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
婚姻家庭
【1989年结婚离婚比】
1989年全市结婚43 689对,离婚7 977对,其中,经法院判决离婚836对,占10%;经法院调解离婚4 939对,占62%;双方协议离婚2 202对,占28%。1989年的结婚离婚比为100:18.3,1989年比上年上升3.1%。1989年结婚离婚比上升的特点,主要是离婚对数上升比结婚对数上升的速度快得多;其次是判决离婚的比重也略有上升。
(叶乃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