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土调查
第七章 民政
第四节 禁烟分所
    禁烟分所成立于光绪三十四年,办理禁烟事项。设总理一员,司事、书记各一名。宣统元年三月初一日,开办官膏局,附设于内,故又加熬工二名,巡勇四名。官膏局办法,由该局收买官土熬成烟膏,每销膏一两,收捐五百文,印花税二十文。凡吸户,均须领有牌照。大牌照一张收洋一元,效力及一月;小牌照收铜元二枚,效力只及一日。凡无牌照吸烟者,均以私吸论罚,大牌照以百分之五,小牌照以三分之一,留局作为津贴,其卖膏所得之款则留一分就地开支。余款悉数解省。
    官膏局境内共四处,东在枷板站,西在蜚克图站及阿什河,办法均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