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微波通讯 第三章 业 务 第二节 资 费 微波通信的业务收入资费标准及其结算办法由国家邮电部统一制定。 1970—1979年哈尔滨微波站没有业务收入项目。1980年省邮电管理局下达业务收入指标。 哈尔滨微波站开始执行1977年电信总局颁布的《出租、代维业务管理》的有关业务收入办法。 1986年2月18日,邮电部颁发《国内电路和电信通信设备出租、代维业务管理办法》,哈尔 滨微波站便开始执行新的出租电路资费标准及费用结算办法。微波电路的租用资费的结算办 法,基本上是按着用户的总收入进行对半摊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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