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管 理 第二章 财务会计 第三节 资 金 一、流动资金来源 社员股金 1946年,哈尔滨市开始组建的消费合作社社员以户入股,股金规定每股500 —100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不等,社员购买股金也不限额。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吸收 的社员无钱买股,以工具和原材料作价折成股金。 1948年,全市合作社股金11.8亿元,其中职工消费合作社股金9亿元。1949年,执行 《东北解放区合作社组织暂行条例》,股金改户股为人股。由于社员增加,股金也增加,3月, 消费合作社股金19.6亿元(旧人民币,下同),其中职工消费合作社股金16亿元。9月,建 立农村供销合作社,年底,供销合作社股金4.5亿元,1950年发展到6亿元,其中香坊区供 销社2.1亿元,顾乡供销社2.1亿元,松浦供销社1.8亿元。 1951年,消费合作社股金19亿元,供销合作社股金达11亿元。1952年,全市消费合作社 股金发展到47亿元,供销合作社股金发展到16亿元。 1953年6月,市合作总联社贯彻市委4月份召开的合作社工作会议精神,在巩固提高基础 上,各类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社员队伍扩大,股金增加。年末,全市供销、消费合作社社员 比上年增长4%,股金比上年增加10亿元,股金总额为73亿元,其中消费合作社股金54亿元, 供销合作社股金19亿元。 1956年,市消费合作社从市合作社联合社划出,市消费合作社股金也一同划出。 1957年,成立市供销合作社时股金为19.7万元(新人民币,下同)。 1958年,市供销合作社与商业局合并,停止发展社员,股金保留。 1961年,恢复供销社建制时,全市区(含8个县)供销社社员股金158万元。供销社成立 后重新发展社员,扩大股金,新入社的社员以每股金额人民币5元、老社员换股票每股补交 人民币2元(原交10公斤黄豆的折为3元)为标准进行扩股、清股。年末全市区股金扩大到 250.77万元。1962年继续扩股,年末股金增加了11万元。1963年8月股金达289.89万元。 1968年12月,将社员股金全部退给社员。 1982年12月,市供销社召开基层供销社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要求供销社恢复组织上的群 众性,积极发展社员,扩大股金,个人股每股5元,每个社员最少认购1股,最多不超过20股; 集体股每股50元,每个社员单位至少认购1股,最多不超过10股,全年共吸收股金4万元,至 1983年5月,全市20个基层供销社共吸收股金27.32万元。 1985年,根据商业部颁发的《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和社会集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 市供销联社对入股对象适当放宽,以市郊农民为主,并积极吸收城镇居民和市郊乡镇集体经 济组织入股,系统外的干部、职工也可入股。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股额不限,所有入 股社员一律享受保息分红。由于政策清楚,股金数量骤增,年末达267万元(含2个县), 1986年底股金增加到399万元,1987年底股金达513万元。1988年底,股金总数为678.7万元, 其中市郊供销联社股金为546.6万元(含县以上企业职工集资293万元),阿城市供销联社 股金80.7万元,呼兰县供销联社股金51.4万元。 1989年,随着经营承包责任制的逐步深化,直属企业经理、职工对企业实行风险抵押, 抵押金额分别规定为职工每人500元,中层干部1000元,领导干部2000元,部分风险抵押金 转为股金。市郊、县联社进行扩股集资,至1990年末,哈尔滨市供销联社股金已达963万元。 公积金 这是合作社积累自有资金的主要来源。1946—1948年,合作社没有积累,盈余 部分都用于股金分红进行分配。1949年贯彻《东北解放区合作社组织暂行条例》,按规定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20%作为自有资金积累,共9.5亿元(东北地方流通券),1951年,按中华 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制定的“基层社不得少于50%,市联社不得少于70%”的规定,按60— 70%提取作积累,由理事会管理,用于扩大合作社业务。1952年为250亿元(旧人民币), 1953年为424亿元。1956年,消费合作社移交国营时划入国营商业一部分。1958年国营商业与 合作社合并时,全部划交国营商业使用。1961年恢复供销合作社建制,开始提取公积金,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6月末,全市区(含8个县)自有资金1050万元,其中股金158万元。1962 年自有资金1891万元。1963年6月末,自有流动资金2714万元,其中市供销社企业444万元, 县供销社企业492万元,基层供销社1778万元。