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药政药检 第二章 药品管理 第一节 药品检验 一、市场药品检验 1953年5月,市卫生局规定,凡外埠入境的药品必须持有市药品检验所的检验证明,对 虎骨、牛黄、山参、鹿茸等26种贵细中药材,全市实行统一配方炮制。 1957年6月,哈市成立由老中医、老中药人员参加的“中药鉴定委员会”,协助药政、 药检部门进行药品质量鉴定和技术指导。 1963年市卫生局规定,中药材经营单位,凡购进党参、砂仁、黄芪等59种药材,每批进 货均须送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对配制牛黄安宫丸等11种中成药,须经市药品检验所监督 投料。 196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63年版),对446种常用中药材、197种中成药 制剂依法进行质量监督。 1976年10月,市药品检验所制订《省中成药标准》,收载中成药280种。 1977年增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纳入市药检所提供的药品有龙胆、锦灯笼。 1978年5月,市卫生局转发国家《关于颁发药品卫生标准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药品 卫生标准,自1978年7月1日起,中、西药品出厂前必须做致病菌、不活螨检验,凡不符合标 准的药品,一律不准出厂、销售、使用;自1980年1月1日起,中、西药品出厂前必须作杂菌 总数和霉菌总数的检验,凡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销售、使用;各医疗单位制剂 室的产品凡不符合规定标准者,一律不得用于临床医疗。同年10月,对药品生产和品种进行 了整顿。对质量、疗效进行评价,并根据国家卫生部制定的生产加工药品分类,重新办理准 产审批手续。 1985年5月,市卫生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对全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 单位制剂室进行整顿,在验收中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管帮结合。1986年1—6月,全市药品 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由上年同期的73.53%提高到90%,提高16.47个百分点; 产品优质率,由上年同期的41.8%提高到42.01%,提高0.21个百分点。并将过去对库存 药品年检1次,改为月检三分之一,春、秋两季全检,制定了药品入库、养护、出库三关验 发制度,实行了先进先出、远期先出、易变质的先出的办法。 1985年6月《健康报》披露晋江假药案后,市卫生局组织市、区、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与工商部门联合检查药品生产企业25户,药品经营企业115户,各级医疗单位139个。共查出 晋江假药13种,其他假药227种,淘汰药67种,过期失效药10种,不合格中成药25种,折人 民币317525元。对这些假劣药品,当众公开销毁,对销售晋江假药的8个单位所得的2610元 全部罚没上缴。电台、电视台、报社作报道。 自198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到1986年8月,共处理违法案件15例,共 罚款人民币13150元,打击取缔游医药贩26例,198人。 1987—1990年,协同医药公司对药品包装进行改造,取缔异型包装,并对经营企业包装 做出明确规定。 1990年根据国家卫生部新制定的药品生产、经营和医院制剂室的验收标准,在全市范围 内开展全面验收,到同年4月,共验收药厂36户,药品经营企业185户,医院制剂室24户。 二、医院制剂检验 1950年,继市立医院之后,部分医院相继成立制剂室,配制品种有转化糖、普鲁卡因、 碘酊、红汞、紫药水、软膏等20多种。 1956年7月,哈尔滨市各医疗单位制剂室,投药瓶均以肥皂洗刷,蒸气灭菌30分钟。无 蒸气设备的单位,用5%的来苏尔液消毒2小时。8月,对各医疗单位的制剂,要求有生产蒸 馏水能力者使用蒸馏水投药,无生产蒸馏水能力者用2次以上过滤沸水投药,使用陶瓷贮水 器,禁用铁制容器。 1958年12月,各医疗单位制订出制剂室、调剂室、药材库卫生管理制度计29项。 1960年5月,市卫生局要求各医疗单位制剂室,对生产设备、技术队伍、操作规程、制 剂质量、收费标准、环境卫生等逐一落实。 1979年规定,市内医疗单位的制剂应为本院临床服务,自配自用,不得流入市场。 1980年8月,市卫生局指定省医院药剂科为重点专科建设的牵头单位,哈医大附属第一 医院、第二医院、黑龙江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药剂科为协作单位。1982年7月,医院制剂整 顿,按照标准,合格者发放《制剂许可证》重新审核制剂品种,淘汰无标准依据的配方制剂。 1986年整顿医院制剂品种,加强医院制剂的标准化,完善制剂的质量标准,制定医院制剂管 理办法,对60余家医院制剂室进行调查,对400种制剂进行登记。1987年开展医院制剂的注 册与审批工作。第一批注册品种1713个;1988年制剂品种审核完成876种,占注册品种的51%, 其中三级标准品种169种,三级标准外的品种707种。同年抽调药学专业人员组建“医院制剂 药品标准审评组”,对以上药品,逐一进行标准审核。对52家医院的1693个制剂品种核发批 准文号706个,为编写《黑龙江省医院制剂规范》提供了738个品种。 1990年根据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制剂室验收标准》及省卫生厅制定的《制剂室验收细则》, 第二次核发《制剂许可证》,列入《药品生产质量规范》管理。