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贷 款 第四章 农业贷款 第一节 国营农场贷款 1950年3月,市人民银行开始向国营农牧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帮助国营农牧场解决短 期的和临时的资金困难。当年,与银行发生有信贷关系的国营农场和农业企业主要有东北 国营农场管理局物资供应站、哈尔滨畜牧场、红星农场、地方国营畜牧场、猪场、养渔场、 园艺一场、园艺二场、园艺三场。 1954年开始,推行《东北区国营农场信贷暂行办法(草案)》市人民银行对农场的信贷 管理,实行“财务轧差”制;组织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包括定额贷款、季节性货款和临 时性贷款。当年,市人民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28万元。 1955年7月,市农业银行成立后,随着国营农场迅速发展,流动资金需要不断增加,“财 务轧差”信贷制度已经开始不利资金的节约使用。1956年,省农业银行颁发《国营农(牧)场 短期放款掌握办法暂行规定》和《地方国营农场短期信贷暂行规定(初稿)》,取消“财务 轧差”办法。贷款分为季节性生产放款、结算放款、大修理放款和临时放款4种。 1957年5月,市农业银行撤并。哈市推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营机械农(牧)场短 期贷款暂行办法》,贷款分季节性材料储备贷款、季节性生产费用贷款、大修理贷款和临时 贷款,发放贷款额为221万元。1958年贷款发放额为3130万元,比上年增加近14倍。 1959年初,哈尔滨全面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拨”的信贷资金 管理体制。市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关于人民公社信用部工作中几个问题和国营企业流动资金 问题的规定》,对国营农牧企业实行“全额信贷”,企业的流动资金一律改由银行供应和管 理。过去由财政拨款给农业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入银行贷款;企业需要增加的定额流 动资金,仍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交市人民银行统一贷款。但是,在“大跃进”浪潮 的冲击下,许多资金管理原则无法坚持,贷款挪用情况严重。6月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发 出通知,停止执行“全额信贷”。7月,市人民银行执行“今后国营农场所需资金,统一由 财政部门直接拨款解决,不再发放贷款,但暂不收回旧贷”制度,对已占用的银行贷款,逐 步清理暂不收回。停止贷款后,农场流动资金发生困难,当年12月又采取权宜之计,市人民 银行重新发放少量的、临时性的贷款,周转使用,当年收回。但信贷管理仍然偏松。年末, 市郊国营农场贷款余额达到229万元。 1960年起,市人民银行恢复对国营农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1962年,省人民银行部署清理1961年以前的农场积欠贷款。1964年7月,省农业厅、省 财政厅和省农业银行又联合下发对1962年以前国营农场贷款由财政拨款偿还的决定。市人民 银行按照《关于上划农垦、劳改农场和国营农业机械站旧贷款的通知》,清理并上划省农业 银行有关省农场厅供应站、成高子牧场、半拉城子牧场三个单位1961年贷款余额105万元, 应收利息3万元,本息合计108万元。1966年4月,市农业银行再次撤销。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银行、农场都受到严重冲击,农场的贷款被普遍占用和挪用。 市人民银行国营农场信贷工作处于半停顿状态。 1968年,市人民银行对实行独立核算、财务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的国营农牧渔场、良种场、 种籽库等单位,重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解决其季节性、临时性流动资金不足外,还对其重 新核定。市人民银行从1969年开始,对国营农场办商业发放商品流转贷款,对国营农场的流 动资金贷款也呈上升趋势。 1972年省人民银行颁发了《国营农业贷款暂行规定(试行稿)》,流动资金定额为632 万元。当年新增拨定额流动资金62万元,银行收回旧欠贷款84万元。 1973年,全市有14个国营农牧场同市人民银行建立有信贷关系。