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第十节 盐 税 哈尔滨市1958年征收盐税,只对改变用途的盐征税。1958年6月以前,由盐务总局征管, 从1958年下半年起由税务机关接办,接办后仍沿用以前规定征税。基本规定是税不重征,从 量核定,就场征收。为了鼓励生产和出口,工农业用盐及出口盐全部免税,渔业用盐按食盐 税率30%征收。以后,工业用盐免税范围定为8类,即酸碱、冶金、油脂肥皂、制革、染料、 制水冷藏、陶瓷玻璃、医药等。农牧用盐只限于选种和饲畜用盐两种免税,从1956年5月改 按食盐税率40%减税供应。其它不再免税。 1959年5月,财政部颁布盐税税额表,规定了产盐地区盐的种类和每吨应征税额。 1973年简并税制,将盐税并入工商税为一个税目(27目)。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 税一分为五,盐税又单独设立税种。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盐税条例(草案)。同年财政部颁布盐税条例(草案)实 施细则。 哈尔滨市不属于产盐区,只对改变用途的盐征税,因此,有的年份有,有的年份没有。 历年收入为:1958年0.6万元,1960年31.6万元,1961年32.3万元,1962年10.7万元, 1964年6.8万元,1965年4.5万元,1966年2.2万元,1968年2.2万元,1972年5万元,1974 年0.6万元,1985年28.5万元,1990年8.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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