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公路交通 第八章 公路交通管理 第六节 规费征收 一、养路费征收 哈尔滨的养路费征收始于民国,当时称"马路捐"。 哈尔滨沦陷时期,根据伪交通部颁发的《道路使用业者负担金征收要纲》和《道路使用 者负担金征收制度》,征收"道路维持补养费"(养路费)。征费对象为通过公路获益的汽车 运输业主及经营其它车辆能损伤道路的业主。1939-1945年,公路客运汽车按其所行驶地区 线路里程计算,每公里每年缴纳20元伪币。 1946-1949年,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交通部颁发的《东北公路管理费征收暂行办法》, 对以营业为目的而领有正式牌照行驶在公路上的汽车和胶轮车(空驶车除外)征收养路费。 为此,在三棵树、马家船口、顾乡屯设立三处公路管理站,共有工作人员5名,征收养路费。 新中国成立后,各区相继建立了"公路管理站",对行驶在公路上的汽车、畜力车等运输 车辆征收养路费。1950年7月始,以谷物小米每公斤为计算单位(折算成货币),大型汽车 每月一般缴纳小米60公斤,最多的每月200公斤;小型汽车每月30公斤,最多的100公斤;畜 力车按单、双(多)不同套别征收,依次为10公斤、20公斤。 1953年10月,根据国家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按运费价格的4-6 %征收养路费。1955年,畜力车按其运费价格的3%征收。1960年2月,汽车按其营运收入的 4-8%征收,畜力车按其运价的4%征收,机关、学校、人民团体的汽车减半征收。1963年, 根据交通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补充规定》文件精神和省政 府的具体规定,营业性车辆按运输收入的8%征收,非营业性车辆每吨位每月按30元征收。1 964年,非营业性车辆征收费额每吨位每月由30元调至45元。1974年,营业性车辆按运输收 入的10%征收,非营业性车辆每吨位每月征收费额为68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公路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 工作。1980年1月始,根据黑龙江省政府的具体规定征收养路费。城镇营业性的汽车按其营 运收入的10%征收,畜力车按6%征收。农村参加营运的拖拉机按其营运收入的4%征收;畜 力车按3%征收;其它各类应征收养路费的车辆一律按核定吨位征收。汽车承载吨位不足半 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算。汽车拖带的挂车折半征收。客车按同类 型货车吨位计算。小汽车、旅行车(面包车)以座位折合成吨位计算,即5个座位按半吨计 算,超过5个不足10个座位的按1吨计算,超过10个不足15个座位的按1吨半计算。拖拉机每2 0马力按1吨计算,其挂车不另收费。机动车每吨位每月征收70元。与此同时,明确了减半征 收养路费的机动车的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客、货汽车(含旅行车)及其界限: 1.拖拉机;2.无固定装置或虽有固定装置但不专用的救护车、防疫车等;3.汽车牵引的 挂车。1983年,营业性汽车征费率由10%调至12%,每吨位每月70元调至90元。1985年,由 12%调至15%,费额每月每吨位90元调至105元。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客货汽 车和拖拉机减半征收养路费,非定编的按会费征收。 二 、运输管理费征收 清末民初,哈尔滨市以汽车为主的运输管理费征收工作开始,当时称为"车捐"。 民国时期 ,机动车按马力计算征费数额:小汽车每马力年征收管理费5元(哈大洋, 下同);大汽车每马力征收管理费4元。如车主不按规定日期缴纳,10日以内者加征管理费1 0%,10日以上20日以内者加征25%,20日以上30日以内者加征30%,以示惩处。 四轮客马 车每台1元 ,斗马车每台0.5元,人力车0.25元,载客畜力车每台0.75元,秽水车每台0.75 元,爬犁每辆 1元 。 沦陷时期,运输管理寓于税捐征收之中。营业性客运汽车5座以下的每台每年征收100 元(伪币,下同),超过5个座位的以每增加1个座位加征2元;货运汽车一吨以下的每台每 年征收100元 ,超过一吨的以每增加半吨或不足半吨每台加征10元;私人自用汽车(不含小 型汽车)5座以下的每增加1座位加征2元(1938年改为加征5元);自家用小型汽车汽缸容积 750立方米的原动机者每台征收60元(1938年调至45元)。营业性四轮轻便马车每台征收20 元,两轮轻便马车每台征收14元,斗马车每台征收11元,载客人力车(洋车)每台征收5元, 爬犁每台征收1.6元。自用载人四轮轻便马车每台征收21.6元,两轮的每台征收16元,斗 马车每台征收12.8元。 新中国成立后至1972年2月,由于公路运输事业发展缓慢和极"左"思潮干扰等原因,哈 尔滨市基本未开展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工作。1973年始,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农村进城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汽车和畜力车征收管理费,每台车按其营运收入的3%征收。1975年,市 交通局总调度室对营运性货运机动车和畜力车征收运输管理费,所征费率为营运收入的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交通运输经济体制改革,放弃了"三统"(统一货源、统一 运价、统一调车)管理模式,运输管理费征收工作也有所改革,即不再完全实行按营运总收 入百分比的办法征收运输管理费。1985年4月,根据省财政厅、交通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改革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哈尔滨市的运输管理费征收按两种方式运作。凡实 行统一结算运费的专业运输企业和联合运输企业及企事业汽车队,按其营运收入的1%征收 运输管理费;对非专业从事营运的单位和个体户,按运输车辆的吨位(客位)征收运输管理 费:载货汽车每吨位每月征收9元,载客汽车每客位每月征收1.5元,农村个体户或联户临 时参加营运的小型拖拉机(两吨以下)每吨位每月征收4.5元。对从事营业性运输包装、装 卸、托运、转运的单位或个人,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运输管理费。 三、汽车修理行业管理费征收 哈尔滨市的汽车修理业虽然兴起较早,但发展缓慢,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几十年, 从未突破百家,市有关部门一直未对其征收管理费。 1986年3月,为强化汽车修理市场的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哈尔滨市汽车修理行业管理 检测办公室成立,1987年开始征收汽车修理业管理费。征收费为产值的0.5%。至1990年, 共征收汽车修理行业管理费158万元。 四、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 1985年4月,哈尔滨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正式成立。5月,对新购置客货汽车的 单位和个人实行征费。 征费标准为:对国产汽车按其实际销售价格总额的10%征收;对进口汽车按其组合价( 到岸价+关税+增值税)的15%征收。1985-1990年,累计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1966万元。 此项规费是受交通部委托代征的,全额上缴,以做为公路建设基金。 五、松花江公路大桥过桥费征收 松花江公路大桥于1986年9月建成通车。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当年10月5日开始对过桥机 动车征收过桥费,以偿还国家的建桥贷款。 具体收费标准为:2吨以下(不含2吨)的小型机动车、手扶拖拉机、小型拖拉机,每次 1元(单向收费,下同);2吨以上4吨以下(不含4吨)的机动车每次2元;4吨以上8吨以下 (不含8吨)的机动车每次5元;8吨以上不足12吨的机动车每次8元;12吨以上的机动车每次 10元;载人客车每10个客位折算为1吨计算收费。 1988年3月,根据省交通厅通知精神,对松花江以北部分单位的部分车辆减半征收过桥 费。 1986-1990年,共征收过桥费3354.3万元,占松花江公路大桥建桥总投资的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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