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地方检察机关
第六章 控告申诉检察
第一节 受理和处理群众信访

  1950年末,市检察署成立初期,没有设立专门的信访机构,信访工作由市公安局信访部
门兼管。1952年1月中旬,市检察署为配合“三反”、“五反”运动,设立了信访接待室和
检举信箱,开始直接受理群众的控告申诉。截止年底,共受理群众信访760件(次)。其中
检举干部违法乱纪和官僚主义作风的556件(次),占73.16%;刑事犯罪的108件(次),
占14.21%;反革命嫌疑的75件(次),占9.87%;奸商施放“五毒”的21件(次),占
2.76%。群众检举揭发较重大的案件线索由市检察署直接查处,其余的转交市节约检查委员
会处理。
  1953年,市检察署受理群众信访873件(次)。其中,检举干部官僚主义作风的115件
(次),占13.17%;违法乱纪的207件(次),占23.71%;反革命嫌疑的80件(次),占
9.16%;盗窃国家资财的16件(次),占1.83%;违反政策的66件(次),占7.56%;奸
商施放“五毒”的19件(次),占2.18%;不服司法机关判决的59件(次),占6.76%;
有关财产、债务、婚姻和建议、询问等问题311件(次),占35.62%。市检察署受理查办
较重大的案件线索178件,其余的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1954年891件(次),1955年1532件(次),1956年1723件
(次),分别递增71.94%和12.46%。群众来信来访主要是检举揭发干部官僚主义、违反
政策、侵吞国家财产、反革命嫌疑、医疗事故和不服法院判决等方面内容。1957年,全市开
展党的整风运动,群众信访大幅度增加,共受理3466件(次),比上年增加101.16%。其
中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1285件(次),占37.07%;转有关部门处理2181件(次),占
62.92%。10月,市、区检察院领导开始试行审批或接待重要信访的工作制度。12月,为了
适应全市开展整党整风运动的需要,经市委批准,市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升格为处级单位。
  1958年4月,市委为了精简机构,决定将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降为科级单位,半年之后
又决定将此机构撤销,在办公室设2名干部负责控告申诉工作。当时,在“全院大协作”的
思想指导下,打破各处业务分工,统一办案,控告申诉工作制度被打乱,群众信访量也随之
下降。1958—1961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信访4459件(次),同前4年5830件(次)
相比,减少23.51%。
  1962年,市检察院根据省检察院信访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总结了1958年以来的经验教
训,提出“坚持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群众来信有登记,来访有记录,重要信访领导有批示,件件有编号,有答复,有催办,结案
有立卷。是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3128件(次)。其中检举干部违法乱纪的826件
(次),占26.41%;各类刑事犯罪的839件(次),占26.82%;属于民事纠纷,以及要
求帮助解决工资、生活福利、工作等问题的1463件(次),占46.77%。均按照案件管辖范
围予以处理。
  1963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2544件(次),比上年下降18.67%,但群众检举
揭发干部违法乱纪1025件,比上年增加24.1%。
  1964年,“社教”运动开始,群众来信来访不多,直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此
项工作中止。
  1979年初,检察机关重建之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逐步恢复。11月,根据最高检察院和
省检察院有关规定,市检察院拟定了《关于加强信访工作,处理控告申诉案件暂行办法》,
初步规定受理群众信访的范围,即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违反宪法、法律和法令需
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举和控告;对于公安、法院和劳改机关在侦查、审判活动和劳改拘留中
有违法情况需要检察纠正的检举和控告;对于各种刑罚处分不服的申诉。是年,全市检察机
关受理群众信访2156件(次),除去767件(次)重复信访,实际为1389件(次)。其中,
检举贪污、渎职和其他刑事犯罪的165件(次),占11.88%;不服拘留、免诉、判刑和劳
教的申诉共641件(次),占46.15%;一般违法和其他方面问题的583件(次),占41.97%,
均按照案件性质分别作了处理。
  1980年6月,市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呈报了《关于解决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问
题的意见》,就全市检察机关重建以来,由于现行的有关法规对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法定程
序缺乏明确规定,因而有些人民来信按职责范围转交有关部门后,有的不够重视,长期拖延
积压不作答复和处理,群众很有意见,重复来信催办日渐增多等情况,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
