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三章 民国税赋 第二节 出境粮捐 出境粮捐1924年施行。 凡在本特别区界内沿线各站装运粮石,由起运地点装载火车者,均为出境粮石,须缴纳 出境粮捐。在本埠内由大站运往小站或由小站运往大站者不在此限。而东省铁路沿线如在甲 站业经缴纳出境粮捐运至乙站卸车后又拟再运往丙站者,仍需遵章缴纳出境粮捐。 出境粮捐的纳税义务人为运送粮石出境者。出境粮捐捐率及其征收方法如下: 凡运送出境的豆、麦每100普特征收大洋0.20元。用粮石制成工业品者暂不收捐。 装载出境粮石,于未装车以前须先向本处收捐机关报明车辆及重量,缴纳捐款领到收据 及出境执照,并于装车时呈验相符方准装车。 由特区界外购进粮石装车出境者,亦须报缴粮捐并领取出境执照呈验后,方准装车。如 不事先呈报纳捐领取出境执照者,均以漏捐论处,一经查出处以应纳捐率5倍以上、50倍以 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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