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工资福利 第二章 工资调整 第二节 职务等级制期间工资调整 1956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为了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使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以 身作则地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决定将1956年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第一表) 中10级以上干部的工资标准给予降低。1960年按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省计委、劳动局党组关 于贯彻执行中央转发国家计委、劳动部党组对降低国家机关17级以上党员负责干部的现行工 资标准问题意见报告,对17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给予降低。降低的幅度是3级降12%;4级 10%;5级8%;6级6%;7级4%;8级2%;9—17级1%。哈尔滨市执行五、六类地区工资标 准的,分别执行了修订后的工资标准。 1963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1963年工资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 哈尔滨市按文件精神,组织实施了调整工资工作。调资的范围与升级面是:国家行政18级以 下干部升级面为40%,17—14级升级面为25%,13—11级升级面不超过5%,10级以上干部 不升级。事业和企业单位干部参照执行。一般只准升1级,对极少数工作成绩优异,工资等 级又过低的职工,可以升2级,但不得升3级。同时调整过低的工资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工资低于国家行政人员29级的提高到29级;小学教师的工资低于国家小学教师标准10级的 提高到10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职员、服务人员的工资低于现行工资标准最低等级的, 提高到最低等级。全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共计有6625人升级,占升级范围15969人的 41.65%;有96人调整了过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每月工资总额增加51999元,工资水平从 66.50元提高到70.50元。 哈尔滨市所属五常、通河、木兰等8个县,经国家批准,由执行四类工资区调为五类工 资区。 1971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决定调整国家 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部分职工工资。对象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 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 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调资对象一般都调高了1级。对1957年底前参加 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经过群众讨论同意,单位 领导批准调高2级。对少数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闹无政府主义,在未改正错误之前,暂不予 调级。 1977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调资的范围是:1971年 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 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并规定对表现不好的予以 缓调。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进行部分调整。调整的人数, 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40%。调整工资的职工,一般按现行工资级差增加工资,级差小于5元 的,可增加5元;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也可增加7 元。同时规定: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现行六、七类区工资标准,工资低于38元的,可增 加到38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标准工资低于43元的,可增加到43元。但每人每月增加 的工资,最高不得超过5元。调整工资的方法是:根据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 术高低,由群众评议,党委批准。这次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人数为24440人, 占职工总人数的44.3%。同时有411名大专院校毕业生定了级。有4580人按工资额增加工资。 调级、定级和靠级总人数为29436人,占职工总数的53.5%,月增加工资总额15.76万元。 1978年11月,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对国 家机关、党政团体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 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了升级。升级面控制在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以内。哈尔 滨市劳动工资会议确定:经批准升级和提前转正的职工,按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 级差不足5元的按5元增加工资;对个别学习优秀,提前转正定级的徒工,定为二级工的可不 计算升级面,定为三级的计算升级面;集体所有制单位参照办理。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1978年11月末的职工总数为14540人,经批准升级292人,月增加工资总额2470元。 1979年6月,哈尔滨市按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恢复和补发附加工资问题的决定》及有 关文件,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原有附加工资的职工恢复和补发了附加工资。共计1621人, 每月增加附加工资总额7606元,人均4.69元。 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规定从11月起,给一部分职 工升级。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升级面以1979年10月底固定 职工人数和计划内的临时工人数为基数的40%计算。升级方法: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 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并以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考核依据,择优升级。一般升1级,个别表现突 出并有重大贡献者也可以升2级,升2级的计算两个升级面。升级的职工,按本人现任工作的 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到5元。有保留工资和附加工资的,通过升级 予以冲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升级的职工共28881人,占职工总数的51.06%。 1981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198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决定从10月份起, 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和体委系统优秀的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事 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调整的范围是:1.普通中学、小学、农业中学、职业学校、中 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中的国家教职工;地区性 的和企业单位所属的业余中等专业学校、中初等学校、少年宫、省及省以下的教研室中的国 家固定职工,以及校外专职辅导员、公社专职扫盲干部和教师。2.全民所有制的各级各类 医院、疗养院(所)、门诊部(所)、医务室、专科防治院(所、站)、血库站、急救站、 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所、药品检验所、环境卫生检疫所、设有门诊和病床的临床研究 单位,以及高等医学院校中固定在医院工作的人员和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中的国家工作 人员。3.体委系统的优秀运动员、现任专职教练员、以及体委系统的优秀运动队、体育运 动学校、体育中学、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军事业余体育学校、体育场馆、运动员训练基地 和接待站的国家职工。 上述人员调整工资,一般升1级。少数工作成绩显著,贡献较大,工龄较长,与同类人 员相比工资偏低的优秀骨干可升2级。调资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调整晋升1级和“补的”, “靠的”,第二步再解决少数职工晋升2级的工资。调资的方法是先“补”后“靠”。先补, 即补齐1977年升级的职工由于受7元限制而少长的级差部分。后靠,即按现行相对应的工资 标准等级靠到新工资标准等级。经过“补”、“靠”之后,再按升级条件升级。升级人员中 有保留工资和附加工资的,升级后增加的工资超过5元部分,冲销其保留工资和附加工资。 根据上述精神,全市教育、卫生、体育3个系统经批准晋级的职工共42231人,其中晋升2级 的8374人。 1982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 的决定》,从1982年10月起调整部分工作人员工资。范围和对象是:各级国家机关、党派、 团体、科学研究、高校及附属事业单位;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农业、林 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事业单位;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中小学 校和卫生、体育系统,以及1981年末列入调资范围的事业单位在册职工中属于1978年底前参 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包括行政10级及以上的干部和标准工资额相当行政10级以上的专 业技术人员。调资的办法是:行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一般升1级。符合下列条件 的可升2级:1960年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工资相当行政20级及其以 下的;专科毕业生相当行政21级及其以下的;中专毕业生工资相当行政22级及其以下的; 1966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及1966年毕业生中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工资相当行政21级及 其以下的;专科毕业生工资相当行政22级及其以下的;中专毕业生工资相当行政23级及其以 下的;同期毕业并参加工作的研究生和普通高等学校8年制毕业生可升2级。现任正、副处长, 正、副县长,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在行政21级及其以下的;现任公社正、副主任, 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在行政23级及其以下的;1978年7月底以前正式授于讲师、工 程师等及其以上职称,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参加工作年限和工资级别与高校本科毕业生相 同的,也可以升2级。不搞群众评议,经单位组织审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 门统一平衡,审查批准后执行。全市经批准升级的共69019人,月增加工资总额58.7万元。 人均月增加工资8.50元。 1983年4月,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 题的报告》,调整了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范围和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未列入 1981—1982年调整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1983年9月30日在册职工,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 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一般升1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调资的共20355人;月增加工资 总额14652元,人均增加工资7.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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