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财政管理 第八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一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1946年,政府允许部分单位自行组织生产和经营,所得收入归本单位用于经费开支,还 规定留给一些部门罚款提成和规费收入,补充经费,这部分资金称为“小公家物”,也称 “小家底”。1946—1951年,市属14个有“小家底”的局,累计收入东北地方流通券28.05亿 元,累计支出14.23亿元。郊区农村,按规定征收农业税附加,做为乡、村自筹收入用于乡、 村文教卫生事业支出及乡村管理机关的零星经费开支,不纳入财政预算,由各收入单位自收 自支,自行管理。1951年下半年,征收工商税附加和房地产税附加,当年10月,开征电灯费、 电话费附加,征收的附加收入列预算外,由财政部门掌握和管理,指定用于城市的维护和建 设。同年,对市政府系统各机关单位的“小家底”进行清理整顿。按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将 9个单位的“小家底”移交市政府秘书处集中管理,对其余5个单位的“小家底”,按其业务 性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开支范围和审批办法。1952年,根据政务院关于统一管理机关生产 和整顿乡自筹收入的指示,对市属各单位的机关生产再次进行清理整顿,取消了机关的“小 公家物”(小家底)。除保留民政生产企业和劳改企业外,机关的生产单位划归地方国营企 业,纳入预算管理。取消农村的乡自筹收入,乡经费开支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并且 只准许按农业税额的7%征收农业税附加,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禁止再在农村摊派款项。 1953年,根据国家对财政、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企业从利润中提取奖励基金、福利基 金、大修理基金,形成企业专项基金,从此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开始扩展到生产和流通领域。 同年,根据松江省人民政府规定,对市属各医疗、保健、防疫机构自收自支的挂号费、住院 费、手术费、分娩费等收入及医疗器械、器具购置、药品、材料购置、房屋维修、差旅费、 水电费、公杂费等开支和工资差额,纳入预算外,做为特种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与财政拨 付的预算资金分别核算,量入为出,自求平衡,收支数额按期上报,不上缴,年末结余结转 下年继续使用。1954年,中小学学杂费列入预算外单独管理。1958年,中小学学杂费和勤工 俭学收入纳入特种资金管理。学杂费按实际收费总额,中学85%、小学90%列入自筹,不纳 入预算,不上缴财政,由教育部门管理,补充教育经费差额。同年,对市直属14个部门所属 63个有预算外资金的单位调查统计,上年(1957年)预算外资金收入1662万元,相当于预算 内收入的33%,预算外资金支出1419万元,相当于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3.5%。但存在预算 外资金疏于管理的问题:部分预算外单位人员多,劳动效率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统 一,资金控制不严,超支浪费。针对这些情况,市人民委员会颁发《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 定》:1.凡市属机关和企、事业部门所属单位未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一律纳入预算外资 金管理。2.预算外资金由市(区)人民委员会统收统支,责成财政部门统一管理。3.各单 位的预算外资金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一律缴入市(区)财政局在人民银行设置的“特种资金” 帐户。4.预算外资金收支,量入为出,厉行节约,保有一定后备。5.有预算外资金的单位, 按年分季编报财务计划和决算,分别由市(区)人民委员会审批。6.预算外单位的基本建 设计划和事业计划,需经市计划委员会审批,经费开支按预算内标准执行,人员编制报市编 制委员会审定。 1962年,根据财政部的通知,财政掌握的工商税附加收入、农业税附加收入、电灯、电 话等公用事业收费附加等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但这部分收入仍属地方机动 财力,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使用,坚持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当年收支平衡。1963年,市财政 局组建专门机构,管理与监督预算外资金的收支。1964年,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对工业用电、 用水,按水、电费征收附加,对公共电车按票价加收附加,并继续征收民用照明用电和电话 费附加。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财务管理处于非正常状态,预算外资金数额增加, 管理失序。从1967年起,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先全部后改为部分)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1970 年,区街企业利润除60%上缴市财政外,其余40%留给区列预算外资金。 1972年,市财政金融局对全市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状况做了调查,发现有些预算内单位 借体制改变和机构变动之机,自行改变为预算外单位,收入不上缴,支出自定。有些预算外 单位经营管理混乱,不讲核算,损失浪费,挤占预算内资金,乱花乱用,搞计划外基本建设。 据此,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预算外资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确定预算外资金的范围, 包括没有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项收支;难以划清全民所有制 与集体所有制界限的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收支;中央和省明文规定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 资金;机关、事业单位自筹自办的企事业的各项收支;预算内单位有少量收入并经财政机关 指定用途,以自收自支为原则的资金;民政部门组织军烈属、贫困户生产自救企业的各项收 支。在管理上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由财政统筹统支、统一管理,收入上缴,支出下拨。二是 由单位自收自支,自求平衡,财政委托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规定7条管理办法:1.凡新设置 预算外资金的单位,事先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2.预算外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严禁和预算 内资金混淆,不得挤占预算内资金。3.实行预、决算制度,预算外资金必须按期编报财务 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4.执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 准。5.用预算外资金搞基本建设一律编报计划,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备料施工。 6.预算外企业的大修理开支、低值及易耗品购置及财产损失核销,一律按预算内企业现行 规定和审批权限报批。7.事业单位的修缮费,属于生产性大修3000元以内、非生产性维修 1000元以内, 由主管部门审批,超过限额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共同审批。购置低 值及易耗品1000元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1000元以上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1975年, 根据省政府规定,全面开征公用事业收费附加,除已征的工业用水、电、民用照明用电、电 车、电话收费附加外,又对公共汽车、营运小汽车、小客车、江上轮渡、民用自来水、非工 业单位用水、煤气、液化气、增热煤气收费征收附加,指定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 1976年,市革命委员会再次发布《预算外企业、事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市属未纳 入预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收取预算外各项收费的行政管理部门,均为 预算外企、事业单位,其预算外收支财务管理依此规定办理。1.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原则。