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金融业 第三章 解放战争时期金融业 第二节 保险公司 解放初期,哈尔滨市保险业中较有实力的“太平、联保、中兴、亚洲、阜成”5家保险 公司先后恢复营业。此时,由于人民保险机构尚未建立,私营保险业受到各级党政领导部门 的重视。1948年11月5家私营保险公司承保12894件,保额达东北币7222993万元,保费收入 42348万元,为保障人民财产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存在的问题是资金少,难以应付一些较 大的事故赔款;不正当经营较多,5家保险公司全为工商业资本家和房产主所掌握,常借金 融物价波动之机,抬高保费,1947年10月保险费率比1945年初提高了10倍,还用保费收入囤 积木材、煤炭、皮货等物资,从事投机生意。 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针对全市私人保险业资金薄弱和随意提高保费的状况,加强了对私 营保险公司的领导和管理。1948年11月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联合5家私营保险公司和哈尔滨 贸易公司组成了哈尔滨联合保险公司,由东北银行辽南分行经理王雨田任经理,哈尔滨太平 保险公司袁忠祥任副经理。公司设在道里十道街原太平保险公司旧址。该联合公司由哈分行 领导。公司成立后还按公私合股有限公司体制,设立了理事会和董事会,拟定了《公司组织 章程草案》。联合公司的资本金定为100亿元东北币,议定由5家私营保险公司出资1亿元, 作为保险基金,东北银行出资90亿元,哈尔滨贸易公司出资9亿元。太平、联保两公司因资 金困难,无力单独经营,愿意合并于联合公司,亚洲、中兴、阜成3家公司接受联合公司的 领导,仍以原公司名义对外营业。东北银行则直接成为联合公司资金供应的后盾。 哈尔滨联合公司有工作人员50人,大部分是原私营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还有99名经纪 人,27名外务员,这此人由联合公司付给一定的佣金,另由各私营公司付给若干酬劳。鉴于 设立经纪人的效果不够明显,在联合公司增加直接办理业务的公务员。以后,取消了经纪人 制度。 联合公司承担了哈埠的全部保险业务。而对亚洲、中兴、阜成3家公司则实行了分保制 度,最初公私双方确定分保比例为“四六分保”,私营公司分保40%,联合公司分保60%。 1948年11月1日—12月20日,3家公司只分保546件,获保费8889万元,因其感到无利,要求 联合公司调整分保比例为“六四分保”,由联合公司另付代办费。为了改造旧保险业,东北 银行同意3家公司要求,同时规定3家公司的营业应限于划定区域之内,私方要提交剩余资金 的30%作为营业基金;每一最高保额不准超过各私营公司剩余资金的三分之一;更不准利用 保费搞投机倒把活动。 1948年末,东北全部解放,亚洲、中兴、阜成3家公司营业日渐萧条,1949年2月主动并 入联合保险公司。3月1日联合保险公司更名为“新华保险公司”,仍受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 直接领导,经理仍为王雨田。新华保险公司成立后,派员分赴东北北部各地建立保险业务代 理处,拓展业务。联合公司存在期间,支承保财产险总额1665亿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保 费收入24.1亿元,赔11亿元,占保费收入的4.1%。 1949年5月10日,东北银行总行在沈阳建立了东北保险公司。6月21日,奉总行的指示, 哈尔滨新华保险公司改名为东北保险公司哈尔滨公司。人民保险机构建立后,除继续促进个 人投保外,还拟订了《公营企业投保火险简略办法》,对公营企业实行了强制投保。1949年, 哈尔滨分公司承保9461件,承保总额5683亿元,收保费89亿元,全年理赔91件,实际赔款 36277万元,为承保总额的0.62%,占保费净收入的4.1%。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东北保险公司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东北 区公司。1950年初,东北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司松江省分公司,哈市 保险业被纳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统一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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