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三章 民国税赋
第二十五节 营业所得税

  营业所得税1929年3月28日施行。是苏联国家商人在哈特区界内进行经营活动而担负一
个税种。
  营业税不分营业种类一律按所得额25%课征,限期缴纳。对逾期不缴者,视情节轻重处
以100—1000元以下之罚金直至勒令停止营业或驱逐出境。
  纳税义务人如不依上项规定缴足罚金时,执罚部门有权实行财产扣押,变价折抵,以扣
足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