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公安 司法 军事
第二章 审判
第七节 执行
1953年,区法院开始设专人负责执行工作。1958年,实行审执合一。1973年,区法院恢复以后仍实行审执合一。1979年,区法院专设执行员。1982年,设专人办理执行案件,配编3人。1984年,成立执行庭,设庭长1人,执行员3人。1990年,执行干警增加到9人。1990年底,共执行案件3 150件,其中,民事案件 1 730件,经济案件1 42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