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工资福利
第三章 工资标准
第一节 新参加工作人员

  1950年,根据政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直属机关参加工作人员的试行人员工资
标准表》,规定了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以小米计算,按照米价折款发给。
  1951年7月,将原实物改为用分计算,即:新录用的公务人员,在练习期内,评定90—
120分,练习期满后正式评薪。新录用的各类技术人员,根据不同技术与能力,按不同的技
术标准,予以适当评薪,报各主管部门批准。
  1961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转正和定级的通知》,
规定学习期满的学徒,转正后原则上执行一级工工资标准。学徒转正后已满1年及技工学校
毕业生见习期已满,执行一级工工资标准的,可以正式评定工资等级。
  1967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精神,规定学徒转正的工资,
不得超过本岗位工人工资标准的最低一级。技工学校毕业的定级工资不得超过二级。
  1976年6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党组提出《关于从工农中选拔新干部生
活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哈尔滨市根据报告精神,对从工人中选拔的新干部到任职单位工
作后,其原工资待遇不动。
  1979年8月,根据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新招收人员初期待遇的规定》,对普通工
人录用后执行本岗位一级工工资,满1年后定二级。
  1985年10月,黑龙江省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
通知》,哈尔滨市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1.
凡是1985年6月30日以前已按国家规定定级的人员,从1985年7月1日起按规定套改工资;1985
年7月1日以后转正定级的,可以从转正定级之月起,按省新规定的定级标准执行,不再进行
套改工资。2.新参加工作干部中初、高中毕业生临时工资分别为40元、46元,定级工资分
别为52元、58元。3.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
期工资待遇:六类工资区为46元,第二年转正时执行技术工人10级52元,第三年定级时执行
技术工人9级58元。4.对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按下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