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管 理 第三章 法 规 第一节 道桥、排水 道桥管理法规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六月,哈尔滨自治公议会董事会公布《铺建街 道及人行道规则》,这是哈尔滨历史上最早发布的道桥管理规章。宣统三年(1911年)六月, 市董事会公布《管理人行便道章程》,对人行道管理做出规定。1916年11月11日,滨江县知 事张兰君发布《保护马路之通告》,规定凡拉货车辆须改宽车轮,以二寸八分为度,每车只 准一马驾车;窄轮车辆及乡屯粮车进城须取道升平街、太古街两处,不得随意进入马路。 1931年,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发布《市区马路及马路两旁人行便道规则》,是哈尔滨市第一个 道路管理综合性法规。该规则共10条,规定新建马路需用硬石或硬石子,兴修人行道要选择 黑油料(沥青)、水泥砖或硬光面石;凡市民所有地段门前空地由各地段主人设花园和栽植 树木,并呈请市政局核准。1934年10月1日,伪市公署发布《哈尔滨特别市道路占用条例》, 计19条,规定凡占用道路者需填写请求书呈于市长批准;占用道路者不得将道路借于他人使 用;并要保持街路美观;停止占用道路需提前10日提出,待批准后,即时将占用物拉出。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市解放,道路桥梁管理权归人民政府。1947年4月7日,哈尔滨特 别市市长刘成栋签发《公告》,提出为保持道路完整与清洁,将道里区中央大街、石头道街, 道外区南马路、靖宇街经市长通令或公告的道路定为马车禁行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哈尔滨市道路、桥梁、 河川暂行保护条例》,规定凡全市机关、部队、团体及市民均有保护道路、桥梁、河川的义 务;对破坏者有举报的权利;在柏油路上禁止有伤路面的车辆通行;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岗地 挖掘黄土。1956年1月5日经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市建设局、公安局公布《哈尔滨市道 路管理规则》,计22条。是当时最全面的道路管理规章。该规则将全市道路划分为主要道路 和次要道路两类;规定占用、挖掘道路的范围和审批程序,以及占道路收费标准与注意事项。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的错误影响,市政道桥管理法制建设遭到破坏,占挖道路、私建 滥建现象十分严重。1975年5月2日,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城建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管理暂 行办法的报告》,重申市区道路是工农业生产发展,交通运输和人民生活的重要设施,严禁 乱占乱挖;临时占挖道路需经核准;市区23条主干道除特殊情况不得占用。并增加禁止车辆 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和装卸货物的内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城建局先后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筑 红线管理的通知》、《关于施工占道暂行定额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尔滨市道路交通违 章罚则》、《关于基本建设施工工地文明施工标准的规定》、《关于道路挖掘工程施工管理 的规定》、《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通 告》、《关于哈尔滨市道路分类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道路挖掘、复旧管理的通知》等 14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985年7月1日,市政府颁发《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 法》计6章25条,比较全面地规定了管理范围、主管部门、审批程序、管理职责、奖励处罚 等内容。至1990年末,哈尔滨历史上共制定发布道桥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36个,废 止24个,沿用12个。 排水管理法规 1929年,滨江市市政公所公布《修筑马路阴沟章程》,共26条,是哈尔 滨市有排水沟渠以来最早发布的排水管理规章。1931年,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发布《哈尔滨 特别市衔接沟渠章程》共12条,规定:凡本市区内业主于院内设置的污水池均需申请接入市 政总沟渠以排泄污水;申请安接沟渠者需经市政局工程、财政、卫生三科调查,批准后方可 动工;各街总沟渠冻裂需修理或必接沟渠由市政局办理。1933年6月23日,伪哈尔滨特别市 公署发布《哈尔滨特别市下水道条例》,市内下水道划为公设和私设两种,规定了管理范围、 分类、申办手续、管理收费等内容,该条例自1937年开始实施。 1947年11月7日,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发布《哈尔滨特别市政府道路桥梁及下水道雨水井 暂行保护条例》共6条,规定不得向视察井及雨水井内倾倒污水、垃圾、粪尿及豆浆粉汁等, 违者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2月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哈尔滨市 上下水道保护条例》,是哈尔滨市解放后第一个比较全面的供水、排水合一的规章。据此, 1955年9月17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公布了《哈尔滨市上下水道暂行管理办法》共18条。规定 为加强城市公用上、下水道管理,以利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管道5米以内不准修盖建 筑物,使用下水道经费由用户负担;并对修理分工范围、检查验收、缴费、奖罚等做了规定。 至1966年,市人委先后发布了《关于颁布'哈尔滨市有害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暂行规 则'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街道雨水井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雨水井、视察井保护 工作严禁滥行启封的通知》、《哈尔滨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其中,1965年10月24日 市人委发布的《哈尔滨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是全市自来水、排水事业分开管理的第 一个排水方面的独立性规章。该办法规定全市排水事业由市排水事业管理处负责管理,以及 管理范围、业务分工、审批手续、排放标准等内容。"文化大革命"期间,排水管理工作受到 冲击。1975年4月4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居民租用的公用房产给水和排水入户管维 修分工的规定》,划清了排水部门与房产部门的分工范围。1977年9月14日市革命委员会颁 发《哈尔滨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服从管理、遵章使用、审批保护、业务分工、 排污标准、收费罚款等条款。 1980年6月7日,市城建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发布了《关于严禁向城市下 水道倾倒石油液化气残液的通知》。1985年6月20日,市政府颁布《哈尔滨市城市排水设施 管理办法》共8章27条,是有史以来全市排水事业比较全面的管理规章,是此后管理工作的 主要依据。该办法主要规定了管理范围、主管部门、排水设施管理、排水建设工程管理、排 水设施维修与养护、污水监控管理、排水收费、奖励与惩罚等。此后,市政府、市政建设局 又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市政设施收费管理的通知》、《市政工程生产文明施工标准》、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 至1990年末,全市共制定、发布排水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3个,先后废止16个,沿 用的8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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