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金融业 第三章 解放战争时期金融业 第一节 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 1945年10月沈阳成立大区国家银行东北银行总行。成立不久,1946年9月2日因国民党进 攻东北解放区而撤出沈阳,迁来哈尔滨市,1948年11月沈阳重新解放后,又由哈尔滨迁回沈 阳。 1947年10月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成立。首任经理张世昌,副经理廖生东。此前,哈尔滨 银行业务直接由总行业务处负责办理,哈分行就是在该业务处的基础上成立起来的。 哈尔滨分行的业务机构有松花江工商银行、道外办事处、南岗义州街支行、新阳办事处 和香坊营业所。 哈尔滨分行是地区性银行,负责哈尔滨市及松江省11个县的银行业务。成立时正值解放 战争战略反攻阶段,中心任务是通过金融活动巩固东北根据地,发展经济,安定生活,全力 支援解放战争。为此,第一项工作根据东北人民政府指示发行东北地方流通券,加强对私营 银行与伪满币的管理,以稳定金融市场和物价。与此同时,遵照东北行政委员会1947年12月 10日颁布的《东北金库条例》规定,建立了金库制度,代总行统一管理辖区的发行库款和现 金管理;总行迁回沈阳后,则在哈尔滨建立发行分库,以哈尔滨为中心,调剂嫩江、合江、 黑龙江等地库款,使哈尔滨库成为总行在东北北部的总金库。 1947年末,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哈尔滨分行及时地转向于放款和吸收存款,回笼货 币方面来。分行根据东北银行总行的要求,在贷款上执行先工后商的原则,着重于支援有利 于国计民生的军需、民用工业生产。1948年8月财经会议后,又进一步贯彻了城乡兼顾、农 业为主,在可能的条件下积极发展工业合作事业的方针。是年,哈分行的贷款额(包括松江 地区11个县)为265亿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其中定期贷款232.85亿元,活期贷款 32.15亿元。至1949年6月,贷款额增到1865.51亿元,其中,对公营企业贷款827.23亿元, 农业贷款892.45亿元,合作社及私营企业贷款分别为89.42亿元和56.03亿元。 吸收存款工作开展较晚。1948年以前,由于战争原因,物价不稳,存款利息低于工商利 润,吸收的存款仅是机关企业少量的活期存款。1948年第二次财经会议之后,解放区公有企 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占有绝对优势,人心安定,物价趋稳。哈尔滨分行采取措施,扩大 存款来源。为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还开展了实物定期及工薪储蓄,由此存款增加,到1948年 末存款金额上升到4119.5亿元,1949年6月末上升到6052.8亿元。 为推动存贷业务的开展,平抑物价。1947年5月东北银行总行确定的存放款原则是银行 利息总的要低于工业平均利润的5%;工业放款利息不超过存款利息1分;商业放款利息不超 过工业放款1分;要取消私人借贷中的高利剥削。据此精神制定的存款利率最高为月息1分9 厘,工业贷款月息为2分9厘。9月存款利息由1分9厘调高到6分,工业放款则由原来6个月月 息2分9厘调高到4个月以下月息4分,商业贷款由原来的6个月月息3分9厘调高到6—10分。 1949年起,物价愈趋稳定,银行又先后4次调低利息,到同年8月,存放款利息基本恢复到1947 年水平。 随着东北北部大部地区的解放,从1947年末开始,哈尔滨分行与邻省合江、黑龙江之间 进行了限额汇款业务。1948年下半年开始电汇业务,除机关、部队经费汇款不受限制外,私 人商号、工厂汇款要视情况酌准,以免逃脱资金。1948年末东北全境解放,与东北北部地区 通汇开始,分行间的汇差扩大到50亿元。1949年10月,根据东北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协定, 在山海关设立两行联合办事处后,哈尔滨和沈阳等东北13个行处,向华东、华中、西北等15 大中城市开始了通汇。 此外,解放战争期间,哈尔滨分行还直接在哈兴办了一批大企业,如蔡民窑厂、哈尔滨 制糖厂、东公印刷厂、松江黑铅工厂、松江制药厂,以及属于商业性质的第三营业部。投资 金额达112.6亿元。1949年2月东北银行第三届分支行经理联席会认为,银行办企业不是前 途,决定停办。1950年8月3日,由于行政区域改变,奉东北银行总行之命将哈尔滨分行改为 松江省分行,哈尔滨市银行业务直接划归省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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