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 群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制定并实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市监察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实行了奖励举报违法违纪案件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1.奖励范围。凡向监察机关秉公举报监察对象贪污、受贿、弄权勒索、严重渎职等违法违纪案件,经调查属实,使国家免受损失,有较大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重奖。2.奖励金额。每案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举报本案查实收缴赃款赃物总额的50%,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 000元。3.奖励资金来源。根据财政部和监察部[1989]财政字第20号文件和哈财预字[1987]第79号文件规定,所需奖励资金在办案补助费中列支。4.奖励方法。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原则上一案一奖,一般在案件结案后三个月以内颁发奖金。对多人举报同一起案件或一人举报一案多投的,均按一案奖励。奖励方式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公开或不公开进行。5.奖励审批程序。先由监察机关办案部门(处、科)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登记表》,报监察机关办公室财务审核。奖励金额在100元以内的(含百元),由监察机关主管案件工作和财务工作的局长审批;奖励金额在100~500元的(含500元),由局长、副局长会签审批;奖励金额在500~l 000元的(含千元)由局务会议讨论审批。 (赵国清 刘祥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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