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广告管理 清末民初,哈尔滨没有制定明确的广告管理机构和单行法规。1922年,滨江警察厅制定 了《特许广告章程》和《管理张贴告白章程》,此为全国大中城市中最早的广告管理单行法 规。 1929年11月30日,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制定《广告管理规则》,1932年1月又对《广告 管理规则》作了修正,并经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指令核示“尚属可行,应准照办”。 哈尔滨沦陷后,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对哈尔滨市第一区(道里)、第二区(南岗)第三 区(道外)的广告登记分别作了规定。 哈尔滨解放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广告管理基本中断。 1959年,哈尔滨市人委确定,商品广告登记审批、发放许可证,由市工商管理局办理, 街头的路牌广告由市建设局进行管理。 1962年6月29日,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广告登记作出规定,企业需在《哈尔滨晚 报》、《黑龙江日报》刊登商品广告时,应先收广告草图和文字说明送市工商局审查备案, 经核准许可,方准刊登,否则报社拒绝受理;需要以广告形式在街头展出要申请领取准许证, 方准展出,否则市建设局拒绝受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广告管理处于停滞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哈尔滨市的广 告事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暂行 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哈尔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对全市广告经营单位进行了登记、审查和核发经营执照,全 市广告管理逐步走上正规,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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