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 第一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一节 统计报表管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统计报表一直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统计局负 责全国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各地统计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 部门的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1950年4月,东北统计局和松江省计划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市、县、区政府制定发 出的统计表格,都应统一审查。审查的内容为统计表格的形式、项目及填表说明,包括总则、 说明制发表格的目的、内容、填报单位、送达机关、填报日期及其他一般性的填报原则。每 个统计表的填表说明,要详细解释表内各项目的涵义,各栏各行的填写方法。6月20—28日, 哈尔滨市成立统计表格特别审查小组并开展统计表格审查工作。审查了20个部门,705种调 查统计表格,经审查确认可用的有615种。 1952年4月24日和5月15日,东北人民政府和松江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出重申严禁滥发统计 表格的命令和通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责成各部门、各市县具体贯彻执行,共清理非法表格 358份,废止了209份。 1953年9月25日,哈尔滨市统计局贯彻落实政务院《关于清理现行调查统计表格及禁止 乱发调查统计表格的指示》和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清理调查统计表格的若干规定》、《东 北区调查统计表格登记报审办法》,制定了《贯彻清理调查统计表格的指示的具体办法》的 通知。全市到11月底登记审查结束,其结果为国家统计局制订颁发、批准颁发的中央级表格 128件,注有《东北统计局制定》字样,但未列入“东北统计局制定表格目录”的有5件;市 级机关及企业管理机构制发表格有94件,其中经省、市以上统计机关批准的合法表格23件, 非法表格71件。 1954年6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制订及审批调查统计 报表暂行办法》,制定了《关于制订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暂行办法施行细则》。1955年5 月27日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原为中央直辖市已改为省辖市的制订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权 限,自接通知之日起,一律改按省辖市权限执行”的通知精神,修改了哈尔滨市《关于制订 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暂行办法施行细则》。 1960年6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家统计局党组“关于克服报表多乱和改革统计工作 的报告”。7月28日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了省统计局党组“关于统计报表大清理的报告”。 哈尔滨市统计局协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逐级清理和逐表登记的办法,对全市各种调查 统计报表进行了检查和清理。全市共有各种调查统计报表2489种,经过清理废止了1240种, 占49.8%,其中定期性的统计报表1548种,经过清理废止了299种,占19.3%。在全市填 报的报表中,省一级各部门制发的有1312种,占52.7%,减掉20%左右;市一级各部门制 发的有952种,占38.2%,砍掉80%;各县、城市人民公社(区)制发的200种报表,绝大 部分被精减。这次检查和清理出来的问题是:报表繁多、重复、数字混乱,统计指标过多、 过细、过于繁琐,指标含义不清、脱离实际,要求填报数字过急、乱估乱报现象严重、还造 成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1961年4月1日,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制定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办法》, 规定了各机关、企业、团体制发统计报表的审批程序。市一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制发并要 求基层填报的调查统计报表,都必须报市统计局审查批准。城市人民公社及县一级各部门制 发的统计报表,皆须经城市人民公社经济计划委员会或县计划统计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按季 报给市统计局备案。各单位制定的纯属内部(不超出本单位的范围)填报的调查统计报表, 须经本单位的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审核,由本单位领导批准。还规定各部门在申请批准调查统 计报表时,应一律以正式公文备送表式及填表说明各两份。填表说明的内容包括制表目的, 填表范围,报送程序、期限、份数,各项指标含意的解释,应注意的问题。凡遵照本办法经 过审批手续颁发的统计报表为法定报表,各单位不得拒绝填报。法定报表均须在报表右上角 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日期及批准文号。凡未经上述办法批准而颁 发的统计报表,为非法报表,各机关、企业、团体等单位均应负责揭发,并予拒绝填报。 1963年4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出了“关于结合五反运动认真和坚决纠正农村统计报表 多乱现象的通知”,5月下旬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市统计工作会议,6月中旬又下达了书面通知 做了具体部署。9月中旬报表清理工作结束。全市农村公社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88个重点单 位中有1599种报表,清理精简701种,占43.8%,保留898种,占56.2%。其中农村46个重 点公社有597种表,清理精简420种,保留177种;城市42个重点业务主管部门有1002种报表, 清理精简281种,保留721种。 1964年上半年又在全市进行一次统计报表清理工作,检查出各种非法报表134种,其中 工业系统(不包括手工业系统)有41种,财贸系统有59种,文教卫生和城市公社有22种,近 郊农村人民公社有12种。在这些非法报表中,属于市一级各局和有关部门制发的最多,占 90%以上。 1965年4月26日,中共哈尔滨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哈尔滨市统计局联合调查组针对农 村报表多、乱的严重情况进行调查清理,对这次调查清理出来的138份报表进行了留、舍、 改的分类排队和处理。其中保留和修改的报表为13份,占现有报表总数的9.4%,砍掉的报 表为125份,占现有报表总数的90.6%。 “文化大革命”时期,各级统计部门被削弱或撤销,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基本中断,放弃 了统计报表管理工作,滥发统计报表,乱要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相当普遍,相当严重。 1980年11月17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报告》和《关于统 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黑龙江省统计局发布了《关于认真清理和整顿统计报表的通知》。 哈尔滨市统计局先后召开了各部、委、局和地区座谈会,重点讨论了清理现行统计报表和加 强报表管理的问题。1981年3—7月本着“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开展了清理整顿统计报 表工作,对市、区两级各业务部门制发的146种报表,精简了36种,保留110种。从这次清理 整顿统计报表中发现,基层单位填报的统计报表来自四面八方,数量很大。据不完全统计, 企事业单位填报上级部门印发的各种统计报表有1420种。这些报表中,属于国家统计部门和 国务院各业务部门、省统计部门和省政府各业务部门制发的就有1274种,占89.7%。 1987年11月2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哈尔滨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其中第十 三条规定:“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统计报表,统由市统计 局管理,市直各部门制发规定范围内的统计报表时,要报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1988年1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1989年4月,国家统 计局、国务院法制局、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统计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将 有无未经统计部门批准滥发统计报表列为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1990年7—9月,根据国家统计局的部署,进行了一次全市性的大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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