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环境卫生 第一章 道路清扫保洁 第三节 支路、内街庭院清扫 分段分片清扫制 1946年3月,哈尔滨市颁布《哈尔滨市户外清洁规则》,首次提出对 支路、内街清扫的要求,小巷宽度在4米以下者,由街道两旁居民清扫。1950年4月12日,市 政府公布《哈尔滨市清扫卫生规则》,规定以街路中心为界,街路两旁由居民负责清扫,实 行分段分片清扫责任制,通过区、街卫生基层组织,宣传发动群众,开展经常性的清扫活动。 1953年4月,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出通知,在全市支路、内街及庭院实行群众性的分段 分片清扫制度。各工厂、机关、商店、居民按所担片段轮流清扫。1958年,多数闲散人员参 加工作,支路、内街、庭院改由新组建的民办保洁队清扫,不再实行分段分片清扫责任制。 至1990年,民办保洁队4073人,清扫支路、内街1904条。 扫院服务队 1958年,各区街道办事处成立民办保洁队,担负全市支路、内街、居民庭 院清扫保洁、垃圾站看管、居民厕所和污水窖清扫。城市居民每户每月缴纳0.3-0.5元用 于保洁队开支。同年,保洁队队员3600人,1965年增加到5400余人,1965年保洁队撤销。 1972年重新组建民办"扫院服务队",至1990年,各区扫院服务队共3899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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