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档案事业管理 第一章 机构、体制、人员 第二节 体 制 一、市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1948-1958年,档案工作由市委、市政府档案室管理,由市委、市政府秘书长负责。1959 年1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指出党的档案和政府、 军队、群众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都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把党的档案和政府的档案 工作统一起来是完全必要的。在档案工作统一管理之后,各级档案管理机构既是党的机构, 又是政府机构。4月15日,黑龙江省委批转省委办公厅、省人委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共中央 《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要求“各专署和哈尔滨市人委应设立党、 政合一档案科(处),在地市委秘书长直接领导下,统一指导本地区党、政、群的档案工作。” 根据要求,1960年1月,市档案管理处成立,既是党的机构,又是政府机构,由市委秘书长 直接领导。1979年3月市档案局成立后,仍实行市委秘书长直接领导,既是党的机构,又是 政府机构的体制。198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调整我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请示》,指出"各级档案管理机构性质上仍既是党的机构, 又是政府机构,列入政府序列。"市委、市政府于5月17日决定:"继续实行党、政档案统一 管理的原则。市、县、区档案管理机构的性质仍然既是党的机构,又是政府机构;市档案局 是市政府的直属机构,列入政府序列。日常工作以市委、市政府秘书长直接领导、以市政府 秘书长为主。"1988年7月14日,按照全市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市档案局向市政府报 送《关于市档案局"三定"方案的报告》,9月16日市政府审定同意,再次明确市档案局是市 政府管理全市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局、馆合一(合署办公)的政府序列机构,由主管副 市长领导。 二、市直机关档案工作体制 市法院、市交通局、市人民银行从建立档案工作起就实行党、政档案统一管理。市公安 局1956年6月成立档案科之后,针对档案分散管理、较为混乱的状况,实行党、政档案分别 立卷、统一管理。市人委办公厅根据中央通知精神,于1960年初实行党、政档案统一管理。 此后,办公厅机要室于每年初即将前一年的市人委党组形成的案卷,移交给办公厅档案室。 据1961年8月2日市档案管理处统计,市直机关46个单位中,有市人委办公厅、市经委、市建 委、市科委、市地质局、市交通局、市劳动局、市农业局、市商业局、市物资局、市公安局、 市教育局、市人事处、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团市委等33个单位实行了党、政档案统一管理。 1976-1990年,市水利局、市信访办、市委党校、市技术监督局、市宗教局、市环保局、市 工商银行、市商委、市工商局和哈尔滨日报社等新建立或恢复原机构的单位,先后实行了党、 政档案的统一管理。 三、区、县(市)机关档案工作体制 1958年阿城、呼兰两县成立县档案馆,负责收集、管理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进馆的 档案。同时担负县委、县人委两机关档案室的任务,对全县档案工作进行指导。1960年,中 共香坊公社委员会和香坊公社机关,成立了统一管理党、政档案的档案室。1961年呼兰县21 个农村人民公社,有13个公社实行了党、政档案的统一管理。1962年5月,平房公社档案室 实行了党、政档案统一管理。1984、1985年阿城、呼兰县建立档案局列入政府序列。道外区 于1985年实行党、政档案统一管理。按照中发〔1985〕29号文件要求,及市委、市政府批转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哈市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请示》的通知精神,香坊、 太平两区成立档案局。南岗、道外、动力、平房区成立档案科。道里、香坊区于1988、1989 年成立区档案馆(科),档案工作由一名副区长主管,对区委、区政府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 理。 四、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体制 1953-1956年,哈尔滨冶金测量专科学校、东安机械厂、哈电业局等单位先后实行党、 政、工、团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1959年,电机厂实行党、政、工、团档案的统一管理。 1962-1967年,新风加工厂、滨江电器厂、建成机械厂、省安装工程公司、正阳河木材加工厂、 制氧机厂实行了党、政档案统一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党政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受 到破坏,档案管理工作陷入放任自流的状态。1976年,面粉厂、粮油综合加工厂等单位恢复 了党、政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1982-1987年,东光机械厂、松江拖拉机厂、哈木器厂、电 缆厂实行党、政档案统一管理。1988-1990年,在企业档案升级工作的推动下,绝缘材料厂、 糖厂、省石化机械厂、化工七厂、油漆厂、制药三厂、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二毛纺厂、 哈尔滨环保制氧设备工业公司、化工总厂、松江胶合板厂、哈尔滨铁路工程学校和第四十九 研究所等单位实行了党、政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全市大型企业基本上建立了科技档案管理 机构,并实行了由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领导的管理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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