《黑龙江省国营农牧企 业放款办法(试行稿)》下达后,市人民银行将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农业季节性材料储备贷款、 农业临时性贷款、农办工业贷款、农办商业贷款。对农业、农办工业,实行存款、贷款分户 管理;对农办商业、物资供应实行存贷合一。7月,市人民银行对国营农牧企业的基本建设 资金和流动资金实行分口管理,坚持分别使用和“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一年。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具备经市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国营农牧企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政收支纳入市财政预算;核定并拨足自有 流动资金;能按时提报借款计划和必要的资料。 1975年,市人民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农业贷款试行办法》和省人民银行《国营 农业贷款试行办法补充规定》,部署执行对农办商业、物资供应等企业的商品资金需要,银 行发放贷款;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的公私合营牧场的贷款,按照农村人民公社贷款办法办理, 使用国营农业贷款指标;对边生产边基建的农牧企业,生产资金不足时,银行给予贷款;国 营农牧企业因农作物尚未收获或因牲畜发生疾病,在符合有关工资基金管理规定的原则下, 银行发放贷款;国营农牧企业的各项专用基金已用于生产的部分,必须按规定的批准程序归 还使用时,企业因此出现的生产资金困难,银行给予贷款。对规模较大的企业,产品已纳入 国家计划,发放定额贷款或季节性、临时性贷款。发生亏损的企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弥 补,财政不能近期弥补的,银行不再增加新的贷款。对直接收购农副产品的农办商业,按中 央和省规定的品种充分供应资金。 随着市郊国营农场的发展,同时也相应地加快了郊区蔬菜和猪禽基地建设。在这期间, 与市人民银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有哈市国营农牧企业14个单位(省农场局系统4个农场,市农 业局系统3个农场,劳改系统1个农场,市畜牧局系统6个农场);供销系统有5个单位(市农 业、水利和省农场局、省水利局,各有一个供应站,另有一个市种子站)。 市人民银行在积极支持市各国营农牧企业同时,对供销企业的贷款按地方商业三级批发 站的贷款办法掌握,并且多次强调银行贷款不准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一切基本建设支出,都 不得占用银行贷款,也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企业流动资金。对贷款已经占企业自流动资金比重 较大的农牧企业,新贷款从严掌握;对贷款已经超过自有流动资金和贷款额已经接近自有流 动资金总额的农牧企业,不再发放新贷款,超过部分贷款应逐步收回。对种子站,银行贷款 只能用于种子收购,不准挪作他用。市人民银行还积极支持麦收和蔬菜、猪禽两个基地建设 的合理资金需要,促进小麦增产增收和加快两个基地建设进程。 1978年,市人民银行曾帮助国营农场、企业清理回收各种不合理资金占用400万元,松 动了农场企业资金,加速了资金周转。但农场企业占压农贷资金的情况仍很严重。 1980年,国营农业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和信贷资金被挤占压的情况,一直不见好转。有14 个农业企业,1979年自有流动资金2279万元,非生产占用1667万元,占73.16%;1980年的 自有流动资金2111万元,非生产占用1599万元,占75.76%。在不合理资金占用中,挤占挪 用886万元,省属4个国营农业挤占635万元,占71.6%。市属10个农场占压251万元,占28.4%。 其中用自有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搞基本建设428万元;亏损挂帐占用458万元。10月,市农业 银行机构恢复后,开始对全市14个国营农场(省属4个、市属10个)开展清积压、清挪用、 清拖欠农业贷款的“三清”工作,继续贯彻执行市人民银行制定的加强信贷工作十条精神, 对国营农业企业继续给予贷款支持;对农场职工家属搞家庭副业,亦可放款支持;对农办工 商企业,则可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对国营农场新建、扩建工业企业,也给予以支持。 