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人民公安 第九章 外侨与出入境管理 第二节 出入境管理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 1956年,国务院下达《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管理工作由公安部统一掌管的通知》。外交 部和各地外事处(组),将掌管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管理工作和有关的护照、签证业务移 交给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1957年1月1日起,由各级公安部门正式办理签发居民的出入港、 澳通行证、边防旅行证和出国护照。全年共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手续306件,394人(男249 人,女145人),其中经批准发给护照的363人。 1959年4月1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入国境管理工作通知》,要 求各级公安部门做好出入国境管理工作,要从政治思想等方面严格进行审查,予以必要的控 制,对盲目要求出国的人不予批准。5月21日,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加强公民因私事出入国 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针对审批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凡是区属的单位职工申请出国时需与 本单位保卫组织和分局政保部门取得密切联系,加强对不应该出国的人严格控制。9月22日, 市公安局发出《关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管理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63年9月11日,市公安局再次发出《关于出入境人员注销户口和缴销证照问题通知》。 当年,批准出境的有271件,423人;未批准出境的有32件,52人。在审批居民出国管理工作 上,对合乎出国条件的居民及时的给予发照签证,对不合乎出国条件的人,进行了必要的教 育、劝阻和控制。 1979年2月,市公安局决定,户政处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业务划归政保处外事科管理, 对外称签证处。外事科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开展工作。受理审批的基本程序:申请人持户口、 单位介绍信及国外邀请材料领取申请表。验申请表时做谈话记录,同时收留所有材料,然后 转申请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公安分局政保科和市公安局政保处政审。审查完材料,经科、 处、局审批后报省公安厅外事处审查批准发护照。 1980年2月6日,公安部颁发了《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申请手续和护照、证件签发的内部规 定》的通知,为改进出境管理工作和掌握出境人数,按照公安部指示,1986年10月1日起, 实行签发护照时发给出境回执。 1984年2月,公安部印发《关于放宽因私出国审批条件的请示》的通知,对出境政策、 不批准的条件等重新做了规定。根据基本精神,市公安局外事科首先对照查出存在的问题, 其次改进繁琐程序,减化手续,逐步放宽出国条件,并对以往积压下来的申请材料进行了清 理。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出境入境管理办法》,决定1986年2月1日起实施。由于国家对出国政策放宽,哈尔滨市批准 中国公民出境629人,相当于1984年全年出境人数的2.3倍,出境前往的国家45个。但由于 审批环节多,审批材料在各职能部门相互传递交换耽隔时间较长,有时4—5个月,公民要办 出国手续仍需付出很大精力和时间。 1986年,黑龙江省公安厅为哈尔滨等城市下放了审批签发护照的权力。同年12月3日, 国务院又颁发了《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暂行办法》。 市公安局将法律规定、办事制度、外事民警纪律,在接待窗口张榜公布。至此,中国公民因 私出境审批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公民的出境意识增强,出境人员一年比一年多。1986年为757 人,1987年为1163人,1988年为1994人,1989年为3945人,1990年为8745人。前往的国家和 地区由1984年的45个增至1990年的60个。 1989年6月,按照公安部指示,省公安厅将中国公民出境审批、签发护照权收回。1990 年7月1日又重新下放到市公安局。截至1990年,近5年间,全 市申请出境人员出现“三股热”,即“自费出国留学热”、“去韩国探亲热”、“去苏联探 亲访友热”。自费出国留学前往国主要是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开始每年120余人,此后 逐年增多,每年达700余人。去韩国探亲1988年达200人,1990年多达约6000人;去苏联探亲 1988年全年达100人,1990年达700人。 二、外国人出入境 人民公安机关建立初期,对外国侨民出入境的管理工作,只限于受理申报,报请东北公 安部审批。 1949年7月,788名波兰侨民(哈尔滨605人,外地集中来哈者183人),分3批由满洲里 出境,经苏联回国。此后,各国侨民开始申请出境。1951年末,苏联、德国、波兰、希腊等 14个国籍377人出境。由于美国侵朝战争爆发,入境来华至哈尔滨的朝鲜人有638人,其中儿 童246人。 1953年,遵照公安部指示,按照“区别对待”、“稳定前进”、“有利、有理、有节” 的方针,对不同国籍侨民,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到年末,遣送出境外籍侨民150 余人。 1954年7月,苏联驻华大使司考代,请求协助审查回国参加建设的苏侨人员。市公安局 按照公安部“主动配合,积极协助,适当照顾,给予方便,尽速送走”的方针,共审查在哈 尔滨苏侨回国申请者6000余人,并为其中5000余人办理了出境手续。