1964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规定按自有 流动资金提取不同比例的公积金,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超过商品资金20%的提取50%,占商 品20—70%的提取30%,占商品资金70%以上的提取10%。1969年,供销合作社再次与国营 商业合并时,自有资金全部交国营商业统一使用,基层供销社及原直属企业执行全民所有制 财务制度,没有提取公积金。 1978年,恢复供销社以后,继续执行税后利润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按38%提取。由 于经营效益的提高,利润逐年增加,自有资金也不断增加,1982年1154万元,1983年达到 1162万元。1985年市供销联社制定《关于提高基层企业留利水平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对企 业税后留利的分配实行先补充流动资金20%,年末自有资金为2147万元。1987年为2227万元, 1990年末增至4886万元。 银行贷款 合作社从成立时起主要依靠政府帮助和银行贷款开展经营业务。1951年,中 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和人民银行总行联合颁发《关于国家银行扶助合作社的决定》中规定"合 作社贷款利率比国营商业低10%"的优惠政策实施后,以后贷款额逐年增加,1953年贷款额 为518万元。1954年,国家取消商业信用业务,停止贷款优惠政策。随着供销事业的发展, 从1954-1957年共贷款1亿元左右。1960年贷款3487万元,1962年贷款7070万元,1963年6月 贷款额为5911万元,其中市社企业2157万元,县社企业1035万元,基层社2718万元。 1979年恢复后的供销社事业发展加快,贷款额也随之增加,1984年,贷款额5036万元, 1986年为6249.6万元,1989年为2亿元。。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市供销联社于1989年作出 《企业存贷比例的规定》,要求企业严格控制借贷,比例为1∶10。1990年末,贷款额仍然 很高,为2.38亿元。 二、流动资金管理 建社初期,由于缺乏管理经验,造成流动资金与固定资金比重失调,使应收款占流动资 金的21%。1952年,贯彻东北地区试行的"四项定率指标"规定,市合作总联社对资金实行定 率管理。1953年,市合作总联社首次明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①资金除用于商品流通外, 偿还银行贷款;②清理商业信用,积极收回欠款;③压缩库存,处理冷背残次商品;④严格 控制固定资产购置。在加强资金管理中对资金使用审批权限作出具体规定:基层供销社在200 万元以下的由本社理事会审批执行,201-400万元的由郊区供销社审批,401万元以上的报市 合作总联社审批。 1957-1960年,开展大购大销活动使资金周转减慢。1957年资金周转3.43次,1958年 3.45次,1959年4.35次,1960年5.53次。由于库存量过大,损失浪费严重,其后果体现在 1961年:商品销售3222万元,亏损1.1万元,费用率10.4%,资金周转2.56次,自有资金 减少到1050万元(含8个县)。 1962年,全系统开展清理资金、清理商品、清理账目的"三清"活动,对清出的损失除国 家核销部分外由供销社自身逐年摊销。同时,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发的《关于供销 合作社资金管理的试行规定》,将资金来源划分为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规定流动资金的使 用原则:①只能用于商品流通,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各项专用基金开支。自有资金可用于非 商品定额资产,可以在社与社之间实行调剂。②对现有固定资产要充分发挥有效作用,新增 加的固定资产必须按国家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购置。③各项专用基金,主要是建设、教 育、奖励、调剂、公益金等必须按用途专款专用,不许互相挪用,不得抽调。由于严格管理, 对结算有问题资金本着只准减少,不准增加,实行专户管理;对销货款实行3天500元的"三 五"回笼制,市供销社直属企业资金周转实现2.27次,县供销社企业资金周转实现1.03次, 基层供销社资金周转实现3.64次,全系统费用率比上年下降1.56个百分点。1964年,按照 市财贸委员会、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保存、清理农村四项欠款的账册、单据的通知》要求, 对清查出的欠款数量、情况、偿还能力等登记造册,本着应收则收、应缓则缓、应免则免的 原则,采取措施逐项落实,按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在利润中摊销损失的通知》 精神,对有问题商品、资金和该核销的财产进行处理,当年经营状况明显好转,利润实现28 万元,6个基层社扭亏为盈。 