审验合格的驾驶员,在其驾驶执照年审栏内盖上“年审合格”字样的印章。“文化 大革命”期间,驾驶员审验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破坏,基本处于废除状态。十年动乱结束后, 随着拨乱反正工作的进展,驾驶员审验工作于1978年正式恢复。 三、安全管理 (一)宣传教育 民国和沦陷时期,哈尔滨市城区规模小,人口少,机动车不多,市区客运交通安全宣传 教育工作一直未被重视。 新中国成立后,市区规模以较快的速度逐年扩大,机动车逐年增加,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市交警部门和公交企业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列为公共汽车和公共电车驾驶员管理的重要内容,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如组织驾驶员观看有安全教育内容的录相、图片、影片,通过直 观形象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法规并考试,以强化驾驶员的自觉遵章守 法观念;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常识竞赛,以增强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组织驾驶员参予典 型交通事故案例讨论,从中吸取深刻教训;组织驾驶员参加定期举办的以安全教育为专项内 容的培训班,以预防驾驶员安全意识淡化;组织驾驶员开展10万公里安全行车接力赛活动, 激发驾驶员进一步做好安全工作的上进心;介绍推广市公共汽车公司驾驶员姜树堂的“三躲 不如一停、一停不如缓行,两头站、两头看”的安全行车经验,使公交电汽车驾驶员学有样 板,赶有目标。1978年以后,在认真做好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实行安全目标管 理责任制,公交企业把安全工作目标分解到行车厂、车队,具体落实每个驾驶员,并把完成 安全目标同厂和车队的奖金总额挂钩、同个人奖金和工资挂钩,有效地调动了驾驶员做好安 全工作的积极性。 (二)安全稽查 新中国成立后,市交警部门和以市公共电汽车公司为主的公交企业相互配合,努力做好 驾驶员的安全稽查工作。在公交车辆过往频繁的主要街道、重要交叉路口和路段,投放人力 设点稽查,疏导车辆,维持交通秩序,纠正违章;常年不懈地坚持路检路查,专职安全工作 人员定点或不定点、定时或不定时地巡查,对超速行驶、酒后驾车、强行超(会)车等违章 违制行为,或教育或处罚或取缔。1988年,市公共汽车公司全年路检路查583次,取缔违章3 21人次,罚款2500元,消除交通事故隐患7项。为使安全稽查工作落到实处,公交企业从公 司到行车厂至车队均设有专职安全稽查工作人员。为使安全稽查有章可循,公交企业先后为 驾驶员制订了若干规章制度,如:车辆的“三检”制度(出车前检查、停车间歇检查、收车 后检查)、铁道口“一停二看三通过”制度、“安全驾驶规程”、“安全工作人员值日上岗 制度”、“事故苗头处理制度”等。 (三)违章处罚 东北沦陷时期,伪市警察厅(局)根据伪满洲国治安部颁发的《自动车运转行政内规》 有关条款,对市区违章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实施处罚。重大过失将人致重伤、受停止驾驶处分 期间又驾车行驶、二年内受3个月以上停驶处分达3次、将驾驶执照借与他人等,均受撤销驾 驶执照的处分;违犯交通规则、超速行驶将人致伤、将物件损坏、违犯交通规则一年受处分 3次等,均受停止驾驶10日以上6个月以内的处罚;驾驶未经检验的车辆、超速行驶发生交通 事故、使用被取消的驾驶证或无证驾车、驾驶报废车辆等,均处以6个月以下徒刑、或300元 (伪币,下同)以下罚款、或拘留、或科料(罚物)的处罚;驾驶执照3年未审验、未带有 效证件驾车、酒后驾车等,均受拘留或30元以下罚款或科料处罚。 新中国成立后,市交警部门根据相应的条款对市区违章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实施处罚。 (四)事故处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市区发生的以公共汽车为代表的客运交通事故,都由市公安交警部门 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处理,如由军车所致的客运交通事故会同部队处理,由涉外车辆所致的客 运交通事故会同涉外部门处理,由客运电汽车所致的客运交通事故会同公交企业处理。 对小事故现场不予保留,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现场均予以保护,以便取证。事故发生后, 交警部门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并写出事故处理 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以交通法规为准则,以事故情节和损失程度为依据,以责论处。 在责任划分上,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无责任。事故 善后处理,由交警部门牵头,肇事者和受害者双方协议,如协议不成,交警部门进行裁决。 对裁决不服者,允许其10日内上诉。事故处理结束时,肇事方和受害方代表及有关人员在协 议书上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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