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地方行政机关 第二章 民国初期哈尔滨地区建置(1912-1933年) 第五节 哈尔滨市自治临时委员会(1926年4月-1926年8月) 一、隶属、辖境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之后,原俄国的残余势力,仍掌握着中东铁路沿线的一切权力。中 国政府收回中东铁路附属地的权利,首先从驻军开始。1917年12月26日,中国军队解除了部 分原俄国驻军的武装,在哈尔滨设立铁路警备司令部。1918年2月,又在哈尔滨设立临时警 察局,在哈尔滨自治公议会辖境内派驻中国警察岗哨。1919年7月1日,中国政府决定撤销铁 路警备司令部,设立中东铁路护路军总司令部,下设哈满、哈绥、哈长三线司令部,分驻满 洲里、一面坡、哈尔滨,接管中东铁路北部全线护路权。1920年10月31日,中国政府颁布了 《东省特别区法院编制条例》,在哈尔滨设立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成为中俄两国人的 一切民刑案件之终审机关,统照中国法律办理。同时,中国政府宣布改中东铁路附属地为东 省特别区。1921年2月5日,设立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中东铁路沿线各地市政均由市政管 理局接管。1921年3月1日,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正式成立。行政长官兼任中东铁路护路 军总司令,掌管中东铁路附属地及沿线的军政事宜。但此后一段时间,哈尔滨自治公议会及 其董事会,仍由俄国人控制。 1926年3月23日,自治公议会召开例会时,中国议员要求改用汉语代替俄语议事,遭到 俄国人议员否决。中国议员愤而联名上书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请求中国政府改组自治 公议会。遂即引起全市各界人民的强烈响应。 1926年3月30日,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发布第1092号公告,宣布解散被俄国人把持的 哈尔滨自治公议会及其董事会。4月1日,成立哈尔滨市自治临时委员会,隶属东省特别区。 其辖境为原哈尔滨自治公议会所辖范围。 二、机构、职掌 哈尔滨市自治临时委员会由委员长1人、委员4人组成,均由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委 派。下设秘书处、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庶务科、卫生科、兽医科、监察委员会、估捐 委员会。 自治临时委员会是集议事与行政权力于一体的过渡性质的机构,负责接收、掌管原哈尔 滨自治公议会及其董事会的全部文件、档案、财产及行政事务、市政管理、市属资产与事业。 监察委员会由委员5人组成,负责监察市自治临时委员会接收自治公议会及董事会的工作。 估捐委员会由委员7人组成,负责评定各种捐税项目及数额。 三、官 员 哈尔滨临时自治委员会委员长:傅润成。委员:徐善梅、刘敏先、穆文焕、黄鸿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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