1978年,供销社开展查商品、查资金、查财产、查费用、查基本建设的"五查"活动,全 系统对账查物,清查出有问题商品189种,金额达390万元,其中存大销小的商品174万元, 不适销商品121万元,质次价高商品67万元,冷背呆滞商品28万元,残损变质商品近千元。 通过清查处理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结合开展增产节约运动,逐级下达增产 节约指标,经营效果提高。1979年,销售商品18410万元,利润430万元,比原计划增加44万 元;资金周转4.02次,比计划加快0.1次;费用率下降0.2个百分点。 1981年下半年,市供销社进行经营承包试点,加强资金管理,下发《关于经营承包中有 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各单位执行"八不准",即:不准赊销商品、不准白条子顶账、不 准转借支票、不准坐支销货款、不准超过权限乱批乱报乱摊费用、不准超过现金库存定额、 不准预付商品货款、不准挪用资金。1982年,结合企业整顿对全系统进行清资金、清财产、 清商品的"三清"活动,抽出机关干部47人分片包点,重点帮助基层供销社进行清理。针对资 金管理存在问题,市供销社下发《关于企业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使用若干规定》,要求流动 资金只能用于商品经营,不准挪用于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专用基金不准串用,要先收 后支,量入为出,不准挪用,不准擅自购买私人房屋,不准截留利润。1985年4-9月,市供 销联社系统开展清财产、清资金、清商品、清账目和建章建制的"四清一建"的工作,全系统 建立领导小组265个,抽调工作人员861人,清出有问题商品1031万元,已处理841万元;有 问题资金1335万元,已收回1246万元;暴露出经济案件86起,已处理67起。对未处理的商品 资金、结算资金、财产及其它问题提出处理办法,下发《对四清一建工作中清理出的问题处 理的若干规定》,以严肃财经纪律。 1986年,为了加强管理,巩固"四清一建"成果,除坚持日常清查盘点外,企业内部实行 定期审计制度。 1987年1月,市供销联社会同市农业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供销社资金管理的几项规 定》,要求:在资金供应上要贯彻以销定进、以销定贷的原则,不断提高资金和贷款的周转 率。按税后盈余20%充实自有流动资金,有包袱的企业实现利润后先核销包袱。对"四清一 建"查出的问题上半年处理完,到期不处理的加罚利息50%。加强资金管理,调整资金结构, 压缩在途资金占用,搞好经济核算。1988年第四季度开始清仓查库、清资挖潜,规定资金实 行定额管理,占用总额及周转次数卡死。 为了逐步使资金管理制度化,市供销联社于1989年6月制定出较为全面的《流动资金管 理办法》,对提高流动资金管理水平、树立资金效益观念、加强商品资金、结算资金、自有 资金、专用资金、减免税款的管理及搞好资金融通等10方面做出规定,组织开展流动资金指 标竞赛,收到较好效果,当年融资3381万元,占年度贷款15.6%,减少息差286万元。市供 销社的《流动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①树立资金效益观念,既要注重资金使用规模效益, 又要重视质量效益,注重企业内部挖潜和自有资金积累,优化资金占用结构,壮大自有资金 实力。在保证资金供应的同时防止出现资金占用膨胀。企业内部资金建立使用责任制,实行 分级分口管理。②商品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和信贷资金定额、平均占用限额制管理,定额 指标下达到部组和柜组。进货资金实行大宗商品供应资金会审制。库存商品实行定期盘点分 析制,批发企业季盘点,零售企业月盘点,有问题商品要积极处理。商品销售实行保本、保 利期监控制,实行按月分析测算,定出商品保本期限。在途商品实行责任制管理,结算期市 内为1个月,市外为2个月,超过在途期限的由经办人负责催办处理。委托代购代销商品按代 理制原则进行资金管理,不得提前结算付款或转为自营商品。③实行结算资金定率控制制管 理,批发企业结算资金定率控制在20%以内,零售企业控制在15%以内。应收款项实行责任 制管理,货款结算不拖不欠。预付款实行结算期管理,市内不超过1个月,市外不超过2个月, 逾期收不回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银行未达款实行月对账制度,职工因公外出借款严格 控制。业务周转金应实行专人负责定期对账制。④货币资金占用实行定额控制制。银行存款 实行存贷比例控制制。销货款坚持及时回笼制,市内企业要当日回笼,销售款在万元以上的 执行一日2次回笼制,偏远门点坚持3天500元的"三五"回笼制。支票管理实行环节负责制, 严格发放、领取、审批手续,严格收款环节支票审核制。库存现金按银行规定的限额实行定 额管理制,对包装物料、低值易耗品资金实行实物负责管理制,控制购置商品,不得擅自购 置和变项购置。⑤自有流动资金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各级企业自有流 动资金归(市社)理事会所有,归企业使用。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企业按季从固定资产折旧 费中提取10%,按年从税后留利中提取20%;扩大社员股金和职工入股基金。