1955年,再次为回国参 加建设的苏侨办理出境手续6000余人。 1955—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深入,外侨私人工商业者受到限制,日渐减少,中国 社会主义建设技术的发展,需要采用外侨职工的工企单位不多,外侨的出路逐渐狭小,约有 1/3的外侨生活比较困难,陆续提出出境申请。在哈外侨由1954年近3万人减少至1956年末 4000余人。 1957年2月14日,根据1956年11月9日公安部、外交部对外侨出境放宽批准条件的指示精 神,市公安局受理了200余名苏侨出境申请。此后,陆续提出申请。共批准外侨出境2387人。 9月以后,由于香港英国当局在签证方面限制,出境后待遇不平等,申请出境的逐渐减少。 1958年初,美国军队侵略黎巴嫩,英国军队侵略约旦,外侨恐战争爆发申请出境。同年 8月2日,哈尔滨市有200余名申请出境外侨接到英代办处电报,入境者,务在8月30日之前到 达香港。 同年,临时来华外国人到哈尔滨的开始增多。为适应这一形势,市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1956年10月29日“关于办理临时来华外国人签证手续的规定”及国务院1958年3 月8日《关于划分军事禁区和外国领事馆人员及其他外国人进入军事禁区时处理办法的若干 规定》精神,制定《关于办理临时来华外国人签证手续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行管理办法的 暂行方案》,规定对外国元首、总理率领的代表团,非为国宾接待的党、政议会代表团,以 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某些政府性的其他代表团来哈参观、旅行、住宿时,经外事部门或国际活 动指导委员会予先通知,均不查验旅行证件和申报住宿登记手续;对我国政府机关、企业、 学校和军事部门邀请的外国专家和顾问以及他们的家属因公或旅行来哈者,对有接待部门接 待者并持有军事机关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国内护照旅行和离哈均不办理任何查验手续。但对其 中直接逗留或住宿在旅行社、旅店者,由旅店、旅社负责持旅行护照到外侨管理科代为办理 验证手续,可不办理住宿手续。除此情况外,均由接待部门及时向外侨管理科代办理查验手 续,并填写住宿申请表,离哈时办理注销。 对临时来哈外国人加强查验手续的同时,市公安局外侨管理科主动与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外事处、国际旅行社等有关部门协作,形成一个有机的以保卫临时来华外国人安全和保卫国 防安全为前提的工作网,并对签证、处罚等做了具体规定。 1959—1963年,继续放宽外侨出境政策,临时来华至哈尔滨参观、旅行的外国人每年平 均500人左右。 1964年3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外国人入境出境过 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4月13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条例》对外国人入境、过境、居 留、出境、旅行、处罚都做了明确规定,统一了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安外管 工作的指导思想。 “文化大革命”期间,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工作受到了干扰,但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外事管 理部门仍坚持按《条例》办事。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在哈400余名日侨提出回国探亲 或定居,探亲未归定居日本占在哈日侨的50%。 1977年,市公安局根据1964年公布的《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发出 《关于加强对临时来华外国人管理的通知》,要求涉外单位及时上报临时来华外国人数、动 态,外事民警定期到各涉外单位宣传《条例》,检查督促落实情况,每季度将入境的外国人 分门别类地汇总上报省公安厅。 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临时来华外国人越来越多。为适应对外开放的形势,实行对临 时来华外国人登记报表制度。1982年,哈尔滨列为甲级城市,临时来华外国人每年成倍增多。 由于接待外国人的单位、宾馆、饭店、旅店多,没 有形成统一的管理网络,对外国人住宿登记工作重视不够,登记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准确地 掌握在哈外国人的情况。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 法》,1986年2月1日起施行。12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公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外国人入境、签证、入出境证件检查,在华居留、 住宿登记、旅行、出境、处罚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市公安局根据这一法规,按照为改革开放、 经济建设服务的指示,专门配备了处理外国人签证、居留、住宿登记等工作的外事民警。外 事民警经常到管辖的涉外单位讲解《管理法》,对接待境外人员的各宾馆、饭店、招待所专 设户口员,并培训上岗服务,使境外人员住宿申报率达95%以上。 1990年6月,哈尔滨举办对苏及东欧贸易洽谈会。在一段时间内,临时来华外国人增多, 住宿地点面广,出入频繁。市公安局及时准确地掌握了各个国家的人数等情况,初步形成了 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为中心的各涉外单位的管理网络。 显示原文件 显示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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