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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明确地方志工作并不仅仅是编书,尤其不是编一部书,而是以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中心所进行的组织管理、理论研究、编纂指导、审查验收、开发利用等一系列工作。这一点非常重要,应当成为我们开展地方志工作的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