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工资福利 第三章 工资标准 第二节 大中专毕业生 1950年,哈尔滨市按政务院规定,对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实行供 给制。不实行供给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每月工资以240市斤小米折价计算,研究生每月工 资以不超过300市斤小米折价计算。 1951年8月,东北人民政府人事部《关于规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通知》中规 定:理、工、农、医各系科的毕业生按190分评定。政法、文教、财经等其他各系、科的毕 业生初用期间,4年制以上正式大学毕业生,按164—178分待遇;相当于大学专科或大学最 高年级肄业者,按150—164分待遇;大学3年肄业或专科最高年级肄业者,按140—150分待 遇。凡中等学校毕业生,初用期间待遇一般应在130分以下。 1952年9月,按东北人民政府人事部规定:理、工、农、医各系科的大学毕业生,按190 —220分的待遇。政治、财经、文教等各系科的大学毕业生按190—200分;高级职业学校毕 业生按180分;初级职业学校毕业生按160分。 1953年,按政务院规定,大学、中专毕业生在正式定级前,领取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标 准为:研究生210分;修业5年以上的本科毕业生210分;修业4年的本科毕业生190分;专科 毕业生180分;中专毕业生170分;技校毕业生150分。 1954年8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54)政财习字第84号〕关于1954年暑、寒 假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的通知,9月9日,黑龙江省转发该通 知时,将中央规定的毕业生临时工资数折算为东北工资分数,然后按当地分值执行。高级和 普通中学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其工资待遇可在低于《1954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待遇表》相当各 款的原则下执行。从到职工作之日起满6个月时,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各种表现,评定工资。 1956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临时工资 待遇的规定》。对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一律执行临时工 资标准。到职满6个月后予以正式评定工资级别。 1956年9月26日,黑龙江省工资改革办公室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合理调整历年来分配在 国家机关工作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通知》,哈尔滨市按规定对修业4年或5年大学本 科毕业生定为行政21级62元;大学修业2年或3年专科毕业生定为行政22级56元。 1957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 待遇的规定》,对分配到哈尔滨市工作的研究生修业4年者,临时工资为63.5元(六类区, 下同),定级工资为70元;修业不满4年者,临时工资为52.5元,定级工资为62元;大学本 科毕业生临时工资为46元,定级工资为5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临时工资为39元,定级工资为 49.5元;高级中专生修业3年者,临时工资为32元,定级工资为37.5元;修业2年者,临时 工资为27.5元,定级工资为33元;初级中专毕业生临时工资为23元,定级工资为30元。毕 业生从事技术工作的,定级时定为与行政级相对应的技术级。 1966—1970年的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由于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1973年7月以前 一律执行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1973年9月,国家计委计劳字〔1973〕288号通知,凡经国家 统一分配,现在在职并且领取临时工资满1年以上,一般的从1973年7月1日起进行转正定级。 黑龙江省人事局、劳动局在《关于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 定:现在当工人的毕业生,按现岗位工资标准评定;现在当干部的毕业生,根据所学专业, 分别按所在单位的技术干部和行政干部的工资标准评定。并制定了《1966—1970五届大专院 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水平举例表》。哈尔滨按规定,对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进行了转正定级。 1975年,国家计委劳动局计劳薪字〔1975〕182号文件规定,凡是1975年以来的中等专 业学校毕业生,学制在2年以上的,均按中等专业学校修业3年以上毕业生的临时工资和定级 工资执行。 1980年,国发〔1980〕121号文件规定:对改革招生制度后经过统一高考入学的大中专 学校毕业生,其工资待遇仍按1957年和1958年规定的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执行。对 在见习期内表现不好或实际技术业务能力过低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继续实行临时 工资;延长期内仍无明显转变的,按定级工资水平低定1级。“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 学毕业生工资待遇,根据他们入学时规定的学制和这批毕业生的实际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 可比照1957年和1958年文件的规定,一般的可定为行政23级或技术14级。1979年毕业的“文 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生一年内仍按1977年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满一年后再按上述办 法定级。 1980年,根据国发[1980]317号文件精神,哈尔滨市规定:中等专业学校具有2年以上 学历的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定级工资可在现工资定级水平的基础上提高1级,即:分配到国 家机关工作的,可定为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24级;做技术工作的可定为国家机关技术 人员工资标准15级。“文化大革命”中由所在单位推荐的学生,在1977年10月前按专科毕业 生临时工资待遇执行的,自1977年10月以后不再实行见习期。 198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各类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 遇也随之进行了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工资标准的划分改为只按学历,不按修业年限; 各类毕业生分配当干部的均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内实行临时工资待遇;见习期满后,根 据本人的工作表现、贡献及工作能力等确定职务,并按其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不实行见习期,直接按上述定级工资标 准定级。 分配到县以下农村(不含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按转正定级工资待遇执 行。 1989年普调工资时,提高了大、中专毕业生的初期工资和定级水平,即取得博士学位的 研究生初期工资为105元(六类工资区,下同),定级工资为113元;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 究生,初期工资为97元,定级工资为105元;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 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见习工资82元,定级工资为97元;本科毕业生见习工资为70元,定级工 资为82元;专科毕业生见习工资为64元,定级工资为76元;中专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录用 干部)见习工资为58元,定级工资为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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