1981年,市农业银行贯彻利用荒山、荒地发展林业生产的方针,解决造林资金不足的困 难,市农业银行从信贷基金和营林局营林基金中按4∶6出资通过银行向郊区社队和社员发放 林业育苗造林贷款。营林局出资部分为林业委托贷款,银行信贷部分为林业专项贷款。期限 均为3—5年。具体贷款发放的地区、对象、额度由双方共同商定。贷款利率:林业委托部分 月息1.8‰(作为银行手续费),银行专项贷款月息3.6‰。贷款分别核算,均由银行管理。 《社队育苗专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下达后,市农业银行执行银行贷款与委托贷款统按 2∶1的比例发放林业贷款。当年,市农业银行对育苗贷款指标单独掌握,专项安排,专项考 核。期限改为1—5年,逐年分期归还。育苗专项贷款利率统一执行3.6‰,按年计收。委托 贷款利息的一半收为银行手续费,其余一半缴林业局。1983年省农业银行和省营林局批给哈 尔滨市郊区育林专项贷款24万元,其中林业委托贷款6万元。银行贷款与委托贷款改按3∶1 的比例组织发放。市农业银行对林业贷款认真贯彻贷款原则,讲求经济效益,重点扶持社队 办的“三、五”林场、林业专业户、重点户和承包户。凡属生产队办的与队签订贷款协议; 专业承包组办的与组签订贷款协议;专业户、重点户和承包户承包的直接与社员签订贷款协 议。在各区抓紧落实育林、造林土地,落实责任制后,市农业银行再安排落实贷款。每年贷 款3—4千元,不足部分自筹解决。贷款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林业委托贷款回收后不参与周 转。贷给集体的贷款利率按月息3.6‰计收,贷给“三户”的按月息4.8‰计收。委托放款 利息按照《关于委托发放育苗贷款收息的通知》办理;放给“三户”的其中1.8‰留作银行 手续费,上缴省行3‰划转给省营林局。 1984年省农业银行、省林业厅共批给哈尔滨市七区两县造林育苗贷款指标104万元。其 中银行专项贷款指标65万元,林业委托贷款39万元,七区造林育苗贷款为32万元(银行贷款 20万元,林业委托贷款12万元);两县造林育苗贷款为72万元(银行专项贷款45万元,林业 委托贷款27万元)。市农业银行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积极开展绿化祖 国运动的指示》,结合哈尔滨地区农村经济实行承包的具体情况,对林业贷款对象,充分考 虑其生产水平、技术力量及经济上的偿还能力,贯彻择优扶持的原则,保证重点,照顾一般, 由市农业银行和林业部门共同审定。贷款直接发放到“三户”或独立核算、在银行有户头、 经营管理好的集体林场。没有承包到户的“四旁林”和防护林不予贷款。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承包合同未签定的不予贷款。对过去发放的林业贷款(包括委托贷款),凡是挂在生产队或 公社帐上的在林业部门配合下,随着林权的落实,本着债随林走的原则,落实到“三户”和 集体林场。贷款期限为5年。每年回收20%,除有特殊困难,经银行批准外,不得贻误还款 时间。林业贷款(包括委托贷款)利率一律执行月息4.8‰,利息收入全部归银行收益。林 业委托贷款收回后,如数上划,由省农业银行归还省林业厅。 1985年,《中国农业银行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农场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下达。市农业银 行开办家庭农场贷款业务。贯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支持为辅;钱物结合,物资适用; 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谁借谁还,逐笔核贷,按期偿还的原则。对国营农(林、牧、渔)场 兴办的各种家庭农场,凡实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市农业银行都 给予贷款支持。 市农业银行制定《国营农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对农业银行信贷资金实行 “四不贷”“十不准”。同年,市农业银行在省林业厅下拨委托贷款34万元、省农业银行下 拨林业专项贷款56万元的基础上,还安排林业专项贷款资金3万元,组织发放林业专项贷款, 支持哈尔滨市的营林生产,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农村经济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对市郊区 和呼兰、阿城两县发放林业专项贷款,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坚持 以营造商品材、经济林的专业户为主和贷款户必须有30%—50%自有资金的原则,防止不顾 具体条件,贷款掌握偏松和盲目支持的倾向。