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管 理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节 监督检查 清末-1934年,哈尔滨市粮油价格在交易中随行就市,只有行业间为防止互相倾压,有 时议定统一的粮价。 1935年后,伪满洲国相继颁布面粉等粮谷统制法,开始对粮油定价。1940年,伪满洲国 对从农村收购粮食,实行"粮谷出荷"收购价,对向城镇居民销售的粮、油、盐,实行"配给" 价格。1941年,伪满洲国发布"七·二五"禁止令,限定全部商品价格以7月25日的为准,粮 油价格也随之冻结。 1946年哈尔滨市解放后,市政府为稳定粮价,规定了市场粮油牌价。要求市粮食部门一 律按市政府规定牌价收购粮食,不准压价也不准超牌价收购。在粮食供应上采取委托消费合 作社代销,建立贸易市场与零售门市部等办法,平抑粮价,稳定市场。 1954年国家对粮食、油料实行统购统销后,市粮食部门为加强对粮价管理,在局有关职 能部门设粮价管理员,并在各粮食门市部实行粮价明码挂牌制度。 期间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是各粮食门市部对粮价明码挂牌制度的执行情况,看是否有迟 挂、错挂、漏挂牌价现象,发现差错和漏洞,及时解决。1959年后,市粮食物价管理部门, 每年4、5月份都参与省粮食厅组织的质价联合大检查,主要围绕中央和省制定的粮食统购统 销牌价执行情况,检查在执行中有无差错,是否合理合法。发现问题找出原因,采取相应措 施,限期解决。 1964年,市粮食部门加强了审价工作,并建立了审价工作制度。组织基层粮库、工厂和 粮管处的统计、收款和化验等人员,对本单位执行价格情况进行初审,然后进行复审。各粮 库在征购粮旺季,采取随征购结算随复核价格的办法,发现错质错价事故,及时进行找补纠 正。 1966年后,受"文革"的干扰,全市各粮库、工厂入库粮食、出售的粮油质价不符,错质、 错价事故明显增多。为纠正错质错价问题,1970年以后,市粮食部门按着省粮食局规定的 "有点必查, 有价必审,质价并审,有错必纠"的要求,每年都对收购、销售、保管、加工粮 油的质量和价格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1)基层库、厂、店是否执行上级规定 价格和检验标准,是否有迟挂、错挂和漏挂牌价和不执行检验标准的现象;(2)粮油购销 价格计算方法是否符合上级规定,有无计算上的差错;(3)基层库、厂、店有无擅自作价, 修定标准和违反质价纪律的现象;(4)出入库粮油的质量与价格对照是否相符,检质检斤, 计价付款等环节有无漏洞;(5)销售的粮油质量与价格是否相符;(6)代购代销手续费、 运费、超购加价奖励、兑换粮票、奖售价格等是否符合上级规定;(7)各种粮油兑换(兑 换粮票、品种兑换、代加工)是否符合上级规定。 市粮食部门对全市粮油质价执行情况的审查,主要采取"七查、七看、七核对"的"三七" 核查方法。"三七"核查方法是:查品种,看等级,核对计算单位和金额;查质量,看项目, 核对增减价;查数量,看毛重,核对净重和样品;查兑换票据,看比率,核对粮票、支付款; 查粮油用途,看交易对象,核对运费、手续费;查粮食入库等级记录,看检验标准,核对质 量;查生产记录,看化验品率,核对实际出品率。对审查出的问题,责成专人,逐个登记造 册、属于重大质价差错事故,查清原因后,分别报请市政府和省、市粮食局进行处理。 1976年,市粮食局将粮价工作纳入日程,成立粮价检验室。至1979年,开展粮油食品审 价活动30余次,共审查各种标据15万张,纠正各种违价事故45起。通过对库、厂、店质价执 行情况的审查,发现错价金额15万余元(未含企业自身验出调入差等差价款)。 1980年以后,市粮食局通过印发《哈尔滨市粮食系统价格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粮油 价格表》,指导所属企业对各种粮油食品价格的贯彻执行。1985年,市粮食局统一印刷熟食 品生产记录月份物价自查表,进一步加强粮油食品物价监督检查基础工作。要求全市粮食基 层企业对商品价格和购销票据进行日审日清。 全市每季度的粮油销售价格为主进行一次检查,每年组织1—2次全面汇查。1986年以后, 全市在执行质价政策上突出抓了监督检查,对违价差错进行了及时处理。由于常年坚持开展 物价监督检查,绝大多数单位能认真执行价格政策,1990年在市物价局开展的“物价信得过” 单位活动中,有9个单位被评为“物价信得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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