⑥专用基金要 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折旧费、简易建筑费、管理费、商品削降价准备金、市场调 解基金、专业发展基金、职工基金等专项基金要按时提取,不得挪用,基建投资和消费基金 实行控制审批制。⑦减免税款项实行跟踪管理制,按税务部门批准的用途进行跟踪,动支的 顺序为核销挂账包袱、弥补上年亏损、指定固定资产购置、基建项目投资、补充自有流动资 金。⑧企业内部资金融通遵循有偿调剂的原则在理事会所属企业间进行,计息不高于银行基 本利息,借出单位可提取利息收入的20%用于奖励。⑨实行流动资金指标考核评比奖励制度。 晼晫加强对流动资金管理的领导。 三、固定资金筹集 建设基金 从企业留利提取建设基金是供销社增加固定资产的主要资金来源。因受财务 体制变革的影响,基层供销社有2次变动,1958-1961年与国营商业合并时,实行全额利润上 缴未提基本建设基金;1966-1979年,实行房屋设备按销售额比例控制在费用中摊销,由于 费用加大而未提取。县以上企业也曾有2次变动,1966-1983年由交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没 有提取建设基金;1983年以后,供销社的体制由全民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恢复公积金时 规定公积金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此种作法取代了提取建设基金。 1966-1978年,规定县以上企业从利润留成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更新改造资金。1978年恢 复供销社建制时也未实现。 简易建筑资金 是1966年起在基层供销社利润留成中提取,集中到省供销社再按项目计 划审批下拨。1974年改从商品流通费中列支,按销售额3%提取。1978年,改由市财政局核 定指标拨专款解决。1983-1990年,又恢复到在商品流通费中提取的作法。 固定资产折旧资金 从成本费中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资金。60年代期间,市供销社一直采 取单项折旧率的作法提取折旧资金,即:根据单项固定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残值和清 理费用四项因素确定折旧率。1973年起改单项折旧率为综合折旧率,比例由市财政、税务统 一确定,基本掌握在6-8%之间。对已达使用年限提足折旧金的可继续使用并不再提取折旧 费;对未达使用年限而中途因故不再使用的,要继续提取折旧费。折旧金的50%由基层核算 单位使用,50%上缴市供销社用于基本建设。1980年9月-1990年末,对折旧费的使用分配是: 市供销社使用30%,留给基层单位40%,留给公司、市郊供销联社30%。 专项银行贷款 不同时期根据不同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经营需要,由市供销社统一向银 行申请专项贷款和向商业部申请低息专项贷款。还贷由新建固定资产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和企 业专项资金解决。 四、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通过财会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由管理部门按品名、规格建账 登记,在使用单位设保管卡,实行定期清查盘点,保障账实相符来体现。凡需新建新购资产, 首先由购建单位报请计划,审批后方能实施。其中属基建项目的竣工后办理决算、转账手续。 使用期间需变卖、调拨、废弃、移交时,亦需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实行,其收入及时入账增 加更新改造资金。年度盘点中出现短缺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办理批准手续后调整固定资金和 固定资产账项。 1979年,市供销社规定实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 管理、使用责任。1988年扩大直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权限,规定:单价在5万元以下(含5万 元,不包括各种车辆)固定资产购置由公司(市郊供销联社)自行审批。不出系统内的转移、 调拨由双方协定办理交接手续报市供销联社备案,并按季向理事会办理公积金增减、清算手 续。废弃或要向系统外转让、变卖需报市供销联社理事会批准。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后, 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管理同本企业经济利益挂钩,实行内部有偿使用。此规定作为承包 内容一并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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