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第七节 增值税 哈尔滨市于1981年在机械行业试行增值税。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公布增值税条例(草 案),并决定自1984年10月1日正式试行。同年,财政部颁发其实施细则。 增值税是以企业生产产品新增加的价值为课税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 和进口本条例规定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委托加工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 税的纳税人。 免税产品: 进口产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 偿援助的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原材料(包括辅助 料和包装物料)、零部件,专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分别不同产品按 85%或95%的比例免税。对13种产品按95%的比例免税:各种已硝毛皮;各种皮革;各种合成 革、人造革;象牙;珍珠;各种玉、石、钻石及毛坯;玳瑁、珊瑚、琥珀;毛条和毛纱;64 支以上宽幅棉布;64支以上宽幅涤棉布;纯毛、纯棉、化纤及其与他种纤维混纺的服装面料、 里料、人造毛皮;各种机电产品的零部件;已制成成型的包装用品。对上述13种以外的其他 原材料、零部件按85%的比例免税。 医疗单位和医学院校生产的原料药、成剂药,凡用于本单位或本院校医疗、实验方面也 予以免税。 对出口的产品、试制新产品和协作产品的减免税与产品税规定相同。 对系统部门产品的免税:军队系统的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企业化管理,由总后授予代 号的军队企业化工厂)生产的供给军队(指列入部队编制的军事机关、部队及其所属军事院 校、医院、科研单位、仓库等)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产品;军需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 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军事机关、军事院校、部队医院、科研单位委托工业企业加工 的产品,供本单位使用的;军队系统的物资供销单位委托加工系统内使用的军品。 军办企业为部队生产的武装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 具、马装具);军队系统的医院、军事院校、科研单位的附属工厂生产的产品用于本单位医 疗、教学科研方面的;军队系统的印刷厂生产的印刷品和军队系统的副食加工厂生产的副食 品,供本单位和所属单位使用的。 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的产品,列入主管部门军品计划按照军 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 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 民用工厂生产军用产品,只对枪、炮、弹、雷、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 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在总装工厂总装成品免税。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的免税有:生产的供残疾人员专用的产品;安置残疾人 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销售产品的收入;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 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发生亏损或利润低微的。 增值税从1989年起对纺织、建材、医药三个系统和自行车、搪瓷制品、铝制品等7个单 项产品试行了"价税分流购入扣除法",现仍在试行中。 哈尔滨市开征增值税以来,除烟、酒、橡胶制品、电力、石油、化工等少数产品外,大 部行业和产品都已实行增值税。历年收入为:1983年3608.4万元,1984年5819.5万元, 1985年12638万元,1986年18415.3万元,1987年20601.3万元,1988年38387.6万元,1989 年40222万元,1990年34410.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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