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 机械工业管理
第四章 经济责任制
第五节 目标利润

  1986年,经市体改委与有关部门协商,市机电冶金局试行目标利润责任制。全年目标利
润为上缴5484万元。在全局保证完成上交利润计划的基础上,对有超目标利润的企业,允许
将人才培训费用(不包括文化学习费用)直接记入当年成本(费用);在企业具备使用条件,
并经主管局和财政局审批后,允许将企业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的调试、检验设备和加强
企业现代化管理而发生的5万元以下设备的购置费用(不包括生产设备)直接计入当年的成
本(费用)。除上述两项外,对有超目标利润的企业做了不同的规定,其中年提高折旧率1
—7的有33个工厂,还贷款和小额贷款的有28个工厂,卸历史包袱的有5个工厂,减免调节税
的有7个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