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货 币 第二章 纸 币 第九节 伪 满 币 伪“满洲中央银行券”由伪满洲中央银行根据伪政府1932年6月11日公布的伪满《货币 法》第一条“货币之制造及发行权属于政府,令满洲中央银行代行之”的规定发行,“以 纯银23.91公分为价格单位,称为元”。同民国大洋钱的含银量基本一致。 伪满国币的计算为十进法,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1分等于10厘。货币种类有, 纸币:壹佰圆、拾圆、伍圆、壹圆、伍角;白铜币:壹角(总重量为5公分)、伍分(总重 量为3.5公分);青铜币:壹分(总重量为5公分)、伍厘(总重量为3.5公分)。另有伍 佰圆和壹仟圆券流通于市场,未见发行记载。 伪满洲中央银行成立初,1932年7月1日,由于委托日本内阁印刷局承印的伪满国币尚未 运到,临时利用东三省官银号库存尚未盖印的壹圆及拾圆大洋票,加盖红色“满洲中央银行” 字样,由伪满洲中央银行发行,俗称“改造券”。9月,新印刷的伪满国币运到,陆续收回 “改造券”。同时,按伪政府公布的《旧货币清理办法》,由伪满洲中央银行各级分支行按 规定的兑换率收兑流通中的原“四行号”发行的15种旧货币。兑换期为2年,兑换期内,旧 货币按规定的兑换率同伪满国币有同一效力,期满后无效。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已发行的哈 大洋票,可以流通使用,5年内由两行(每年收回20%)全部收回。 《旧货币清理办法》规定新币对旧币的兑换率,伪满国币1元兑换: 大洋票 东北官银号发行的兑换券 1元 边业银行发行的兑换券 1元 辽宁四行号联合发行准备试发行的兑换券 1元 奉 票 东三省官银号发行的汇兑券 50元 公济平市钱号发行的铜元票 60元 哈大洋票 “四行号”及中、交两行发行 1.25元 吉 票 吉林官帖 500吊 吉大洋票 1.30元 吉小洋票 50元 黑龙江票 黑龙江官帖 1680吊 江大洋票 1.40元 四厘债券 14元 清末及其之后流通的私帖及其他类似纸币的证券,发行地业经地方政府承认,于《旧货 币清理办法》实行后3个月内又经地方政府批准者,应以现有流通额为限度,一年内流通使 用,1934年2月末完全收回。在“旧币”收缴中,有意压低兑换价,乘机攫取大量金银,东 北人民遭受巨大损失。 在伪满国币发行之初,日本正金银行发行的钞票和朝鲜银行发行的金票,仍在全东北流 通。1934年美国提高白银价格,东北银价暴涨,伪满国币升值,同日元比价扩大,伪满国币 100元兑换金票130元,导致经济上的混乱,破坏了物价的稳定。1935年4月伪政府决定伪满 国币与白银正式脱离关系,禁止伪满国币与现大洋自由兑换,成为专以稳定物价为目标的纯 粹管理通货制。同时秘密地逐渐压低国币行市,9月实现伪国币与日元等价,11月4日日本内 阁议定,承认维持等价方针。12月伪满洲中央银行与日本朝鲜银行缔结业务协定,在伪满洲 国内尽可能使用国币。1936年10月1日日本政府禁止正金银行在伪满洲国境内、“关东州” (辽东半岛)以及中东铁路附属地发行钞票。12月7日设立日本与伪满洲国合资的伪“满洲 兴业银行”。朝鲜银行被并入其中,在东北发行的“金票”自然停止,伪政府完成货币统一。 为了保证伪国币的信用,伪《货币法》规定:“满洲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须保有相当 于发行额三成以上的金块、银块、可靠的外国通货或在外国银行的金银存款,……除银行准 备金外,所余的发行额须保有公债券、政府发行或政府担保之票据、其他可靠之证券以及商 业票据抵充。”“政府责成满洲中央银行监理官特别对货币之制造及发行进行监督”。 在伪满国币发行初期,为稳定政治局势,取得商民的信任,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现金准 备达到50%以上。1937年以后实施“产业开发”五年计划,垄断公司企业投资增加,日本对 华侵略战争扩大,伪满国币发行量逐年增加,东北地区1941年末比1932年增长8倍,1945年7 月末比1932年增长52倍,到日本投降伪政府垮台,最后发行额比1932年增长96倍。发行额庞 大,而准备金中的金块、银块和美金、英磅、现大洋等相继输出英、美,换取“产业开发” 五年计划所需之器材。现金准备几乎全部由伪政府公债和外币公债以及借款、对日军费垫付 等抵充,虽达到三成数额,却已失去发行准备金的作用。 1945年8月伪满洲国垮台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相继建立,伪满国币本应随着伪政府垮 台而停止使用,然人民政府为了维护人民利益,并未立即宣布作废,采取慎重的政策,有计 划的取代伪币,直到1947年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才宣布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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