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盐 业 第四章 销 盐 第三节 工业用盐 1974年起,根据国家轻工业部的规定,用盐量大的单位每年8月向省粮食部门提报计划。 1975年,按审批后的计划供应用盐。1985年前,工业用盐一直由省粮食盐业部门管理。1985 年12月,省粮食局下发《黑龙江省工业用盐管理暂行办法》,将工业用盐划归所在地、市粮 食部门管理。哈市工业用盐管理权下放市粮食局。全市工业用盐单位有270余个,全年需工 业盐4万吨。其中,产地直拨直付的15000吨,到各粮库盐业站取的25000吨。工业用盐单位 中,年用盐1000吨以上的单位有7个,500吨以上的单位有14个,300吨以上的单位有119个, 盐量300吨以下的单位有130个。其中,用盐单位有铁路专用线的54个。 为管好全市工业用盐,市粮食局于1986年1月1日下发《哈尔滨市工业用盐暂行管理办法》。 对工业企业用盐的品种、数量、运输、包装器材、进货渠道、结算办法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 各用盐工业企业,根据全年生产需要向主管局提报计划,由其主管局审核汇总,经市粮食局 主管盐业部门审核,按计划逐月均衡组织调运。对于需减税的工业用盐,由用盐单位向市税 务局办理减税证明,交市粮食局,按批发价办理结算手续。 1988年,海盐产地欠收,工业盐源较紧。哈市工业用盐按照省盐公司1987年10月22日盐 业会议“一保民用,二保化工,其它工业用盐可尽量供应”的精神,除对化工及酿造业用盐 外,对其它工业用盐暂停或减量供应。同时,允许工厂自行采购,解决生产用盐。为缓解工 业用盐需求紧张的矛盾,1989年,省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决定,同意由粮食部门组织购进一 部分计划外议价盐。5月29日,省粮食局、省物价局〔1989〕52号文件规定:计划外议价盐 主要是补充工业生产、加工行业用盐的不足,不得作为食盐供应,议价盐作价,按进价加经 营费,每公斤再加一分钱的利润作为销价。 1990年,全市工业用盐41000吨。其中,冶金工业有30个企业,年用盐1804吨。其用盐 量在百吨以上的企业有7个单位,其余年用盐均在30吨以下。化工业有12家企业,年用盐量 5687吨。其中,用盐量百吨以上的有8个单位,纺织工业有18个用盐企业,年用盐量2777吨。 医药工业有10个用盐企业,年用盐量1729吨。轻工业有39个用盐企业,年用盐量6429吨。绝 大部分是原盐。其中,用盐百吨以上的有17个企业。酿造业22个企业,年用盐量15732吨。 此外,建筑工业、食品工业、森工、航天与兵器工业、铁路、乡镇企业、房地与公共事业等 63个单位,年用盐量6842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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