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管 理 第二章 市政公用管理 第一节 道桥、排水 道路、桥梁管理 清末及民国初年,傅家甸一带道路的建设和维修由沿街各商户、市民 集资兴办,滨江道行使规划和颁布通告、法规等管理道路的职能。商户、市民集资修路须经 滨江道台府批准。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中东铁路局内设地亩处,道路、桥梁的规划、投 资、建设和维护,均由其统一管理。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哈尔滨市自治公议会接管中 东铁路局掌管的道路、桥梁的管理。 1926年,道路、桥梁的建设和维护由各地段业主按照政府制定的法规自行负责。中东铁 路局占用地段前的马路及人行便道由铁路局自行建设和维护。 1932年哈尔滨沦陷后,设立伪市公署,下设工务处道路科,对全市的道路、桥梁实行统 一管理,行使规划、投资、建设、维护以及占挖道审批、收费和罚款等职责。这一时期,道 路按四个等级管理,占挖道路按等级收费。工务处道路科通过制定各项法规行使道路桥梁的 管理职能。1939年,道路、桥梁开始由道路科和警察署共同管理,警察署负责制止和惩处破 坏马路、影响交通行为。 1946年,哈尔滨市工务局道路科负责对全市道路、桥梁的管理。1948年4月改称哈尔滨 市建设局道路科。道路科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法规、保护道路、桥梁。期间,中央大街、石 头道街、南马路、靖宇街列为马车禁行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道路、桥梁、河川由市建设局管理,破坏者由公安局处理。 1955年,市政部门开始对各营业性机动车、畜力车或拖挂车所有人(单位)收取养路费,收 取的资金用于道路、桥梁的养护。1956年,哈尔滨市区道路分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市建设 局行使全市道路、桥梁的规划、投资、建设和维护以及主要道路占挖道审核、收费的职责; 区建设科行使集资以及次要道路占挖道审核、收费的职责。1962年,各区成立市政管理所, 实施路政管理。1966年,各街道办事处派专职巡视员对道路进行检查。1969年,市政维修养 护队成立,负责全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和维护。 "文化大革命"中,道路、桥梁管理遭到破坏,乱挖乱占道路现象普遍,道路维修不及时。 1975年,市革命委员会要求城建和交警部门对占挖道严格审查,确定市区23条主要干道非特 殊情况不准占用。 1979年11月,市基本建设委员会规定凡在街道两侧红线宽度之内一律不得私建、滥建、 乱挖乱占,加强了施工工地管理和道路挖掘工程施工管理。1985年11月,全市道路、桥梁在 统一设计要求、统一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全市道路、桥梁中长期规划、 年度计划的审查和综合平衡,以及38条一类道路、4广场和所有桥梁由市负责管理。二类以 下道路由各区管理。占道和挖道(除占道建造构筑物外)按照市、区分工,实行"谁管谁批, 谁收费谁修复"的管理原则。在区管道路上建造构筑物,由市审批,区收费,"人、财、物" 相应下放到区。依照城市道路的使用功能,市政部门与公安交通部门按各自的管理职责负责 道桥管理。1987年3月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占挖道审批,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道路、 桥梁的规划、投资、建设和维修以及占挖道审核、发照和收费。 排水设施管理 清末及民国初年,哈尔滨排水设施主要集中在中东铁路附属地和傅家甸 一带。中东铁路附属地排水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和维修由中东铁路局及哈尔滨市自治公 议会管理。傅家甸排水系统由民间集资兴建、自行管理。 1926年,全市排水设施由各区域自行规划、建设。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对排水设施、投 资、建设和维护进行管理。哈尔滨市、滨江市、松浦市的排水事业由各行政机关进行规划, 制定法规,民间自行兴建,自行管理。 哈尔滨沦陷后,下水道分为公设和私设2种,伪市公署工务处水道科对公设下水道进行 规划、投资、建设和维护;私设下水道由所有者负责管理。1938年沿江及马家沟排水系统初 具规模,全市总人口382800人,使用下水道人口147785人,占全市人口的39%,使用下水道 户数占总户数的44.7%;1940年,全市总人口472500人,使用下水道人口155607人,占全 市人口的32.9%,使用下水道户数占总户数的28.3%。 1946年5月,全市排水设施全部收归公有,由政府统一集中管理,1948年,自来水厂下 设排水维修车间,承担排水设施的维护和收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市排水设施仍由自来水公司负责管理,排水收费结余作为 "利润"上缴。1961年7月,市自来水公司排水维修车间移交第二市政工程处,同年12月第二 市政工程处改为哈尔滨市下水维护工程处,同年12月改为哈尔滨市排水事业管理处。按照市 政府提出的市政设施"管修结合、以管为主"的方针,对排水部门管理体制进行相应调整。新 设管理科,撤销原来的5个工程队,组建道里、道外、南岗3个排水维修工区,成立排水站, 由排水事业管理处直接管理。香坊、太平、动力、平房4个行政区成立排水工程队,对各自 区内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进行管理,维修、施工、技术,接受排水事业管理处指导;劳资、 财务由市建设局管理,排水事业管理处对城市排水设施在行业上实行统一管理。排水设施建 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组织施工"的原则;市排水处负责排水管网设 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对没有排水设施的区域和地段,组织集资联建,并承担排水管线施工 会签和监护任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排水设施采取市、区结合的管理体制,全市8个排水管理所, 其中4个属直属市排水处,4个属区。排水维护计划、质量控制、设施、审批等业务均由市排 水处统一管理;排水处下设的泵站管理所,对全市20座排水泵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1987年 起,局与行业管理处签定目标责任状,处内直属管修所实行所长承包责任制,行政关系隶属 各区管修所,业务管理工作对处负责。实行"三定一包一保"的承包责任制。1985年全市排水 面积普及率为48.6%,1990年达到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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