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土调查 第六章 司法机关 第一节 地方审判 检察两厅及初级审判 检察两厅之组织及权限 (甲)组织 地方审判厅 推事二员 主 簿二员、司招二名 推事长一名 额外主簿一员、书记十六名,承发吏二名 草案委员一员 典 簿一员、缮呈处二名 地方检察厅 男女检察吏各一名 看守所所官一员、医师一名 看守兵十名 庭丁十名 检察长一员,检察官二名 岗 兵十名 司法警察官一员,书记二十名 承发吏十名 司法巡警二十名 第一初级审判厅 推事一员,书记二名,承发吏一名 第一初级检察厅 检察官一员,书记二名,承发吏一名,庭丁二名 (乙)权限 地方审判厅 推事长,总理金厅事务,调度审判官及典簿以下各官,判定刑民两厅拟结谳牍。 推事二员,不分刑事民事及预审等事,均承推事长之指挥,审理察件。 草案委员,承推事长之命令,拟定谳牍,主办察稿详文,一切重要公牍、 典簿一员,掌理文牍,会计一切庶务。 主簿二员,掌录供叙案,编查档案,督同书记缮写文牍。 额外主簿一员,府境地方阔大,事务纷繁,主簿仅有二名,不能兼顾,故又设额外一员,以资臂助。 书记十六名,掌缮写文牍,办理庶务。 司招书记二名,由书记内挑拨,专管写供,故名司招。 缮呈处书记二名,由书记内挑拨,专掌缮写与民事诉讼呈词。 承发吏二名,掌收发、传送文书,悬挂民事批牌,追讨讼费,并招待民事诉讼人之应办事务。 地方检察厅 检察长,总司地方审判厅,民刑案内之检察事务,并监督所属初级检察厅之事务。出城相验时,可令行政警察护随,以备任用。 检察官二员,分任民事、刑事之相验及检察民事、刑事之用刑,并为刑事之观审。 司法巡警官一员,承检察长之指挥,督同门兵及司法巡警履行职务,并经理旁听各事。 书记十八名,缮写文牍,办理庶务。 缮呈处书记二名,专司缮写刑事诉讼呈词。 医师一名,掌医治罪人疾病及刑事案内受伤之人,监察检验事件。 承发吏十名,掌收发、传送文书,挂刑事批牌,并招待刑事诉讼人之应办事件,并挑拨二名专司赴监狱及看守所提送犯人、 门兵,专掌看守厅门事务。 司法巡警,督率被罚为苦工者之作工及厅内外卫生事宜。 厅丁十名,供开厅奔走役使之用。 男女检察吏各一名,专管刑事案内之相验事件。 第一初级审判厅 推事一员,掌管斗殴负伤及为钱财起诉不过一千吊之刑事、民事案件。 书记二名,掌缮写文牍,承办庶务,并代写呈状。 承发吏一名,掌传送文书,悬挂民事呈批,并招待民事诉讼人之应办事件。 第一初级检察厅 检察官一员,掌初级审判厅,民事案内之检察事务。 书记二名,掌缮写公牍,承办庶务,代写呈状。 承发吏一名,掌传送文书,悬挂刑事呈批,并招待刑事诉讼人之应办事件及赴所提送犯人。 庭丁二名,备开庭之役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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