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经营管理 第六章 房产交易 第二节 公房交易 1950年10月24日,东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有房产和公家购买房产问题的规定令》, 规定“公有房产一律不准买卖,违者以盗窃公产论处。”嗣后,省、市人民政府根据东北 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令》也做过相应的规定。一直执行“公房不准买卖”的政策。 1980年5月26日,省城市建筑局根据邓小平同志的谈话精神,发出《关于出售现有公房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提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试点出售住宅。”强调出售公 房政策性强,需提出工作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出售住宅收回的价款, 一律用于新建住宅,不准移做它用。 文件发出后,哈尔滨市部分自管房产单位,采取个人出资,公家补贴的办法向职工出售 公有住宅。但在补贴出售公房工作中出现了公家补贴过多和压低公房价格的现象。在公房补 贴出售的同时,开始出现商品房市场,由市住宅建设开发总公司独家经营。年销售商品房2 万平方米左右。售价比较低,每平方米300—500元之间。 1984年,哈尔滨市政府颁发《关于改革房地产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 规定》)。提出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住宅,在近期主要补贴出售给哈市的机关、团体、 文教、卫生等单位的缺房职工和目前无建房能力的企业单位职工。自行建设住宅的单位,也 要拿出一部分新建住宅,在内部职工中补贴出售。购买补贴出售住宅,购房者支付款应占住 宅基本造价的三分之一左右,其它建房费用和动迁比例费、配套费等,由职工所在工作单位 补贴。 1985年7月24日,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发出《关于公有旧房出售和个人建房公家补助几 项规定的通知》,提出“凡公产旧房,不论是直管房产或单位自管房产均可向职工出售,原 住户有优先购买权。出售旧房的售价,按现值由房地产机关进行评定,原则上不实行补贴出 售。各单位自管房屋出售,其售价必须经当地政府房管机关评定价格后方能出售,否则交易 一律无效。”“凡是七成新以下的旧有住宅已实行折价后再补贴三分之二出售的,应一律由 买方再补交三分之二款,国家不再保留三分之二的权利,其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 1985年10月2日,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印发《黑龙江省房屋评价交易和拆迁补偿标准》, 调整了1983年颁布的《标准》。 住房制度改革以后,房产交易出现了购房资金没理顺,交易手续不规范,交易价格不统 一,地下交易时有发生的问题,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市房地产管理局1985年11月5日颁发 《房屋交易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交易价格和取费问题, 强调贯彻执行省建委1985年10月2日颁发的新《评价交易和拆迁补偿标准》,对环境率的比例 规定:一类地区加30%-50%,二类地区加20%-40%,三类地区不增不减,加类地区减10%- 20%;动迁补偿费不加环境率。经批准的单位购买私房,单位之间,私人之间的买卖,按省 评价标准部分课6%的税金(全民所有制不课税),收3%的手续费。私房之间交换按评价之 差价契税6%,价格相等的不契税,按双方评价之和各纳1.5%手续费。私房与公房交换,公 证后按买卖处理,按私房评价契税6%,收手续费3%。单位自管房和市直管公房,卖给个人 按评价契税6%,收手续费3%。单位内调,产权人搬入单位公房,经单位决定将私房内调给 职工,职工双方订立买卖契约,单位出据证明信件,可按评价契税,收手续费。房屋交易中 附属物作价标准,可按评价契税,收手续费,附属物不上照。需要复丈的,每件收取复丈费 3-10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外投资者对房地产的需求迅速增加,房地产市场日趋 活跃。但是,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都很不健全。一些单位和个人盲目寻找交易 对象,房产交易隐瞒价格,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不法分子趁机利用黑市投机倒把,非法 交易有增无减。 1987年7月19日,国家建设部发出《关于建立和健全房地产交易所的通知》,强调新旧 房出售一律在交易所进行。要加强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市场信息网络 系统,使市场经营活动规范化。 1988年首先在道外区开办房产交易市场(设在道外区三育街)。本着"放、调、管"相 结合的原则,变通地执行现行的房屋评价标准,采取"限定下限,放开上限,随行就市,自 由交易"的方式。同年市房地局向市政府提出单独设立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把机构升为县 团级的报告。1989年2月7日,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哈尔滨市房产交易中心和房地产交易所。 1990年4月2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管 理办法》。5月5日,市长张德邻发布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自5月15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11章50条。对哈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涉及的房产买卖、房屋互换、产权 转让、房产典押、房屋租赁、房产价格、房产税、管理职责、处罚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7月22日,市房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建设部、物价局、工商局《关于加强房 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发布《关于制定我市房地产交易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收取8项费用的标准:房产价格评估服务费按评估额的1%计取;旧房 交易手续费,按交易额的3%计取;代售商品房服务费,协商议定,最高不超过销售额的1%; 委托换房服务费,收换成户每户100元;住房互换服务费,公产互换每户20元,公产与私产互 换每户40元,私产房之间互换每户60元;抵押房产签证手续费,按房屋价格评估额的1%计取; 房屋租赁手续费租赁住宅按租赁额的1%计取,租赁非住宅按2%计取;商品房转移签证手续费, 按商品房销售额计取,个人购买收2%,销售单位收0.75‰;单位购买商品房,对买卖双方各 收0.75‰。文发以后,到1990年末,市房地产交易部门共收取各种费15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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