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海关监管 第三章 征税缉私 第一节 出入境税 1907年滨江关设立后,下设的各分关、分卡所处地域不同,征税则不统一,各有各的规 定章程,征税情况极为复杂。有按陆路边境各关办法办理的,也有按沿江、沿海各关办法办 理的。满洲里、绥芬河分关地处中东铁路尽头两处,执行1907年与沙俄订立的《北满税关试 办章程》及哈尔滨官道等与沙俄议员订立的满洲里、绥芬河两站税关《暂行试办章程》。居 中松花江沿岸的滨江关及各分关和黑龙江沿岸的大黑河分关,均按《松花江贸易暂行试办章 程》的规定,征稽关税。1911年,滨江关税务司与中东铁路公司规定以江捐代征船钞,各船 业主缴纳江捐,均按所载货物价值、路程远近计算征收。 由于时局不稳,滨江关关税收入甚微,每年不过2.79万海关两。1915年,沙俄从中国 进口大量商品,滨江关及所辖各分关、分卡进出货物随之增加,海关税收达123.58万海关 两。1920年降至93.32万海关两。1921年关税收入又逐渐增长。1922年进口税额仅占关税总 额的20%,1923年起进口税激增,至1930年占关税总额的41%。关税制度实行金(厘)单位 增加税率,取消免税货物,废止中东铁路运输货物享有减税三分之一的特惠待遇,使滨江关 税收增加。滨江关所稽关税中,出口关税较进口关税多,出口税中以出口豆税居多,因苏联 实行国营贸易及南满输入东北货物,海关无法稽征,进口税数年略见减退。 1932年3月,日伪先后把持了瑷珲、滨江、大连等东三省各税关大权,成立由日本控制 的伪海关。6月,伪满洲国公布关税自主并独立宣言。9月,伪政权宣告海关独立。随之日本 承认伪政权,并声明关税和通商关系,把辽、吉、黑之外的中国城市与其贸易视同外国一样 征稽关税。 哈尔滨税关执行的税率仍沿用中国的出入税率。1933年4月16日在“日满经济提携”的 掩饰下,修改了东北关税率。伪财政部总长命令,废止课税计算单位海关金(厘)及海关两, 以国币代替。一律使用输入税率表中金单位,每一海关金与国币1.95换算,运出及转口税 表中每一海关两金单位与国币1.56换算征税。 1946年,人民政府接收滨江关一切权力,并于1947年2月23日,东北税务总局发出通告: “查本局早经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成立在案,现本局已在道里十二道街中国银行旧址开始办 公,今后凡关于出入口货物税一切事宜,希来本局办理”。24日又发出关于凡出入本解放区 之应税货物应向指定税务机关报验的布告,指出“凡今后出入本解放区之应税货物,在哈尔 滨者应向税务总局报税、报验,在西满应向昂昂溪税务局报税、报验,在东满者应向图们税 关报税、报验”。27日,东北税务总局公布“关于统一东北解放区出入口货物税及区地税收 的布告”。解放区货物出口(出东北解放区)时,按照出入口货物税则缴纳出口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进出口货物一律在口岸由海关逐批办理查验、征税和放行手 续。1950年3月,东北海关管理局在哈尔滨设立“东北海关管理局驻哈尔滨邮局包裹验征处”, 对进出口的邮递物品进行监管、征税。其业务单一,进出口数量少,关税收入也少。12月1 日,东北海关管理局将驻哈尔滨邮局包裹验征处改建为哈尔滨支关。海关业务范围较以前有 所扩大,但关税的稽征对象仅限于非国家合同贸易货物,即秋林公司进口的货物和国际邮递 物品的关税征收。在税收总额中秋林公司占50%。1951年5月16日,政务院公布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有大批联运进口物资运抵哈尔滨,尔后仅有零星货物进口。1952 年实行集中纳税,征收进口关税504.43亿元(东北流通券),其中进口国家邮包税占15%, 其余全部为零星货物税。此时国营贸易公司同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贸易迅速发展,进口货运量 逐年增加。1953年1月1日起,为减少边境站和港口的货物积压,苏联和东欧国家进口的合同 货物改凭银行帐单在东北海关管理局统一纳税。哈尔滨支关对经国际互换局邮运进口的国家 合同货物,按集中纳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凡由邮运进口的合同货物一概由口岸公 司造具进口报单照规行章程报关,但办理手续时,国际联邮进口包裹,在口岸只办理简单的 邮袋交接手续,详细清点(开袋)、封发、转运等手续均在哈尔滨邮局(国际邮件交换局) 办理。在进口公司分拨站不掌握全部进口合同情况下,经邮运进口的国家合同货物,大部分 直接邮寄各用货单位,进口公司无法负责报关,收货部门大多分散在外埠,当地又无海关, 哈尔滨支关处于内地,未有进口合同副本也无季度计划,无法分清国家合同与非合同货物。 为解决这些困难,哈尔滨支关对经邮运进口的国家合同货物,除责成进口公司提出计划外, 并按满、绥两口岸联运进口货物办法,通知苏方发货厂家,在交邮递时于报税清单内详细注 明标志、代号、器材编号及品名等,以便到哈时与进口计划核对。进口公司于每季度前一个 半月,按集中纳税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有关邮运进口计划送交总署转哈尔滨支关, 以便核放货物。在外埠的收货部门效仿集中纳税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货到哈尔滨邮局 后,仅由海关将报税清单与进口计划核对相符后,加盖集中纳税戳记放行,海关根据报税清 单所印制标志等列表报送东北海关管理局,凭此计算税款。海关总署又制定了邮局代办国际 邮递物品报关手续及代征关税办法,问题得以解决。 1953年3月哈尔滨分关成立,其业务仍以非贸易性物品和中苏边境小额贸易及江运货物 的监管征税为主。