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解放后司法行政 第六章 人民调解与乡镇法律服务 第二节 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 一、机 构 1984年11月,司法部在广东省召开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现场会,要求各地试点建立乡镇法 律服务机构。1985年4月,市司法局在阿城县小岭镇进行组建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试点,建 立了哈尔滨市第一个法律服务机构——阿城县小岭镇司法事务所。7月,市司法局在阿城县 小岭镇召开了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现场会,会议充分肯定了小岭镇司法事务所的经验。10月8 日,市政府办公厅哈政办发〔1985〕64号文件《转发哈尔滨市司法局关于小岭镇、民主乡试 建法律服务机构情况的报告》。5—12月,太平区民主乡、动力区朝阳乡、道里区新发乡、 南岗区王岗镇、阿城县玉泉镇和平山镇、呼兰县呼兰镇7个乡镇建立了法律服务机构。机构 名称有的称司法办公室、有的称法律服务站、有的称司法事务所。1986年,市司法局决定将 全市法律服务机构,统称为法律事务所。 1986年8月,市司法局在动力区朝阳乡召开了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现场会,从此将试建乡 镇法律服务机构阶段转向全面组建阶段。截止12月,全市62个乡镇普遍建立了法律事务所。 1987年7月,根据司法部下发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全市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统称"法律服务所"。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的主任,由本乡镇 (街道)司法助理员兼任,并聘用1-2名工作人员。 1987年9月,市司法局召开全市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会议,要求各区司法局遵照司法部 《暂行规定》中第11条"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的精神,试建街道法律服务 所。1987年9月至1988年4月,哈尔滨市先后试建了30个街道法律服务所。1988年6月,经整 顿撤销了13个街道法律服务所,保留了17个。截止1990年末,哈尔滨市共有乡镇(街道)法 律服务所77个,其中乡镇60个,街道17个。共有乡镇(街道)法律工作者181人,其中司法 助理员80人,其他国家干部44人,乡镇(街道)聘用25人,法律服务所聘用32人。 二、业 务 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主要是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 书,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民事诉讼、非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应聘担任乡镇(街道)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法律顾问。1985-1986年建所初期,由于法律服务人员对业务 不够熟悉,没有全面开展上述法律服务工作,主要开展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非诉 讼调解等业务。《暂行规定》下发后,乡镇法律工作者通过参加培训,业务能力不断提高, 逐步全面开展法律服务方面各项业务。参与民事诉讼代理活动;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担 任法律顾问;为外向型经济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领域逐渐扩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逐 年提高。1985-1990年,全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咨询25103人次,代写各类法 律文书6325件,参与民事诉讼代理案件1784件,参与非诉讼调解3188件,应聘担任常年法律 顾问1128家。 协助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1985年哈尔滨市各乡镇(街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后,接受当 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协助各区、县(市)公证处办理有关公证事项。1985-1986年, 主要是协办有关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公证事项。1987年以后,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大协办 公证范围,开始协助公证处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平房区、阿城市、呼兰县等乡镇法律服务所 深入农村办理土地承包、计划生育等公证。由于协办公证范围不断扩大,办证件数和收费不 断增多,1986年办公证件数为975件,1990年发展到39815件,基本上解决了乡镇企事业单位 和农民办公证难的问题。 调解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1985年试建法律服务所时,由于农村土地联产承包 和乡镇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中生产经营纠纷、债务纠纷、争地、争水、争肥、争农机具等 纠纷较为突出。乡镇法律服务所及时调解这类纠纷,促进了乡镇商品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1985-1990年,全市各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这类纠纷4730件。 法律宣传教育 1985年4月,开始试建乡镇法律服务所时,各法律服务所把宣传国家法 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做为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全民普及法 律常识教育,除通过法律服务活动开展法制宣传外,还利用会议、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 向辖区的广大农民、居民宣传国家法律和法规。1985-1990年,全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 所办宣传栏2685个,宣讲法律8296场次,受教育人222.1万人次。 协助司法助理员调解疑难民间纠纷,指导、管理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和其他司法行政工 作 1985-1990年,全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共调解各类疑难民间纠纷15835件。