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军事 案例选录 【刑事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董长勇因盗窃嫌疑于1992年1月13日被依兰县公安局收审,并追缴其6 850元返还被害人,后解除收审。同年2月13日,董长勇二次收审,10月25日依兰县法院认定董长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董长勇不断申诉,依兰县法院按照市法院指令对该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判决,宣告董长勇无罪。董长勇于1998年1月9日被释放,共被羁押2 177天,董向依兰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依兰县法院逾期未作决定,董长勇以原请求事由请求市法院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市法院赔委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确定依兰县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裁定依兰县法院赔偿董长勇赔偿金55 448.19元,对董长勇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侯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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