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侨 务 第一章 安置救济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安置救济 1952年4月—1956年10月,哈尔滨市先后安置归侨118户,396人,其中朝鲜归侨46户, 113人;苏联归侨59户,162人;其余为蒙古、缅甸、印尼等国家的归侨。这批归侨21户46人 有亲可投返回原籍,87户238人安置在哈尔滨市内,其余10户85人安置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 美国侵略朝鲜战争爆发后,旅朝华侨生活十分困难,回国后衣、食、住全靠政府救济,安家 家具本人无力购买的,按70元标准给予解决。对回农村定居又无劳动能力的归侨配备口粮, 全年按250公斤原粮安排,食油按当地城镇居民定量供给。1954年以后回国的苏联归侨,大 部分是集体农庄的庄员或工人,其经济状况比朝鲜归侨好,基本不需要救济。 1956年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归侨安置救济工作。《通知》指出: 安置救济归侨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有关部门应予重视。对尚未妥善安置的归侨, 民政、劳动部门应尽快解决,有接收归侨任务的单位,不得推拖。据此,市民政局对归侨安 置救济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认真贯彻中侨委“按籍安置”的方针。除台湾籍归侨由于台湾 未解放,需由其他地区协助安置外,一般应由原籍行政机关担起安置任务;安置的方向应面 向农村;对归侨中有专门技术的中、高级知识分子,由地方各有关机关、企业负责,根据不 同情况安置在适当的工作岗位上;对年龄过大,因病不能就业的给予适当救济;安置在城市 就业的,住房问题由房地管理部门负责及时解决,并给予适当照顾。 在此期间,哈尔滨市还接纳了来自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缅甸、泰 国、越南、柬埔寨等国家的归国华侨学生157人。市民政局依据中侨委、文教部、劳动部、 教育部关于归侨学生升学和落考后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录取上采取“同等成绩,优先录 取”的办法,予以适当照顾。对落考的归侨学生妥善安排其补习或就业。城市招收新职工, 归侨学生符合条件的,就地安置;符合征兵条件的,本人坚决要求参军的,尽可能满足要求。 对在校归侨学生,鼓励“一颗红心,多种准备”,自觉服从祖国分配。这批归侨学生学习刻 苦自励,考试成绩均在中、上等,都被安排到哈尔滨市各大专院校和重点中学。1956年第六 中学24名归侨学生报考大学,有22名按第一、二志愿被录取。 1960年前后,国际上有些国家挑起排华事端,一些归侨、侨眷和归侨学生的外汇来源中 断,生活发生困难。市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的规定,对183名归侨、侨眷和归侨 学生进行了调查,因国外排华,被中断侨汇而引起生活困难,需要低利小额贷款的有25人, 按每人60元计算,共拨款1500元。1961年1月—1962年3月,市侨联给4名归侨学生补助了棉 衣、棉被、棉鞋等物品,并给新从南方来的归侨学生解决了棉布750尺,棉花31.5公斤。此 外,公社民政部门对归侨上层人士还按户照顾冬菜50公斤。 1962—1964年,哈尔滨较集中地安置救济由朝鲜越境或以探亲名义来哈逾期不归的旅朝 华侨。其中:经过动员返回朝鲜17人,安排去克山农场132人,去农村安家落户19人,去工 矿企业1人,去外省投亲10人,在哈尔滨5人。市民政局还为这些归侨补助棉被35床,棉褥26 条,毯子10条,棉衣7套,单衣40套。在这期间还安置了5户苏联归侨。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哈尔滨市安置归侨工作,没有中断。市民政局为了 安置华侨青年和华侨子女,从哈尔滨郊区荒山划出一墓地,改造成华侨园艺场。1975年10月, 到该场生产劳动的华侨青年共63人。由于该场生产发展缓慢,资金紧张,居住困难,职工工 资没有保障。市民政局于1977年报告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确定华侨青年和归侨子女, 由市知青办统一批准安置在哈尔滨市郊区国营农场。1978年华侨园艺场撤销。 1973—1978年,在市民政局的努力下,经市计委、市劳动局批准,先后安置66名来自朝 鲜、蒙古、印尼、日本、西德等国的归侨,在市二轻局、二商局、服务局等所属集体所有制 单位工作。 80年代以后,主要是妥善安置出境后又回哈尔滨的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的工作和生活; 做好60年代被精简下放的归侨、侨眷的安置工作;对贫困归侨进行救济和扶贫。 