同时, 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了指导、管理本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和帮教失足青少年活动。1989年起, 按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开展了劳改释放人员和劳教解除人员的接茬帮教工作。 三、管 理 组织建设 1985-1986年,市司法局和区、县(市)司法局重点进行法律服务机构的试 建和全面组建,配备法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1987-1988年,重点进行法律服务机构的整顿、 巩固和提高,对商品经济不发达、不具备建所条件和只有1人的法律服务所进行整顿,撤销 了商品经济不发达的香坊区向阳乡法律服务所。1987年9月至1988年4月,道里、道外、南岗 等7个区先后试建了30个街道法律服务所,出现了盲目滥建的现象。为纠正试建街道法律服 务所存在的问题,1988年5-6月,市司法局基层处组成调研组,对全市试建的30个街道法律 服务所进行调查摸底。调查结果证明,属于人员配备齐全,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较高,能 全面开展各项法律业务,符合建所标准要求的有太平区三棵树街道法律服务所、香坊区红旗 街道法律服务所等一、二类所8个,占试建所总数的27%;属于人员不齐不力,政治业务素 质不高,不能全面开展各项业务,不符合建所标准要求的三类所22个,占试建所总数的73%。 1988年1-7月,太平区三棵树街道办事处为6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帮助企业依法管理经济, 使企业避免经济损失120余万元;协办公证40件,总标的额达1300余万元;参与非诉讼调解、 调解各类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62件;办案收费1.5万元。7月29日,市司法局在太平区召开 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各区、县(市)司法局局长、基层科(股)长参加了会议。 太平区三棵树街道法律服务所介绍了经验。会上,市司法局领导提出了"从严治所"的原则, 要求搞好街道法律服务所的整顿工作。街道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在经济发达地区,搞好试建工 作。8月起,各区对试建的法律服务所进行了整顿。经过整顿,动力区原试建7个所,整顿后 保留1个所;平房区原试建的3个所均不符合建所条件,全部停办;道里区原试建的8个所, 整顿后保留5个所;其他区试建的所也针对本地区情况进行了整顿。整顿后保留了17个所。 至1990年12月,经过两年多的实践,除道外区大兴街道法律服务所已于1990年停办外,其他 各区的16个所都达到了一类所标准。全市77个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中,组织健全、全面 开展各项业务的一类所64个,占建所总数的83.1%。 思想建设 1986年,全市普遍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市、区、县(市)司法局配合基 层政府对乡镇法律服务所人员进行服务宗旨的教育,使乡镇法律工作者端正指导思想,树立 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 的指导思想。同时,进行执行工作原则和遵守工作纪律的教育。同年下半年,市司法局推广 了南岗区司法局加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严格管理,业务工作全面开展的 经验和阿城县司法局加强领导,精心指导,乡镇司法事务所稳步向前推进的经验。1988年第 二季度,市司法局对呼兰县、阿城市和南岗、动力、香坊区的10个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抽样 调查证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普遍有所提高,但仍有些人工作不安心,个 别工作人员在调解纠纷中有打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市司法局及时下发了调查报告,提出了改 进意见。 业务建设 1986年,全市各乡镇(街道)普遍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后,市司法局每年举办 一次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班,由律师、公证处负责人讲授法律服务方面各项业务知识。 各区、县(市)司法局每年都对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集中培训20天,并把业务培训纳入 目标管理。同时,组织乡镇(街道)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到区、县(市)公证处、律师事务所 实习,公证处、律师事务所采取"以处带所,以所带所"的方法,提高乡镇(街道)法律服务 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市司法局还通过组织乡镇(街道)法律服务工作人 员参加大专法律班学习、下发业务刊物、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会等方法,不断提高乡镇 (街道)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1987年4月,推广了南岗、太平区、呼兰县、阿城市的律 师事务所和公证处指导乡镇法律服务所的经验。1988年7月,市司法局在南岗区召开现场会, 推广了南岗区索债工作的经验。8月,阿城市公证处"以处带所"的经验在全省司法行政工作 会议上进行了推广。12月3日、1990年10月30日,市司法局先后两次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广 了呼兰县利民镇法律服务所等14个单位的经验。1986-1990年,市司法局先后11次召开全市 性乡镇(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会,提高了基层法律 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推动了全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 制度建设 1985年建所初期,乡镇(街道)法律服务工作制度不健全,未制定统一规章 制度。1987年《暂行规定》下发后,加强了制度建设,实行了目标管理,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和业务管理方面的制度。1988年,市司法局为77个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统一办理了收费 许可证,统一了收费标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了财务管理。1990年市司法局统一印 制下发了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各项制度,全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工作基本上实现了 制度化、规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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