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救灾救济 第一章 救 灾 第二节 生产自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哈尔滨市政府在水患灾害之年,一手抓救灾,一手抓生产自 救,有效地帮助灾区人民群众,发展生产,增加收入,重建家园,渡过灾荒。 1956和1957年,松花江水泛滥成灾。灾后,市、区、乡各级人民政府积极组织灾民或拉 脚运输、或打草搞副业生产、或进厂当临时工进行生产自救,共有70—80%的灾民参加了自 救性生产劳动,总收入640多万元。为了帮助灾民搞好生产自救,市劳动部门为灾民积极寻 找生产门路,优先介绍灾民到市各工厂、企业从事劳务性生产;市人民银行优先贷款140万 元,支持灾区人民进行生产自救;商业部门及时供应生产资料;税务部门减免灾民农业税; 农业部门调拨良种,并对大牲畜疫病进行防治,使灾区人民受灾减产不减收。 1960—1965年,哈尔滨市部分地区发生旱涝灾害,市政府提出“农业丢了副业找”的战 斗口号,市、区、乡适时地组织灾民抢修房屋,挖堤放水,整修土地,开展打鱼、编织、打 草和搞运输等副业生产,积极进行生产自救。6年共投入劳力12.7万多人次,收入350多万 元。 1985—1989年,哈尔滨市水旱灾害较重,受灾面积较大,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市区乡各级人民政府积极组织灾区人民本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因人因地制宜”的 原则,搞捕捞、运输、采集、劳务、经商等工副业生产,积极地开展了生产自救。仅1989年 就投入劳力49980人次,总收入324万多元,较快地解决了灾区人民的生活困难,增强了灾民 战胜自然灾害的信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