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解放前司法行政 第三章 公 证 第一节 机 构 一、边境地方法院登记所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沙皇俄国在中东铁路附属地哈尔滨设置边境地方法院。地方 法院在道里设置了办理公证事务的两处登记所,是哈尔滨设立最早的公证机构,也是全国设 立最早的公证机构。登记所设登记长1人,后改为由地方法院推事(审判官)兼任。 二、登记事务所 1920年,东省特别区域地方法院接管了沙皇俄国边境地方法院的两处登记所,改称登记 事务所。地方法院指派推事(审判官)1名兼任登记长,有登记员2名,办事员3名。1921年4 月,经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许可,苏俄边境地方法院组织札果罗斯基、萨果威赤等人,在哈 尔滨设立了第三登记事务所。 三、公证事务所 1926年,东省特别区域法院制定了《公证事务所办事章程》,哈尔滨设置了公证事务所。 隶属于东省特区法院地方审判厅。 1932年东北沦陷初期,哈尔滨公证机构仍沿用民国时期公证事务所的名称。当时哈尔滨 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设置公证事务所5个。公证事务所设公证人。哈尔滨第一公证事务所公 证人福特劳夫(俄国人),所址在道里中央大街34号二层楼上;第四公证事务所公证人池龙 师(中国人)。1933年10月17日,第四公证事务所公证人池龙师,在当日《滨江时报》上发 表了“第四公证所迁移声明”的启事:“启事者本公证处迁于道里中国四道街西头路南38号 楼上,公证所办理公证事务外,并办申请登记事宜”。1935年末,哈尔滨各公证事务所共有 公证人6人,其中中国人2人,日本人1人,俄国人3人。 四、哈尔滨区法院公证课、监护课 1937年11月,根据伪满洲国以敕令33号公布的《公证法》,不再设立专门的公证事务所 和专职公证人,公证事务归区法院办理。1940年起,哈尔滨区法院设公证课、监护课,办理 非讼、公证事务。办理公证事务由推事(审判官)梁成之署名对外,具体承办人是书记官吴 索夫、谢越留果夫、道不里宁、瓦西连果,嘱(咨询性质官职)巴乌利阔夫斯基,打字员 布拉仁司缶牙。除法院推事梁成之外,具体承办人均为俄国人。 五、哈尔滨地方法院公证处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伪哈尔滨区法院办理公证和非讼案件的职员大部分被 留用。伪哈尔滨区法院推事梁成之、书记官瓦西连果和谢越留果夫、咨询巴乌利阔夫司基、 打字员布拉仁司缶牙等被留用,继续办理公证、非讼案件,仍由推事梁成之署名对外。1945 年10月至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期间,由哈尔滨地方法院公证处、登记处等机构,办理 公证和非讼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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