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地方审判机关 第五章 经济审判 第一节 经济纠纷性质的民事案件审判 哈尔滨地方法院建立初,就开始受理不同经济成分法人之间,法人与私营、个体、公私 合营之间或其他经济关系之间发生的经济矛盾和纠纷。是全国最早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处理经 济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当时,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1946—1956年,全市人民 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审理属于经济纠纷性质的民事案件,约占同期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总 数的一定比例。其中,1950—1954年占的比例更多一点。这一时期,全市民事审判工作对全 市调整各种经济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建设,以及对以后全国经济立法和人民法院开展经济审 判工作,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和积极的影响。这一时期,全市人民法院审判的经济纠纷性质的 民事案件,主要为公营企业之间因不履行契约而发生的经济民事案件,包括建筑工程承包合 同经济纠纷、购销合同经济纠纷等。公企单位与公民之间和公私营企业、个体业者之间发生 的经济纠纷案件,多为公私营企业之间加工订货,有的私营企业本无完成合同的能力,有的 是为了骗取国家资财而订立合同,终因合同不能履行而发生纠纷。 1956年以后,国家对生产资料所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经济所有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 化。1960年,全国实行调整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加强了行业管理。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强调在行业系统内部解决。跨系统的经济纠纷,则由人民政府的经济委员会进行仲裁,人民 法院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受到限制。所以,直至1978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经济纠纷案件, 公企之间的经济纠纷也未再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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