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土调查 第六章 司法机关 第六节 监狱 凡审判后,定有罪名之人命、胡匪情节最重各要犯,由检察厅片送监狱收禁。如审判厅,再须审讯犯人者,仍由检察厅移片到巡检署提出。 查宾州监狱,在巡枪衙门之后院,西街路北,创立于光绪七年,地势窄狭卑湿,房间湫隘。光绪三十四年,前任金司马永任内,奉饬改良监狱,于是将旧有规模扩充,周围院墙高一丈五尺,共长二十八丈五尺三寸。狱内之构造,北房五间,南房五间,东西囚房各四间,中有了望台一座。东西隅,木板室各一间。狱门外,更夫房三间,共计房舍三十三间,其人数之组织,看守长一名,看守兵五名,司事一名,更夫六名,看守妇一名,看守衣履者一名,均承巡检之指挥,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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