以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转交的人民来信,有关的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有义务提供说明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诉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人民来信,有权
调阅有关单位必要的案卷和其他文件材料,以保证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维护法律的统一
实施。市人大通过《人大情况反映》向全市县、团级单位转发了市检察院的信访工作意见。
  1981年5月,市检察院通过信访工作了解到群众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负伤或死亡
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各单位无所遵循,处理情况有很大差别。有的单位对勇于同坏人作
斗争的职工给予表扬奖励,有的单位不仅不支持鼓励,反而扣发工资和奖金,甚至没收法院
判给的赔偿医疗费,严重挫伤了群众同坏人作斗争的积极性。为此,市检察院向市委呈报了
《关于妥善处理群众在维护社会治安中遭致伤亡问题的报告》。建议凡经区以上司法机关证
明同坏人作斗争而负伤、牺牲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比照因公伤亡的规定处理;待业青年、学
生和街道居民,由司法机关出面与被害人住地民政部门联系给予治疗、救济并优先安排就业。
贡献大的应给予记功表彰;功绩卓著的应当授予革命烈士或英模称号。为了便于统一执行,
建议有关部门对此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1982年2月,市检察院就上年重复信访情况和今后意见向市委和省检察院报告。1981年
市检察院受理群众信访1250件(次),重复信访的586件(次),占46.88%。重复信访应
当由检察机关受理或催办的351件(次),占59.89%。这351件(次)重复信访的原因,一
是部门之间对法律的理解和对证据的认定意见分歧,屡议不决,久拖未结;二是对历史遗留
案件,因证据不充分,又时过境迁,难以查清处理;三是有关部门人员少,案件多,复查不
过来,或需要逐级上报上级党委审批,拖延了时间;四是申诉人在短时间内重复催办;五是
对复查结论不服,又继续缠诉。上述五种情况依次为101件(次),占28.77%;41次(次),
占11.68%;20件(次),占5.7%;148件(次),占42.16%;41件(次),占11.68%。
市检察院提出尽量减少重复信访的措施,主要是加强力量,加快查办控告申诉案件;对已结
案件申诉人仍不服的要重点进行复查,把主要事实查实;对本系统部门之间认识不一致的,
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同其他司法部门有争议的,请上级机关主持解决;对无理缠诉
的,经过耐心说服教育后,仍无理取闹,要给予批评、警告,使其息诉。
  1984年4月,市检察院结合重建以来控告申诉检察实践,重新制定下发了《加强控告申
诉工作,处理控告申诉案件有关问题暂行办法》。对控告申诉检察任务、职责范围和处理群
众信访等作了具体规定,使全市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有章可循,提高了处理群众信访的
工作效率,群众重复信访的情况明显减少。1980—1983年群众重复信访为3333件(次),
1984—1987年为1279件(次),减少160.59%。1987年12月,市检察院根据最高检察院的有
关规定,又对《加强申诉工作,处理控告申诉案件有关问题暂行办法》作了补充修改,印发
全市检察机关遵照执行。其中关于处理群众来信的规定是:要当日拆阅,保持信封、邮票的
完整,注明收信日期,盖上收信印章,同公函、转办函一并装订;对主要内容要摘记,对主
要问题性质不明的要初查;承办人依据来信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审批后,归口办理;
需要转办的,将转出时间、地点通知来信人,严禁把检举材料转给被告单位或个人;对不立
案不复查的,应向来信人说明理由。关于接待群众来访的规定是:要填写来访登记,制作谈
话笔录,来访人阅后表示无误,让其签名或盖章,并对其讲明诬告要负法律责任。重要来访
要填写《重要信访呈报表》,由接待人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呈请领导阅批。对来访人反映的问
题要有重点进行初查,对不属于检察机关受案范围的案件,应向来访人讲明,并及时转给有
关单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经领导阅批后,及时转给办案人员查办。
  1979—199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信访30574件,其中,来信17128件,占56%;
来访13446次,占44%。除去重复信访5879件(次),实际是24695件(次)。
  1986—1990年与1981—1985年相比,受理群众信访是12478件(次)比12361件(次),
增加0.95%;重复信访是991件(次)比3008件(次),减少67.05%。其中检举贪污犯罪
是2193件(次)比779件(次),增加181.5%;检举渎职和重大责任事故是942件(次)比
142件(次),增加563.38%;检举其他刑事犯罪是1786件(次)比1543件(次),增加
15.75%;检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是402件(次)比418件(次),减少3.83%;不服拘留、
逮捕、免诉、判刑和劳教等申诉是221件(次)比1602件(次),减少23.78%。
  1979—1990年全市检察机关信访统计见表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