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土地管理机构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管理机构 第一节 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1月至4月23日,国民党接管哈尔滨时,设地政局管理土地。5 月3日哈尔滨市政府成立后,在市财政局设公产科(后改称房地科下设土地股)掌管有关土 地事务。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8月成立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处,处长梁毓忠,隶属市人民政府 直接领导。 为加强对房地产的管理,1952年10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从各系统抽调73名干部,在哈 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处的基础上,成立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首任局长于大洲。市房地产管 理局下设4个科2个股,其中地政科管理土地事务。 1953年8月,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整机构,在原基础上扩大为8个科(室),其中仍 有地政科。其职能是:按照国家房产和土地政策、法令,对哈尔滨市的房产和土地实施管理, 调整分配、买卖租赁、征租课税、发放契照等。 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市房地产管理局并入哈尔滨市公用事业公司(后改称市建 设管理局)。 1972年4月恢复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局内设办公室、生产处、房管处。房管处下设 房地科,分管有关土地事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土地工作时期,主要是通过管理房屋控制城区土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