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管 理 第二章 出入境规定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出入境规定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八月,清政府驻俄国公使胡惟德向清政府外务部报告,东省 铁路开通,往来方便,近年来有东三省、直隶(今河北省)、山东一带穷苦百姓陆续不断来 到俄国,许多人找不到职业,流离失所,不仅处境可悲,且有损大清的国格。要“限制发放 护照,检查出境人员,对真正的工商业者,必须取得有担保资格的人担保,才能发给出境护 照”。清政府采纳了胡惟德“限制华民赴俄”的意见。十二月,外务部发出文稿“华民赴俄 佣工、经商者,须领取护照,应妥慎稽查”。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四月五日,负责出入境管理的吉林哈尔滨铁路交涉总局,制订 了华工、华商前往俄国的《护照章程》。五月二日,吉林将军达桂,副都统成勋拟定了《华 工赴俄护照章程》,送外务部备案。在向外务部呈送此《护照章程》的呈文中,还提出了防 止无护照出境的稽查措施。经杜学瀛和宋小濂两位道台会商,决定东路由五站出境的,由哈 尔滨关道负责稽查;北路由满洲里出境的,由滨江局负责稽查。与此同时,还向俄国驻哈总 领事刘巴(译音)照会:无论华商、华工,没有交涉总局发给的护照,不允许出境至俄,俄 国官员要协助各站分局对无照出境者,认真稽查,严格遵守《护照章程》。五月二十八日, 清政府照会俄使:“以后如遇华人赴海参崴等处佣工,若无中国官员所发护照,不得进口, 是为至要”。 清宣统元年(1909年),外务部通令禁止华工出洋。并电令东三省总督阻止俄商在东省 招募华工,并通令各省督抚严加查禁,以免华工到国外境遇悲惨,受人虐待,并派员到沿海 一带遍查船舶,一旦发现有出洋华工,则予以扣留。同年4月22日,《盛京时报》报道,尽 管官方出示声明,禁止华工入俄,但华工识字的很少,都以为到俄国以后可以饱载而归,自 今春以来,由哈尔滨去阿穆尔等处的华工每日不下千人。因无工作沿途乞食,每日倒毙百余 人。该报还指责“满洲官场但图发给护照之进款,不顾千万人生命,殊非为民父母之道”。 宣统三年(1911年)六月十二日,东三省总督兼东三省将军、奉天巡抚向吉林、奉天两 省交涉局及黑龙江省交涉局发出命令,凡外国人来华招募华工出境的,无论主办人是官吏还 是商人,必须保证被招收的工人享受最惠国待遇,给予合理的工资,不允许有虐待和克扣的 行为。工程完毕后,仍需给予保护,不能使其流离失所或借口驱逐。只有依此条件办理,才 允许招募。地方官员发现外国人招募华工,则需立即报告临近的外交机关,照章办理,并与 主持招募者议定合同后,方允许出境。 民国初期,出入境管理仍由吉林哈尔滨交涉总局负责。1912年1—5月,俄国在东北、华 北、山东一带招募华工25万人,由哈尔滨运到海参崴。据海关统计,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 由哈尔滨出境的华工。1913年59399人;1914年56608人;1915年85495人;1916年99957人; 1917年93451人。这些华工均从哈尔滨运到海参崴。 由于出境人员太多,1913年黑河观察使致电哈尔滨观察使:近三日,来黑河的华工已达 万人,俄国金厂不需要工人,黑河又无法安置,请哈尔滨每日签发护照不要超过百张,最好 停发护照,并电饬哈关江局严查。 1918年4月,民国政府发出第16号教令,公布了《侨工出洋条例》。 1918年5月16、17、21日,驻哈尔滨黑龙江铁路交涉总局,连续发出第632、633、661号 训令,反复强调招募华工必须严格遵守《侨工出洋条例》和《募工承揽人取缔规则》。除订 有合同,并经外交部核准,合乎手续的以外,无论华人、外国人都不允许私行招募侨工。一 旦出现擅自招工的事情,由地方官署严加禁止,不得放任自流,违反约章。凡与中国有协约 的国家,欲在通商口岸招工,则须遵照清同治五年(1866年)中、美、法《续定招工章程条 例》第22项办理,即凡在中国通商口岸招募华工的国家,必须由该国领事行文中国地方政府, 得到地方政府核准,给予证件,才能设立招工公所,正式进行招工。与此同时,政府还专设 了侨工事务局,专管招工等事项,对于外国人不遵约章,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即私自 招工的,则上报国务院总理,通令各省,严格禁止。 哈尔滨办理签发侨工护照的机关。1921年8月以前,仍为铁路交涉局,8月以后,改由侨 工局填发。1922年2月9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发出第27号训令:规定从1922年4月1日起,旧式 出国护照一律作废,改用新照。不同性质的护照由不同机关签发,官员、学生及出国旅游人 员的护照,由交涉署发给;工商出国护照,划归各省侨工事务分局办理。未设侨工事务分局 的省,仍由交涉署发给,但需将每月所发的护照,列表上报外交部和侨工事务局备案。 20年代后期,民国政府以“赤祸蔓延,中俄邦交日劣”为由,一度禁止华人出境至苏联, 停发去苏联的护照。1927年5月3日,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向哈尔滨交涉员发出第562号 训令:今后对于普通华人去苏联的护照,一律停发,并通令沿边军警、关卡,严格查禁,以 防偷渡。对于回国的华侨,其在苏联有正当营业和财产的,仍可申请领取护照,允许其去苏 联。吉林省长公署向滨江道尹发布训令,令其对从俄返回之华工严密监视,对有传播社会主 义思想言论的,进行查处。哈尔滨临时警察总局亦颁布过相类似的文件。对从俄返回华工较 多的哈尔滨等地,更加严密控制,派暗探到工厂、旅店进行监视,并在工人宿舍设立登记簿, 登记由俄国回哈尔滨的工人的姓名、年龄、籍贯、职业等。并要求各地及时地把有关情况上 报,加强控制。 此后,民国政府对华人出入境管理无多大原则性的改动,只在某些细则上加以补充。 1929年3月27日,外交部吉林交涉署致函哈尔滨交涉员公署,今后颁发出洋护照,须事先指 定医院,对请求出洋者检查,证明其确实无鸦片烟瘾的,方允许发给出国护照。 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后,日本在东北扶持的傀儡政权——伪满洲国制订了“出入 境”政策。其所谓“国境”亦只指“满洲帝国”统治下的东三省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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