1954年进口税12.13亿元,为1952年进口税的18%,船舶吨税2.08亿元, 为1953年收入数的92.78%,减少7.22%。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特准免征船舶税的通知”, 停征此项税款。1955年进口关税14.86万元(人民币),为1954年的122.52%。1956年征 收进口关税4.03万元,为1955年的27.4%。1957年苏联归国华侨携带羚羊角、合金钢等大 批贵重物品,均予收购处理,税收随之增加。计划外进口税为5.34万元,占全年税收的 84.38%, 其中征收进口邮递物品税1.74万元,占计划外税收的32.46%;由苏联归国华侨 和归国援蒙工人携带物品税3.6万元,占计划外税收的67.54%;由西方国家进口的国家订 货关税0.99万元,占税收总额的15.6%。全年稽征进口关税6.34万元,为1956年进口税 收的157.13%。1958年关税比1957年增长95.80%,1959年比1958年增长16%。随着哈尔 滨江、陆、空邮各种国际运输方式不断发展,哈尔滨关各项业务范围不断扩大。至1960年, 集中纳税又进一步发展为对外贸易公司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全部实行集中纳税。只有对外贸易 总公司以外的进出口货物和个人自用物品,由进口地海关稽征关税。当时,按集中纳税办法 管理的货物已占进出口货物的绝大部分,地方纳税的货物仅占一小部分。由于中苏关系变化, 中苏之间的边境地区小额贸易剧减,哈尔滨关的关税逐年下降。1963年,黑龙江省贸易公司 经营的地方进口货物在哈尔滨集中纳税多征税款180.03万元,直至1966年逐年递减。 1967年起,外贸部决定海关对外贸公司进出口的货物停征税款,由公司并入利润交库, 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海关税稽征业务基本停滞,1967—1979年未有稽征贸易关税业务。 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公司的进口货物恢复单独稽征关税。1984年10月,海 关取消对港澳进口邮包税款1元钱为起征点的规定,改为免税额待遇。国际进口邮包免税额 由30元改为50元。税款在限额内的全部免税放行,只征收超出部分的税额。同时改变了逐个 拆包的查验方法,对申报清楚,外形查验确认无疑的,又无须征税的不予拆包,方便放行。 1986年2月,国家发出《关于推广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若干规定》,对国内不能生产的机 器设备、仪器、仪表样机,海关凭国家经委批准和主管局证明,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 (或增值税)。对少量关键零部件,因征收进口关税,提高出产成本,国内销售有困难的, 减免征收进口关税和其他税。此期间,处理违章案件6起,补征税款47.6万元,罚款1.1万 元。10月,海关强化征税领导,稳固征税基础,在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中发现黑龙江省 五金矿产进出口分公司违反海关规定,擅自出售进料加工名义进口原材料给非生产出口商品 单位,哈尔滨海关按规定缴收其关税26.4万元,产品税17.6万元。 1987年3月,哈尔滨海关实行《征税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坚持货运监管 “先征税,后放行”原则和减免税款“三级审批”制度;实施《对新货方式进出口货物申请 登记减免税和后续管理办法》,进料加工需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保证加工后 出口和补偿贸易进口的设备,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代征税。4—6月,鉴于哈尔滨亚麻纺织厂 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经海关总署批准,免征两次引进生产设备税款179.6万元。 为扶植和促进国内机电工业的发展,加快广播电视业技术装备及更新换代,国家决定自7月起, 进口广播电视类产品免征关税。对国内短期不能生产,尚需进口此类商品,属于《可享受免 征进口税的广播电视类产品目录》范围的,皆予免税优惠。1988年1月,国家实施《用于消 化吸收的进口样机减免税办法》,哈尔滨海关结合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加强税收征管 工作,抽调6名干部,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城市38个欠税单位催缴税款, 收缴入库165万元,其中关税117.4万元。1989年12月,哈尔滨海关贯彻全国关税工作会议 精神,加强税收工作基础建设,配足收税人员,强化内部审计,严格关税减免审批,催缴拖 欠税款。1990年4月,哈尔滨海关对“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等项目进行核查,核销合 同300份,补征税款523.4万元,其中关税317.5万元,罚款8万元。 1986—1990年5年,哈尔滨关区共征收关税45724万元,减免关税47697万元。1989、1990 两年关区征收关税均在亿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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