市财政局是市属预算外资金单位财务统一管理部门,在市革命委员会领导下,监督 预算外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审批这些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 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各企事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预算外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具体领导。 2.预算外企事业单位均应编报财务收支计划。年度财务计划经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由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季度财务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查。事业单位的 季度和月份财务计划,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3.预算外企事业单位和收取管理 费的行政管理部门,当月实现的利润或经费结余,应于月后10日内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按 系统分户设帐管理。企业发生月份亏损或事业单位月份收不抵支,由财政部门从该系统上缴 的利润或结余中弥补,如果全系统发生亏损或收不抵支,财政部门不作系统之间的调剂,待 该系统有收入时再行拨补。4.各单位动用结余资金时,要坚持“先存后支,量入为出”和 “不打上马预算”的原则。原则上是当年结余下年使用,年初进行安排。5.各单位的会计 核算、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和各项开支标准,均按预算内企 业事业现行规定执行。根据这一规定,由财政局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对预算外企业、事业单 位的财务管理和全市预算外资金的综合编报工作,预算内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仍分口管理。对 部分预算外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即:企业实现的利润和事业 单位的资金结余,通过主管部门全部上缴,由市财政局在银行设专户储存,支用时由财政局 按计划审核拨款。1978—1981年,预算外企事业单位在银行专户储存的资金达1312万元。市 财政局利用这部分存款的间隙资金调剂余缺、支持生产,4年期间配合主管部门帮助预算外 企事业单位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资金992万元,解决临时性生产急需借款1026万元。 从1980年起,建立预算外企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制度,统一核算口径,并于年末首次汇编上报 “哈尔滨市预算外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决算”。 1981年,全市预算外资金收入2.4亿元,相当于预算内资金收入的38.4%。其中,除 财政掌管的预算外收入外,行政事业预算外收入2118万元,占8.8%,企业及主管部门预算 外收入1.95亿元,占81.3%。全市预算外支出2.45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支出的1.34倍。 1982年,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将工商管理、劳动、交通、房地产管理、公安等部门的行政 管理性收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同年及以后几年陆续开征的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相继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1983年,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预算外资金分为4部分:1.财政部 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2.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不纳入预算的资金。3. 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专项基金。4.地方和主管部门所属的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试 行办法规定,各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应纳入各级综合财政信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由财 政部门设立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汇编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 算,加强制度建设和政策研究。1984年,市政府责成财政局调查测算社会财力,探求资金来 源,以解决预定1985—1990年逐年建设的市内交通、邮电、住宅、教育、消防、防洪、环境 保护、蔬菜生产基地等373个项目的投资。经测算,仅预算外资金中,可供用于建设上述项 目的资金12.83亿元,占社会财力可供总额的72%。1985年,全市预算外资金收入7.81亿 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81.2%。其中,除财政掌管的预算外收入外,行政事业预算外收 入1.69亿元,占21.7%,企业及主管部门预算外收入5.68亿元,占72.8%。全市预算外 资金支出6.38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支出的1.28倍。 1986年,市人民政府重新发布《哈尔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预算外资金包括: 1.财政统一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按国家规定集中的资金。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自收 自支不纳入财政预算的各项资金。3.国营企业的各种专项基金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 和集中的各项资金。4.经市财政批准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 资金。5.经批准无偿筹集的各种资金。6.其它按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资金。预 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计划管理,综合平衡的原则:1.预算外资金的 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按国家、省财政部门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入项目,不准挪用 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做到资金来源合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 结余,保证重点,讲究效益。2.国营企业对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要按照财政部门 和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先提后用。基本折旧基金,要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款专 用,对少数技术改造项目需要与基本建设结合进行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查,报财政部门批准; 企业和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要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不准用发展生产和发 展事业资金搞职工福利、发放奖金、实物和补贴,放开经营的小型国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在 分配上要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各项资金。3.各级主管部门未经同级财政 部门批准,不准以任何名义从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抽调和摊派资金。4.各项无偿集资,要 按《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并分别到市、区、县财政部门登记。 对集资款要专款专用,不准用于经费开支、职工福利和奖励等项支出。5.除经营性收费项 目外,其他各种收费项目,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的收费项目,要到市财政部门办理 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准收费。6.各种收费和集资,要用市财政、物价部门统 一印制、加盖《财政检印》的票据。其它票据一律无效,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款。7.