林业专项贷款利率一律执行6‰的规定,利息 收入全部归银行收益。1981年、1982年发放的林业委托贷款陆续到期,各县区林业部门与当 地农业银行积极组织回收。回收的林业委托贷款不得周转使用,均上划市农业银行再转划省 农业银行。凡债务悬空的,要签订还款计划,按期收回。 1986年,市农业银行对国营农场流动资金贷款,普遍进行了一次检查清理。针对逾期贷 款比重大,挤占、挪用严重、贷款物资保证不足,企业亏损、关停,压死一部分信贷资金; 银行管理偏松,重放轻管,重服务轻监督,对企业资金运用上,只考虑需要,不考虑可能等 情况制定了六项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贷款制度;加强“三清”工作;加强贷款“三查”; 格控制企业基本建设贷款;对关停企业落实的债务要尽快督促承还单位限期偿还;实行自补 资金制度。 同年,市农业银行在农业信贷计划内分配林业贷款100万元,支持哈尔滨地区七区、两 县造林96000亩、新育苗10550亩计划的实现。在贷款掌握上,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坚持择优 扶持原则,并且强调下达的林业专项贷款对象,只限于林业专业户和兼业户的范围,其它贷 款条件基本不变。 1987年,市农业银行对国营农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审批权下放后, 县支行、办事处承担贷款和责任。7月,市农业银行在农场总局王岗物资供应站召开银企配 合、清资挖潜现场会,当场处理积压物资16万元,结清企业之间多年拖欠货款22笔,计65万 元。当年,通过“两清”工作,搞活农业企业资金7200万元,提前60天,超额39%完成全年 任务。其中,处理不合理应收款2739万元;清理资金水份2573万元,收回到逾期贷款4509万 元。在安排林业贷款方面,专项贷款额度为145万元。其中林业专项贷款100万元,群众造林 贷款45万元(银行贷款30万元,林业委托贷款15万元)。林业专业贷款主要用于林场经济林、 速生丰产林和多种经营;群众造林贷款主要用于农防林和经济林。 1988年,市农业银行下发《关于支持我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几点意见》,强化开放意识, 树立创新观念,强调采取不同的、有针对性的信贷对策,重点支持以国营农场为主的农副产 品加工基地。9月,还对国营农业企业清仓挖潜工作规定:降低流动资金占用率;清仓挖潜 实行“先清后调”的办法;限期完成清潜任务;要突出重点;开拓清仓挖潜领域;继续实行 “清贷挂钩”的办法。对营林贷款的安排,市林业部门安排营林委托贷款4万元,市农业银 行安排林业贷款10万元。坚持按比例发放、回收。贷款优先安排给具有一定人工林基础,有 造林积极性,管理手段先进的乡村和有偿还能力的造林“两户”。贷款使用范围以农防林、 经济林为主。坚持贷款可行性调查,严肃贷款审批手续。是年,林业委托贷款利率执行月息 6厘,回收林业委托贷款利息的60%为银行收益;40%划给当地林业部门,作为奖励费,主 要用于奖励市农业银行收贷的有关人员。 1989年,市农业银行积极贯彻“紧缩银根,稳定金融,整顿金融秩序,深化金融改革, 更好地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的总要求,执行“控制总量, 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信贷方针,决定、部署当年到期贷款必须全 部收回,而且要力争多收回一些历年下甩的农业贷款。 1990年,市农业银行制定了《关于调整贷款结构的规划》,针对农工商贷款配 置不够合理,农业贷款特别是中长期农业贷款比重小,一般加工业增长过快,固定资产贷款 比重过大,流动资金供求矛盾突出等问题,强调用农贷资金支持农村基础产业和整个农村商 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坚持信贷资金合理有效地周转运用,用一、二年时间深入细致地 进行贷款结构调整工作。在调整信贷资金结构中,把信贷资金的重点放在"菜篮子工程"建 设上。最终形成(含以前年度贷款效应)以国营农场为主体的七个副食品基地的生产体系, 为哈尔滨市人民日常生活所需提供70%的肉鸡、80%的鲜奶、90%的乳制品等等;同时为养 猪专业户提供98%仔猪和养鸡专业户提供95%种蛋、鸡雏的信贷资金,支持了生产发展,丰 满了市场商品,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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