1982年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出《关于妥善安排出国、赴港后又回哈尔滨的归侨、 侨眷、港澳同胞工作和生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几年来,一些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及 其眷属出国或迁居港澳,由于多种原因,要求再回哈尔滨工作的,表示欢迎,并按照党的 “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政策,妥善地安置了工作和生活。尤其 是对科技人员和其他有专长的知识分子,根据专业对口,发挥其特长的原则安排工作,恢复 原薪原职,并按干部和工人的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分别报市人事局或主管部门备案。随 其出境的子女,原有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原则上仍回原单位或学校复工、复学,其工龄 按出国前的工龄和回来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其业务、技术职称可视其实际能力,经考核后给 予评定。重新回哈人员的住房,原住房是所在单位的,由单位解决,调整到其他单位工作的, 由接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解决。本人有钱购置房屋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向城市 建设开发公司购置。对于极少数回来工作后,又再次提出要求出境的,要做耐心细致地劝留 工作,实在劝留不住,允许其申请出境。到1983年末,回归人员共18人。市侨办按有关规定 为其安排了工作,并解决了住房。 1984年1月12日,市侨办、市劳动局、市人事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对于60年代 被精简下放的归侨、侨眷职工的安置做出规定:凡符合复工、复职条件的,经侨办、劳动、 人事部门同意,由哪个部门下放的,由哪个部门负责安排适当工作,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 后的单位安排,原单位撤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复工、复职后的工资待遇,根据 重新安排的工种或工作,参照原工资和本人表现,予以评定。对不适合复工、复职,过去按 老弱病残处理,享受40%救济费的,一律改为退职处理,退职费从批准之日起,由单位发给。 1985年6月,市侨办、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对于60年代被精简的归侨职工的工龄等问题,又 做出了补充规定,即:被精简的归侨职工,已经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其被精简期间合 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精简职工的子女就业,给予优先照顾。全市各有关单位依此进行了认 真复查。哈尔滨车辆厂对60年代精简下放的1000余人,逐个进行审查,凡涉及归侨、侨眷被 精简下放的,都认真进行了安置。市供销社将1962年下放的马来西亚归侨余荣兴收回,按政 策规定进行安置并解决了住房。国营建成机械厂为解决邱诚美、谢秋帆夫妻精简下放的问题, 派两名干部专程去福建省宝清县调查情况,征求本人意见。并决定恢复谢秋帆公职,工龄连 续计算,享受干部退休待遇。到1987年7月,全市60年代精简下放的47名归侨、侨眷,收回 安置24人,留市内14人,在农村办理退休9人。 1984—1990年,哈尔滨市共安置归国华侨27人,其中,苏联归侨3人,朝鲜归侨4人,日 本归侨20人。 省侨办1984—1989年先后拨给哈尔滨市侨办救济款和扶贫款43500元。市侨办到1989年 末,先后对86户归侨、侨眷困难户发放救济款27755元。市侨办、民政局联合通知规定,对 归侨、侨眷的救济标准可略高于一般社会救济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归侨、侨眷的关怀。 从1986年开始,市侨办采取扶持脱贫的办法,扶持归侨、侨眷摆脱贫困,走自力更生的道路。 1987年市侨办领导亲自带队,先后5次深入到呼兰县和阿城市归侨、侨眷家走访调查,确定 脱贫对象两户,并签订了脱贫承包合同。市侨办、市供销社还于1987年3月,联合转发了 《关于农村归侨、侨眷办集体或个体商业网点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和《关于对贫困归侨、 侨眷兴办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从政策上规定扶贫的具体措施,当年市侨联华侨 企业公司投资2000元,扶持呼兰县城镇贫困侨眷兴办了鹊桥茶庄。到1990年末,在市侨办的 扶持下,有4户农村归侨、侨眷脱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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