制定了制剂生产管理制度11 个,使用表格19份。同年,验收通过制剂室改建图纸45户,代省发证22户。 三、毒、麻、药管理 1932年,日伪政权公布了《鸦片法》。1933年成立鸦片专卖公署。1934年呼兰县出售烟 膏1177350克,生烟土332100克,城乡烟管所6处,每日平均吸烟人数为1125人。1938年哈尔 滨市设有77处鸦片零售所。全市持有鸦片购买证的吸毒者达32450人,全年售出鸦片、海洛 因等2117450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保护人民健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2月发布《关 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严禁吸食、贩卖、种植和私存鸦片、吗啡、海洛因等各种毒品, 违者严处。哈尔滨市由民政、公安、卫生局等单位参加,组成市禁烟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各区、街道成立戒烟委员会和劝戒小组,宣传禁毒政策,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贩毒者和 秘密烟馆。哈尔滨市有需施戒管理者4988人。 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麻醉药品登记处理办法的通令》,对公私 单位和个人存留麻醉药品均限期登记、收购或上缴,供医疗单位使用,同时,国家卫生部公 布《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8种含有鸦片的麻醉品的生产、供应、使用, 统由卫生部专门机构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种植、制造、贩卖。省医药公 司、哈尔滨市医药公司均设麻醉药品供应处,负责供应省和哈市的麻醉药品。 至1952年,已完成改造吸食烟毒者任务,禁止了鸦片的种植、贩运、销售,肃清鸦片烟 毒的危害,博得社会的普遍赞扬。 1956年11月,省卫生厅制定并公布《关于危险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爆炸性药物、易燃 性药物、毒性及杀害性药物、腐蚀性药物等6类53种药品要严加管理。1961—1962年,因滥 用生川乌、生草虫加工炮灸药物,造成中毒事故后,市、县药材公司对此类药物,实行鉴定 制度;对到药店购买草乌、川乌者,须有中医师签名盖章的处方方能出售。中成药制药厂生 产的含川乌、草乌的中成药。须在标签上注明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 1962年,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通知,对易造成眼血管扩张,视网膜剥离的“异氟磷” 滴眼药,要严加控制,规定该药专供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市场零售。 1979年根据国家《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省授权哈尔滨市卫生局,麻醉药品可供应到城 市区级以上医院、农村公社卫生院、区以上的牙病、整骨专科医院。根据需要可予定量供应。 并使用由省医药公司统一制发的《麻醉药品购用卡》。对晚期癌症病人,可供应麻醉药品, 品种、用量均有规定,由医生掌握,超出者,需经科主任或业务院长批准。 1986年市卫生局抽调47名药剂人员,组成10个检查组,对2万张麻药处方分析,不符合 规定的麻药处方占30%,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单位占8%。 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由哈尔滨市医药公司、新药特药商店,为哈尔滨地区供药 网点。 1987年指定哈尔滨市第一医院等16家医疗单位,为哈尔滨癌症患者麻药供应点。同年, 国家卫生部规定,将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归入麻醉药供应渠道。哈尔滨市建立了二、三级供 应网络,由新药特药商店负责供应药品,同时承担部分地区的三级批发业务。 1988年,动力医药批发部为三级供应点。对二类精神药品,确定由市医药公司、国营医 药批发单位,负责批发业务;由市医药公司、药材公司、国营医药零售单位负责零售业务。 医疗用中药毒性药品的供应,确定由市药材公司负责。批发业务,由市药材站承担;零售业 务,分别由保康药店、道外世一堂药店、利民药店、香坊药店、人民药店、动力药店承担。 1989—1990年对使用麻醉药品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共查处涉及特殊药品违法案件30起。 四、检验监督网 1988年,市卫生局聘任部份药学技术人员做为药品检查员,组建全市三级药品监督网, 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国家颁发的各项药政、药检法令,对中西药品生产、 销售、医疗,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对违反药政法令规定,制售伪劣药品,危害人民健 康者,令其停产、销售和使用;对贩卖假药者予以取缔没收。 1990年,全市三级药品监督网有药品监督员64名,药品检查员234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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