用 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要严格执行先审后存,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资金来源, 经市财政部门审查,要足额存入财政在建设银行设立的专户,存足半年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后, 由财政专户划转,建设银行监督使用。用预算外资金购置商品房屋,按规定应纳入基本建设 计划规模的,要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不纳入基本建设计划规模的,要经同级财政部门 批准。8.用预算外资金购买控制商品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办公室批准。9.各项预算外资金收支,要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做好资金、帐簿的管理。 10.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要如实报告,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和转移资金,不得以各种 理由拒绝管理和检查。11.对预算外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区别不同性质,分 别实行专户储存、结余缴存和指导性计划管理。12.专户储存管理的范围,包括机关、团体、 事业单位和各种咨询、信息、服务公司年资金总额在5万元和5万元以上的收入;经批准的各 种收费的全部收入;各级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和收费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等项收入;无 偿筹集的各种集资收入。实行专户储存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由单位凭《预算外资金交款 书》,将资金交存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准坐收坐支;支出,按月作出计划,报同级财 政部门批准,凭《预算外资金拨款通知书》将资金拨到单位存款户后,支出单位方可使用。 13.结余交存管理的范围,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种咨询、信息、服务公司年收入 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资金;预算外企业的税后利润;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结余资金。实行 结余交存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由单位凭《预算外资金交款书》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期限, 从单位存款帐户交存到财政专户;支出,由单位提出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凭《预算外资 金拨款通知书》,将资金拨到单位存款户后,支出单位方可使用。14.指导性计划管理的范 围,包括国营企业的各种专用基金;主管部门经批准集中的企业留利、折旧基金和减亏分成 等资金。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由单位编制年度分季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 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抄送审计部门和单位开户银行,以便监督。15.预算 外单位的会计核算、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用基金等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 暂按同类预算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现行规定执行。16.预算外单位的开业、合并、分设、停 业和废业,要先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签证。未经签证,工商部门不办理登记或注销手续。停 业废业的预算外单位,要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 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处理,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处理。17.有预算外资金的单位, 要根据《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和单位的收支细目,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 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国营企业按季报送收支执行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按月报送收支情况 表,由财政部门汇总逐级上报。18.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专用基金, 要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按季报送收支执行情况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19.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外单位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直单位, 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县的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外单位的财务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的管 理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将预算外资金纳入综合 财政计划,对资金使用进行综合平衡;审批并汇总上报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帮助各有 关单位安排使用好资金,支持企业、事业的发展。20.各银行对不执行本办法乱支滥用预算 外资金的,有权拒付。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外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21.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负有管理责任,并要有专人承办具体工作。各单 位的财务部门对本单位预算外资金,要进行统一管理。据此规定,同年12月,市财政局与人 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商定对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管理,对专户储存 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结余进行了一次认真清理,结余资金被占用的,尽量全部收回。清理回收 的历年结余款随时存入单位"收入专户",随同当月收入一并存入财政局有关专户。实行专户 储存的单位,在开户银行开立收入和支出两个专户。收入专户,专办单位各项预算外收入, 只收不支。此户按规定的时间将全部存款转存"财政专户",转存后帐户余额为零。支出帐户, 专办单位各项预算外资金支出,只支不收。单位需要的支出,由财政部门审批,专款专用。 如有计划外支出项目,需补报计划,经审批后给予拨款。在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应付 的利息,银行一次划转给财政局,由财政局按银行存款利率给存款单位计付利息。 1986年,首批实行专户储存的有86户,全年存款余额5046万元,拨款3860万元。1987年, 第二批实行专户储存的36户。1987年末,在银行专户储存的单位达122户,存款余额18686万 元,拨款17775万元,年末累计存款余额2097万元。 1989年,根据财政部通知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市、区两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 外资金进行清理整顿,临时冻结在银行存款的预算外资金帐户197户,冻结金额2912万元。 经过清理整顿,除文教、卫生系统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和部分学术团体的预算外资金以外,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都实行了专户储存。 1990年,全市预算外资金收入13.25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78.6%,预算外资金 支出13.32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支出的96.6%,年末滚存结余8.81亿元。专户储存单位202 户,存款余额22173万元,拨款2248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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