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土调查
第六章 司法机关
第四节 看守所
看守所与审判、检察两厅同时成立。凡两级审判,未决之人犯,无论大小,认为有罪者,皆收所管押。所中组织,所官一员,书记二名,看守兵十名。其责任由所官督令看守兵,日夜巡查,严加防范。但民事人犯,不加刑具,不与刑事人犯同住一室。如再须审讯人犯时,由检察厅移片到所,所官接片发犯。如人犯由该厅开释者,再移片到所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