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航 运 第五章 客 运 第三节 客运运价 1931年4月,哈尔滨航业公会对黑龙江水系主要河流(松、黑、乌、嫩四江)的客运运 价作了统一规定,客票一律分头等、二等、三等、特别三等、四等共5个等级。头等票价按 三等票价加2倍;二等票价按三等票价加1倍;特别三等票按三等票价加0.5倍。 乘客每人可带行李2普特(1普特等于16.38斤),但持半票的孩童仅以1普特为限,头 二等客票准带行李2.5普特,超过者照收行李运费。 行李包裹以1普特为单位,按运单里程计费。从哈尔滨到齐齐哈尔1普特为0.90元,到 佳木斯为1.11元,到黑河为2.82元。 哈尔滨沦陷时期,客运运价做了调整。1934年,哈尔滨航业联合会颁布的客票等级基本 与民国时期相同,但等级票价的费率有所增加。头等舱票价为三等舱票价的3倍,二等舱票 价为三等舱票价的2倍。从哈尔滨乘船到齐齐哈尔的三等票价为6.40元,比1931年下降1.6 0元,但乘二等舱的票价为三等舱票价的3倍,为19.2元,比民国时期多3.20元。 新中国成立后,松花江水系的客运运价,经过几次整顿,逐步走上正轨。 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根据交通部1956年颁布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规则》,结合黑龙江 水系的实际情况,于1961年制定了客运运输补则,其中儿童客票以身高为标准:高度在1.1 米以下者免费;1.1—1.4米半价收费;超过1.4米者全价收费。 旅客票价分为普通票和快船票两种,舱位等级分为二、三、四、五等4种,起码计费里 程:四等以下10公里;三等以上为50公里。旅客保险费含在票价内,为票价的3%。 1957年,客运票价进行改革,实行了快慢船票价,舱位等级由以前普通、房间两个等级 改为一、二、三、四、五等,同时票价率上调了10%。 随着客轮数量的增加和舱位、航行条件的改善,为了理顺票价,于1963年经黑龙江省物 价主管部门批准,对客运票价又进行了调整。一是统一舱位等级,将原一等舱位取消,改为 二、三、四、五等;二是将快船票改为加快票。票价分为普通票价、短途小轮票价和加快票 价三种。旅客乘慢船时购普通票,乘快船时,另购加快票。这样调整,既利于不同旅客乘船 要求,也利于船舶有效使用和航线合理安排。 1966年,为了调整水运同其它运输工具间的客运运价比例关系,本着支农支边便于旅客, 减轻旅行负担的原则,对旅客运价进行了全面调整,经黑龙江省物价委员会批准,于当年4 月1日起实行。这次改革的重点,一是将现行客票票价下调了12.9%;二是不分江别,松、 黑、乌、嫩四江统一于一个票价率;三是四等以上舱位票价包括卧具费;四是行李包裹运价 分别按票价的25%和50%计算,比现行运价略有提高。 1973年,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在客运补充规定中规定:五等票价起码按50公里计算,票价 0.90元;四等、三等票价分别为1.60元和2.10元;现役军人不论因公因私,一律购买全 票;行李运价按同航线最低等级客票票价的25%计算,包裹运价按行李运价的1倍计算。 1983年,水运管理体制划归交通部领导为主后,经交通部批准,进行了下列调价:四等 以上票价上调25%;行李、包裹运价上调1倍。 1984年经交通部批准,客运运价又作了调整。鉴于沿江各地农民多乘五等舱位,故五等 票价没有上调;四等以上票价上调30%,原来170公里的四等票价由5.20元调整为6.80元; 同运距的三等票价由6.70元上调到8.70元。形成低等不调,中等略调,高等多调,拉开档 次的格局。这次票价调整后,使客运亏损变为收支趋于平衡。与此同时,行李包裹运价也作 了适当的向上浮动。 1989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自9月5日起实行提高铁路、水运、航空客运票价。黑龙江客 运综合基价由原来的每人公里0.0175元调为0.034元,提高94.3%。为解决现行卧具费低 的问题,按票价加收3.5%的卧具费,以保证卧具的更新和洗涤。快班航线票价继续执行按 普通航线票价加价30%;季节性旅游航线票价,继续执行按普通航线票价加价20%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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