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物资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55年7月市人民委员会物资供应处成立时只负责本身的财务工作。 1960年6月23日成立哈尔滨市物资局,下设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工作。 1962年6月,国家经委物资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物资系统第一次财务工作会议,对物资 部门的财务管理做出规定。从7月1日起,国家经委物资总局对省、市物资厅(局)及其所属 各级物资机构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省、市物资厅(局)及其所属各级物资机构占用的资金, 不论其来源如何,一律划转到国家经委物资总局。财务统一管理后,资金也统一管理,分级 核算,逐级上报,物资总局平衡。物资系统互相调拨物资,不收管理费,原定费率只能降低, 不能提高。9月3日,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经委物资总局联合发出《关于省、市、自治区物资厅 (局)及所属各级物资机构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联合通知》。1963年1月1日起,国家经委物 资总局对黑龙江省物资系统财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形成统一财务计划,统一调度资金, 统一核算盈亏,统一费用管理和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垂直领导关系。哈尔滨市按照统一的财 务管理制度向省提报月、季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决算;按照财产损失审批权限,上报或审批 财产损失。 1969年9月18日,物资部军管会、财政部军管会《关于省、市、自治区物资机构和财务 管理权限下放的函》规定,将省、市、自治区物资机构和财务资金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管理。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财政局,于1970年1月18日,发出《改变全省物资部门财务管 理权限及今后财务管理几项规定的通知》,决定黑龙江省物资部门的财务管理权限于1970年 1月1日起,由黑龙江省物资局统一管理,不再逐级下放。1970年12月,根据国家和省革命委 员简政放权的指示精神,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发出《关于物资系统财务管理体制 下放的通知》,决定从1971年1月1日起,将各地(盟)、市、县(旗)物资部门的财务管理 体制分别下放地(盟)、市、县(旗)管理。 1971—1990年末,黑龙江省物资系统财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物资局直接管理直属 公司的财务工作。行署、市、县物资系统的财务工作由当地物资主管部门管理”。哈尔滨市 计划单列时期,按财务规定市物资企业向市物资局报送财务报表,年度计划报省备案。资金 平衡仍由地方财政管理。 在固定资产调拨、变卖,固定资产自然报废,财产损失(指流动资产)审批等分级权限 方面,按省规定的额度标准,分别由市物资局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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