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 群团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执法检查】 1991年,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方案》要求,于下半年继续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市人大财政经济、法制、教科文卫、城乡建设、农林、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分别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法院、检察院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并重点对《义务教育法》、《森林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市政府在执法检查中,强化行政执法手段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定了《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对全市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相继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和措施。 (管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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